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湯杉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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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exels
近年來,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正在持續加大。
近日,美妝上市公司珀萊雅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珀萊雅公司)與多家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金珀萊(南通)供應鏈有限公司(曾用名:珀萊雅(南通)供應鏈有限公司,下稱:金珀萊公司)、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珀仙子公司)、夜安電子商務南通有限公司(下稱:夜安公司)、南通恒拉德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恒拉德)、邵某某、費某某等六上訴人(均為原審被告)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7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珀萊雅(原審原告)。
這是一起典型的攀附知名商標商譽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案件主要涉案商標為“珀萊雅”。
公開資料顯示,原告方珀萊雅公司為國產化妝品龍頭企業,品牌創立于2003年。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信息則顯示,2005年以來,“珀萊雅”商標被用于珀萊雅公司旗下多款產品。財報數據顯示,2023年-2025年,珀萊雅公司分別實現營收89.05億元、107.78億元、105.97億元。
“珀萊雅”告贏“POLAIYA珀萊雅”
據判決書,2009年4月,浙江一劉姓男子申請注冊第7325584號商標“POLAIYA珀萊雅”,2010年10月通過核準注冊。2018年6月,上述劉姓男子將商標轉讓予另一劉姓男子,后者于2024年1月將“POLAIYA珀萊雅”商標轉讓給珀仙子公司。
被告方珀仙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珀仙子官網顯示,公司主營家紡,擁有“POLAIYA珀萊雅”等品牌,并在京東、淘寶、抖音、拼多多、小紅書等平臺開設27家線上店鋪,線下覆蓋多省授權門店。
珀仙子公司從2023年11月開始在第20類、第24類、第27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大量“珀萊雅”或含有“珀萊雅”文字的商標。天眼查顯示,珀仙子公司申請的含“珀萊雅”文字商標累計達幾十件。其中,第75174008號“珀萊雅”商標(第20類)、第75157911號“珀萊雅”商標(第27類)等顯示商標狀態為“駁回復審中”;其余部分商標顯示“無效”或“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
金珀萊公司原名“珀萊雅(南通)供應鏈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日,于2024年12月18日變更企業名稱為“金珀萊(南通)供應鏈有限公司”。珀萊雅(南通)供應鏈有限公司成立后,將“珀萊雅”字號作為其企業字號進行登記使用。
股權關系上,金珀萊公司為一人公司,股東為珀仙子公司。珀仙子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公司股東為夜安公司。
2024年12月,珀萊雅公司在取證后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但不僅限于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珀萊雅公司馳名商標權的行為;珀仙子公司停止申請與珀萊雅公司“珀萊雅”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撤回或注銷正在申請中或已經核準注冊的與“珀萊雅”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商標,撤回或注銷正在申請中或已經核準注冊的模仿、翻譯“珀萊雅”馳名商標的商標等。
2025年12月30日,一審法院作出(2025)浙01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珀萊雅公司勝訴;其中六名被告(即上述六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珀萊雅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成立,2012年2月、2018年1月珀萊雅企業商號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有效期6年)。經過長期的經營和宣傳,“珀萊雅”字號已形成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能夠與珀萊雅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形成直接而明確的指向關系。
此外,一審法院認定,在金珀萊公司成立之時,“珀萊雅”字號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金珀萊公司將“珀萊雅”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主觀上具有攀附珀萊雅公司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誤導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屬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攀附馳名商標易構成侵權
而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被訴侵權標識是否屬于對第7325584號“POLAIYA 珀萊雅”商標的規范性使用。
對此,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珀仙子公司及其相關主體使用的“POLAIYA”“珀萊雅”“珀萊雅家訪”等標識均是對其注冊商標各要素的拆分、重組,割裂了拼音與文字之間的固有聯系,改變了該商標的顯著特征。而在珀萊雅公司第3653152號“珀萊雅”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六被訴侵權人在商業活動中弱化自有商標的顯著特征、強化“珀萊雅”文字的行為,實質上是借助珀萊雅公司馳名商標的商譽吸引消費者,故應認定前述被訴侵權標識不屬于對第7325584號商標的規范性使用。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亦指出,本案中,第3653152號注冊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依法可獲得跨類保護。六被訴侵權人在家紡商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客觀上利用了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吸引消費者關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于珀萊雅公司或與之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削弱了馳名商標與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故一審法院認定六被訴侵權人侵害了珀萊雅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并無不當。
2026年4月28日的判決書顯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述六被訴侵權人借助珀萊雅公司“珀萊雅”馳名商標吸引消費者,且侵害了珀萊雅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酌情確定金珀萊公司、珀仙子公司、夜安公司、邵某某、費某某構成共同侵權責任,共同賠償珀萊雅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萬元,恒拉德公司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劉某某對其中的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二審案件受理費14100元由六被訴侵權人共同承擔。
廣東省律協行政委副主任王學堂向時代財經指出,本案涉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其中涉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像珀萊雅這樣的知名品牌,其商標在商業中具有顯著性和極高知名度,類似本案這樣的直接侵權行為實踐中較為罕見。當一個知名度較高的商標被用于注冊企業名稱,并且該名稱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時,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王學堂進一步解釋,即使珀萊雅和侵權方的產品不在同一賽道,但作為馳名商標,其名稱的跨界使用仍然會構成侵權。馳名商標除了保護商品本身,還會防止商標淡化,比如將馳名商標用作地名或者產品特點描述,都可能造成商標的淡化效應。
他強調,對消費者而言,這樣的侵權行為可能導致他們認為珀萊雅品牌與侵權產品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從而產生混淆。因此,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更重要的是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事實上,因侵權成本低、獲利空間大,近年來,商標侵權案件在我國已呈現高發態勢,尤其涉及知名品牌的“傍名牌”“搭便車”類案件尤為突出。而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不斷強化保護力度,通過典型判例向市場傳遞明確的警示信號。
當“蹭名牌”從個案演變為產業鏈,司法和行政部門正在倒逼所有市場參與者回歸創新與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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