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對因厭世在網絡相識的情侶相約燒炭自殺,結果男方不幸身亡,幸存的女方朱玲因為主動實施了封窗、點炭等協助行為,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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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和她的男友都是因為生活不順產生了厭世情緒,兩人在網絡上相識后,曾經在2023年相約跳海自殺,幸好當時被路過的好心人及時發(fā)現并勸返。但遺憾的是,這次獲救并沒有讓他們打消輕生的念頭。同年9月,兩人同居之后再次策劃了自殺。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這次自殺的所有準備工作幾乎都是由朱玲親手完成的。她購買了木炭和密封用的膠帶,親手將家中的門窗全部封死,然后點燃了炭盆。之后,兩人一起服用了安眠藥,又喝了酒,等待死亡降臨。然而第二天,朱玲意外醒了過來,發(fā)現男友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驚慌失措之下,她撥打120急救電話時還謊稱男友是喝醉酒昏迷了,但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后,確認男方已經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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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廈門當地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朱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這個判決結果公布后,立刻引發(fā)了巨大的爭議。很多網友都感到不解:明明是兩個人約好一起死的,女方自己也差點丟了性命,為什么最后還要坐牢?對此,法院也給出了明確的判決邏輯,核心有三點:
第一,朱玲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單純“相約自殺”的范疇。她購買工具、密封門窗、點燃炭盆的行為,是直接導致男方死亡的實行行為,對死亡結果起到了關鍵的促成作用。
第二,法律明確規(guī)定生命權是公民最高的權利,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處分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因此,任何形式的自殺協議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協助他人自殺,本質上就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第三,法院之所以在法定刑以下從輕處罰,已經考慮到了案件的特殊性。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量刑范圍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因為本案確實是雙方自愿相約,沒有強迫和誘騙的情節(jié),而且朱玲事后有自首認罪的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所以最終判處了2年有期徒刑。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責任劃分,我也整理了幾個類似的案例。司法機關主要是根據行為和死亡結果的關聯性來判定責任:
如果一方提供了物質幫助,比如買炭、遞藥、綁繩子,或者中途自己反悔了,卻沒有阻止同伴,也沒有報警求救,那么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比如之前有一個案例,一對情侶相約燒炭,男生中途后悔自己跑了,但沒有救女生也沒有報警,最后女生死亡,男生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
如果只是發(fā)現他人自殺后沒有及時施救,一般只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有一對夫妻吵架后,丈夫上吊自殺,妻子發(fā)現后沒有及時救助,最后被判賠償14.6萬元,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如果一方完全無法預見對方的自殺行為,并且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那么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比如遼寧有一對情侶發(fā)生爭執(zhí),女方突然拿刀自刺身亡,男方因為無法預見,并且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最終被判無罪。
在這里,我也要特別提醒所有網友,以下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千萬不要觸碰:第一,為他人自殺提供任何物質幫助,包括購買工具、布置現場;第二,長期慫恿或者脅迫他人自殺;第三,發(fā)現他人有自殺行為時,有能力救助卻不救助。
如果你或者身邊的人正在經歷心理危機,感到撐不下去了,請一定要尋求專業(yè)的幫助,千萬不要走極端。生命只有一次,沒有什么坎是過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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