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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巴拿馬最高法院裁定長和集團子公司在巴拿馬運河兩端的港口特許經營合約“違憲”,港口隨后被歐洲航運企業臨時接管。四個月后,中國外長王毅在紐約會見巴拿馬外長馬丁內斯-阿查時提出要求:切實維護中方企業在巴拿馬的正當權益。那么,巴拿馬為什么對一個合法經營近三十年的企業采取如此行動?王毅為什么選擇在紐約場合當面提出這一要求?中企海外權益保護的困境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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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1997年簽署、2021年順利續簽至2047年的特許經營合同,二十多年后突然被認定為“違憲”。如果合同確實存在違憲問題,為什么巴拿馬簽署時的政府、續簽時的政府以及中間各屆政府都沒有發現?原因在于:巴拿馬最高法院的裁定是對特定外部環境的回應。美國公開表達對中國在運河地區存在的不滿。而每一次外部壓力升級,都伴隨著巴方司法程序的推進。
巴拿馬政府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通過司法裁定的形式完成港口交接,既可以向美方展示配合意愿,又不需要直接下達行政命令。這種做法讓巴方在回應美國關切的同時,避免承擔直接干預合同的輿論責任。代價在于,巴方合法簽署的合同可以被隨時推翻,這會影響所有在巴拿馬投資的外國企業。一個依靠運河過境費和國際投資支撐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如果讓投資者普遍感到合同缺乏保障,長期受損的是巴拿馬自身的國際信譽。短期向美方交付成果與長期投資環境惡化之間的平衡,巴方在做出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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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主權國家為什么會根據外部大國的壓力來調整自己的司法程序?巴拿馬的決策依據源于該國的地理和經濟位置。巴拿馬運河對該國財政收入的貢獻超過五分之一,而美國是運河的最大用戶,同時作為巴拿馬的北方鄰國,美國對運河的態度直接關系到巴拿馬的國家安全。美國表示要擴大對運河的影響力時,巴拿馬缺乏足夠的實力和空間拒絕。
那巴拿馬配合美方完成港口交接,能否換來美方持續的支持?從美國在類似地區的做法來看,短期配合通常難以換取長期承諾。美國對巴拿馬的需求是減少中國在運河地區的影響力。一旦這個目標通過港口易手部分實現,美方是否繼續向巴方提供額外回報,存在很大疑問。中方在巴拿馬的投資涉及基礎設施建設、貿易便利化、金融合作等多個領域,這些合作帶來了實際利益。巴方在這次事件中選擇的方向,可能并不符合其長期經濟利益。
有人會問,巴拿馬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選擇?面對外部壓力,部分國家采取的做法是:在公開場合保持不偏不倚的表態,在實際操作中延緩外部壓力擴散,為外交談判留出時間。巴方可以在美方施壓后啟動內部評估,同時與中方就基礎設施投資的保障問題展開溝通,尋求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過渡方案。但巴方沒有選擇這條路,而是直接推動司法程序。這種做法反映出巴方在決策時可能低估了中方的反應強度。王毅在紐約提出保護中企的要求,其含義是中方不會將此事視為單純的商業糾紛,而是作為雙邊關系中的重要議題持續跟進。巴方當前面臨的局面是,既要修復與中方的關系,又要應對美方可能進一步提高要價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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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外長在這次會面中表示,毫不動搖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不允許臺灣在巴設立機構。這個表態在原則上沒有問題。但一個中國原則的表態,能否替代在其他領域對中方利益的尊重?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巴建交的政治基礎,這個基礎不能動搖。但雙邊關系的穩定運行,還需要雙方在經濟合作、投資保護、司法公正等領域保持相互尊重。巴方在臺灣問題上沒有給中方制造麻煩,但在港口問題上損害中企利益,這種做法實際上削弱了雙方在其他領域的互信基礎。
為什么巴方認為可以在堅守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同時在港口問題上采取損害中企利益的行動?這種判斷可能基于假設:中方對雙邊關系的評估主要看臺灣問題。但實際情況是,中方衡量一段雙邊關系的健康程度,是從整體行為出發的,包括經貿合作的實際效果、投資環境的穩定性以及對方在處理具體爭議時的態度。巴方在港口問題上的做法,已經影響到中資企業對巴拿馬投資環境的信心。如果這種趨勢持續下去,未來中方企業在考慮對巴投資時,會更多地將巴拿馬的政治風險納入考慮范圍。
至于巴方能否找到一種方式,在不損害中企利益的前提下同時處理好對美關系?大國競爭環境下,小國面臨的壓力是客觀存在的。但壓力并不意味著必須做出排他性選擇。通過加強內部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確保每一份合同的審查都基于法律而非外部壓力,巴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自身被卷入大國競爭的程度。港口合同的處理方式,恰恰背離了這個方向。巴方外長回應稱愿意通過建設性對話化解分歧,這句話反映出巴方已經意識到港口問題影響了雙邊關系。但對話能否轉化為實際行動,取決于巴方是否愿意采取措施恢復中企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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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法簽署、正常履約的特許經營合同,在外部壓力下被東道國司法系統裁定無效,中企應該如何應對這種情況?過去幾年,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運營過程中,多次遇到東道國以各種理由變更合同條款、限制經營或征收資產的情況。這些事件的共同特征是:東道國國內的政治環境變化或外部大國介入,導致原本穩定的投資環境發生逆轉。
中企在面對這種情況時,有哪些可用的應對手段?外交介入是首要選項。王毅在紐約當面提出這一要求,意味著中方將此事提升到雙邊關系的高度進行處理,而不是將其視為單純的商業糾紛。這種高規格的外交交涉,向巴方表明:中方將持續關注此事并采取相應措施。此外,國際仲裁機制也是一個可用工具。如果巴方的裁定存在程序問題或違反雙邊投資協定的情況,中企可以通過國際仲裁機構尋求救濟。這種方式雖然耗時較長,但能夠在國際法下為案件提供一個相對公正的裁判場所。
這次事件應當推動中企重新評估海外投資的風險防控。對于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投資,需要對東道國的政治穩定性和法律獨立性進行更深入的盡職調查。東道國處于大國競爭的前沿地帶時,投資方需要提前做好風險應對方案,包括合同中的爭端解決條款、退出機制的安排,以及在投資前與東道國政府簽署更明確的雙邊保護協定。這些措施不能完全消除風險,但可以在風險發生時提供更有利的談判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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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方接下來如何回應,將影響中企在巴拿馬的后續投資意愿。如果巴方采取措施,恢復長和港口的正常經營狀態,或者對中企的損失進行充分補償,那么這次事件可能不會對中巴經貿關系造成長期傷害。但如果巴方繼續維持現狀,甚至在其他領域采取類似行動,那么中企對巴拿馬投資環境的評估將發生顯著變化。未來中資企業在巴拿馬的港口、能源、交通等關鍵領域的投資決策,都會將這次事件的處理結果作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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