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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臨床醫生,你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科室主任暗示你"虛增"幾個治療項目,或者在病歷上多寫幾個息肉、多開幾項檢查?你可能覺得這只是"小事一樁",甚至是"為了科室效益"的常規操作。但今天這個案例,應該給每一位醫務人員敲響警鐘——4萬元的醫保騙保,換來的是刑事處罰和從業禁止。
胃腸鏡室主任的慘痛教訓
據《福建法治報》報道,近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保騙保犯罪案件,這也是該區首例適用從業禁止令的醫保騙保典型案例。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下半年,時任涵江某醫院胃腸鏡室主任的吳某某,受他人指示,通過在患者診療材料中虛增治療胃腸息肉數量的方式,騙取國家醫療保障基金支出4萬余元,并致使患者個人多支出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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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涉案款項雖已全部追回,但吳某某的刑事責任無法免除。法院認為,吳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醫保基金,仍提供幫助,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最終判決: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3個月,同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對吳某某適用從業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醫療保障基金有關的特定活動。
4萬元,對于一個科室主任來說,可能只是幾個月的績效獎金。但為了這4萬元,他付出的代價是:刑事案底、緩刑期間的人身自由限制、以及——職業生涯的重大污點。
騙保重罰已成為常態
吳某某的案例絕非個例。隨著國家醫保基金監管力度持續加碼,"刑罰+資格罰"的雙重懲戒機制,正在成為打擊醫保騙保的標準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醫保騙保犯罪案件1156件,判處罪犯2299人,一審結案數同比增長131.2%,挽回醫保基金損失4.02億余元。
這組數據背后,是無數個像吳某某這樣的醫務人員,因為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讓我們再看幾個觸目驚心的案例:
案例一:內蒙古通遼——院長獲刑十年
2018年至2023年4月,通遼某醫院院長宋某某與醫保科負責人張某相互勾結,以免費提供藥物、免費體檢甚至付費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他人醫保信息,辦理虛假住院,偽造病歷,共騙取醫保基金55萬余元。
判決結果: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案例二:遼寧錦州——1578萬換來十五年刑期
錦州某民營醫院院長張某,以"免費住院"為噱頭誘導低保戶、五保戶入院,安排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開具不符合報銷條件的病志,兩年多騙取醫保基金1578萬余元。
判決結果:張某作為主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責令退賠全部被騙資金。其余九名涉案人員也分別獲刑。
案例三:重慶——篡改報告騙保390萬
重慶某定點醫院實際負責人杜某君,推行低價或免費住院、向"大額病人"返利等手段吸引中老年醫保病人,指使醫生、檢驗人員篡改血常規和影像檢查報告,偽造病歷使無須住院的患者入院治療,騙取醫保基金390余萬元。
判決結果:杜某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這些風險你必須看清
看完這些案例,很多醫生可能會說:"我只是個普通醫生,這些都是院長、主任干的,和我沒關系。"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風險一:你可能成為"從犯"而不自知
在醫保騙保案件中,真正的主犯往往是醫院管理者,但具體執行的——是醫生。虛增項目、偽造病歷、篡改報告,這些操作哪一個不需要醫生簽字確認?
司法實踐中,即使你只是"受領導指示"、"沒有從中獲利",只要你明知是騙保行為仍提供幫助,就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共犯。
風險二:從業禁止令——比罰款更可怕的懲罰
以前,騙保被查到可能只是罰款、通報批評。但現在,從業禁止令正在被廣泛適用。這意味著——你可能在幾年內,甚至終身,無法再從事醫療相關工作。
對于一名醫生來說,還有什么比剝奪行醫資格更嚴厲的懲罰?十幾年寒窗苦讀,幾十年臨床積累,可能因為一次錯誤選擇,全部化為烏有。
風險三:刑事案底——終身無法抹去的污點
詐騙罪屬于刑事犯罪,一旦被判刑,案底將伴隨終身。這不僅影響你自己的職業發展,還可能影響子女的政審、升學、就業。為了幾萬塊錢,付出這樣的代價,值得嗎?【合規干貨】醫生如何保護自己?
醫保飛行檢查已從"運動式抽查"轉向常態化嚴管。作為醫生,我們無法改變大環境,但可以做到以下幾點,保護好自己:
1. 堅持"三不原則"
- 不偽造、篡改任何醫療文書和檢查報告
- 不虛增診療項目、治療次數、藥品數量
- 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掛床住院"、"虛假住院"
2. 保留證據,學會拒絕
如果領導要求你做違規操作,不要礙于情面答應。可以委婉拒絕,或者要求書面指示。記住:簽字即負責,你的每一個簽名,都可能成為日后的呈堂證供。
3. 熟悉醫保政策,了解紅線范圍
定期學習醫保監管政策,明確哪些行為屬于欺詐騙保。很多時候,我們不是故意騙保,而是"不知道這是違規"。無知,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4. 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如果發現科室或醫院存在明顯的騙保行為,及時向醫保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主動舉報,不僅是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也是保護你自己。
醫保合規知識科普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均屬于欺詐騙保行為: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對于上述行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障基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療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說,騙保金額達到3000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這就是從業禁止令的法律依據。
醫客說
醫生這個職業,承載著太多的責任和壓力。我們每天面對的是生命,是信任,是托付。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守護它的安全,是我們每一位醫務人員的責任,更是保護我們自己職業生涯的底線。
4萬元,11個月刑期,從業禁止——這個代價,真的太沉重了。希望每一位同仁都能引以為戒,守住底線,不要讓一時的糊涂,毀掉自己的一生。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綜合福建法治報、醫護多等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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