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法,沒有人跟我媽抹(ma)牌了!”5月27日,湖北的肖先生在網上發布了為年邁母親制作的牌桌健康問題免責聲明卡,引發眾多網友的共鳴。
肖先生年過八旬的母親喜愛打麻將,卻因年紀和健康問題而不被接納只能充當看客,肖先生兄妹四人無奈之下想了個辦法,共同署名制作了一個寫有明確健康免責的承諾內容,不僅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還在發布到網絡上后,得到了上百萬網友的共鳴和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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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兄妹四人制作的免責聲明
老人的煩惱:
愛打麻將卻因高齡不被接納
只能坐在一邊當看客
肖先生今年56歲,是湖北隨州人,有兄妹四人,母親今年已82歲高齡,平時身體健康,喜愛打麻將消遣,打牌對老人家來說,就是在愉悅身心。然而,隨著年齡增長,老人慢慢開心不起來了。
“她年齡大了,再到麻將館去,那些牌友或者麻將室都擔心她身體健康問題,慢慢都不愿跟她一起玩了。”肖先生介紹,老人去年曾扭傷腰部,經過治療后雖然用上了拐杖,但身體恢復相當好。雖然她依然每天都會去找人打麻將,但慢慢地只能坐在一邊當看客,“牌友們都不敢跟她玩了”。
肖先生說,老人將苦惱講給了子女,“我媽愛打麻將,我們做子女的應該陪她玩,但我們平時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因此不能總陪著她。”肖先生表示,一時間,母親的苦惱成了他們兄妹四人的苦惱,一方面母親因為年齡不被接納失去快樂,但另一方面,不管是麻將經營者還是打麻將的人,如此考慮也在情理之中,“我們生活在一個小鎮上,此前發生過麻將桌上出現健康問題的事情,有的沒有追責,有的還真就索賠了。”
家屬的承諾:
有人愿意陪她玩應該感謝
不能出了問題就找別人麻煩
那么該怎么破解這一難題呢?在綜合考慮之后,肖先生兄妹四人想到了一個招數,就是制作一個有兄妹四人署名的健康免責承諾卡,掛在母親身上,明確母親若在打麻將期間因自身疾病出現健康問題,與麻將館經營者和牌友無關,家屬絕不追責、索賠鬧事。“這么一來,那些牌友還真的又開始慢慢接受了我母親。”肖先生說,大家都說,有了這個承諾,跟老太太在一起玩,心里少了一些顧慮。
母親的問題似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肖先生兄妹幾人也頗為高興,他們認為,老人這么大年紀了,還有人陪她玩,陪她開心,應該感謝這些人,出了問題為啥要找別人麻煩呢。
5月27日,肖先生將為母親制作的免責承諾卡拍下來發到社交平臺上,“一天多竟然有一百多萬的瀏覽。”肖先生說,他兄妹四人里三個都是教書育人的老師,他們覺得,老人在牌桌上身體自身出現問題比較正常,這樣的理念和方式應該作為一種正能量進行宣傳。
記者瀏覽肖先生發布作品的評論區發現,絕大多數網友都持贊成態度,并紛紛曬出了自家老人的情況,表示應倡導老有所樂,抵制胡攪蠻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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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網友對此都持贊成態度
但也有少數人提出,此類承諾,沒有簽字,沒有公證,一點用都沒有。肖先生不完全贊同這樣的觀點,“這是我們的明確態度,我們也會踐行,但網友說得也對,我們兄妹四人應該手寫簽名,不應該打印。”肖先生說,他們隨后會改進這個免責承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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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稱這個聲明沒用
律師的解讀:
若意外源于老人自身疾病
他方無明顯過錯 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那么,這樣的承諾究竟有沒有用,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嗎?5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帶著疑問采訪了專業律師。
“麻將館免責公告、參與者及家屬簽署的免責承諾或協議,效力需區分情形判定。”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6條規定,預先免除人身損害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一律無效;而《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規則”可能更適用這種情況,若當事人心智正常、自愿參與活動,僅因自身舊疾突發意外,且麻將館已履行風險提示、環境保障及應急救助義務,約定由本人承擔該類風險的內容合法有效。此外,家屬之間訂立的免責文書,僅能證明當事人知曉活動風險,既無法對抗第三方,也不能免除麻將館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照管責任。
趙良善稱,就肖先生兄妹出具免責承諾一事而言,這份家庭協議僅可佐證老人自愿參與活動,無法實現完全免責。若意外源于老人自身疾病,且麻將館無過錯、處置得當,可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劃定責任;一旦損害是因場館設施缺陷、管理失職、救助延誤等過錯導致,按照《民法典》規定,作為經營場所或經營者,麻將館仍需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相關免責約定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來源: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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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公交車上閉眼“休息”,實則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賠逾11萬
老人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司乘人員盡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老人還是不幸去世。承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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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伯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去世(資料圖/圖文無關)
2024年12月的一個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門,該公交車由上海某公交公司運營。李老伯上車就座后約兩分鐘,開始出現擦汗、喘氣的現象,尚未來得及購買車票就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
售票員在賣票過程中多次輕拍李老伯肩膀,發現其始終沒有反應,售票員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頸動脈脈搏,才發現李老伯陷入異常狀態,售票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并親自與急救中心保持溝通,清晰說明現場情況與車輛位置。
與此同時,司機將車輛主動駛至約定的佘山派出所門口——該地點便于救護車快速識別和會合。從發現異常到車輛抵達會合點,全程約8分鐘。
救護車到達后,售票員積極協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搶救。遺憾的是,李老伯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兩個女兒認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車上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如AED、急救藥品等),未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時提供車內監控,也缺乏對家屬的人道關懷,加重了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遂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萬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李老伯上車后尚未購買車票,雙方運輸合同關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導致,與公交公司的運輸行為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已經在其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
關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但自其登上公交車并接受運輸服務時起,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即已依法成立。
關于公交公司有無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并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于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據此,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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