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戀愛同居期間買房,男方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起訴:房子歸你,你來過戶!法院判決亮了……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分手后房子歸誰?四川這對情侶的操作,堪稱“教科書級”的彎路示范。
案件回顧:男方出錢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
張某(女)與姚某(男)于2017年在外打工時認識,2018年9月確立戀愛關系,之后開始斷斷續續同居生活。為了結婚,兩人決定買房。
2021年2月,以張某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南充市嘉陵區的一套商品房,總價63萬元。首付款19萬元,余款44萬元以張某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
關鍵事實來了:
- 首付款19萬元:由姚某及姚某父母出資
- 按揭還款:截至2025年12月,已還款約14.5萬元,也由姚某及姚某父母承擔
- 張某實際出資:0元
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預售合同登記為張某),但至今未接房、未辦理不動產權證,銀行貸款也未還清。
2022年9月,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 判令案涉房屋歸姚某所有
- 判令姚某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費用由姚某承擔
- 判令姚某協助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
簡單說就是:房子是你出錢買的,現在歸你,你來辦過戶、你來還貸款。
法院判決:駁回!房子都沒登記,哪來的“過戶”?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商品房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張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物權。同時,房屋貸款也未結清。在這種情況下,張某要求房屋歸姚某所有、要求姚某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銀行貸款變更手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張某負擔。
郝小青律師解讀:同居買房,這四個“坑”千萬別踩
這個案子雖然標的額不大(60多萬),但暴露了同居情侶買房時最常見的四個問題,每一個都可能是“定時炸彈”。
坑一:誰出錢、寫誰名,想清楚了嗎?
本案中,19萬首付+14.5萬月供,全部由男方及男方父母承擔,女方出資為0。但房子卻登記在女方名下
為什么?判決書沒有細說,常見的原因可能是:女方有購房資格、女方貸款條件更好、或者單純是“反正要結婚,寫誰名字都一樣”。
但問題來了:一旦分手,房子在法律上是誰的?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即使男方出了全部的錢,只要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法律上就推定女方是所有權人。男方想拿回房子或要求分割,需要另案起訴“同居關系析產”,證明出資事實。
本案的走向更“魔幻”:女方主動起訴,要求把房子“還”給男方。按理說男方應該高興,但法院駁回了——因為房子還沒辦證、貸款沒還清,根本沒法過戶
坑二:沒辦證、有貸款,房子不能直接“判歸對方”
很多人以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法院判決,房子就可以從A名下轉到B名下。大錯特錯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
- 開發商還沒把房子登記到你名下 → 你還沒有物權
- 銀行有抵押權(按揭貸款)→ 未經銀行同意,不能隨意過戶
本案中,房子連不動產權證都沒辦下來(未接房、未辦證),法院根本不可能判決“房屋歸姚某所有”——因為房屋還沒有“產權”可以歸屬。張某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屬于“客體不存在”。
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應該先接房、辦證(登記在張某名下)、還清貸款或取得銀行同意,然后再辦理過戶到姚某名下。
如果協商不成,應該起訴“同居關系析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的出資份額、分割房屋價值,而不是直接要求“判歸對方”。
坑三:同居買房,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
這里要強調一個很多人搞錯的概念:
同居關系 ≠ 婚姻關系
- 婚姻關系:婚后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有例外)
- 同居關系:誰出資、誰所有。沒有“共同財產”的法定推定
也就是說,如果本案是夫妻關系,即使房子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也能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同居關系下,登記在誰名下,法律就推定是誰的。另一方想要主張權利,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出了錢
所以,同居情侶買房,一定要保留出資證據: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中關于出資的約定、借條等。否則分手后人財兩空,法律也救不了。
坑四:訴訟請求“跑偏”,案子還沒審就先輸一半
本案最讓人惋惜的是:張某的訴訟請求從一開始就走錯了方向。
她想把房子“還”給出資的男方,這本身是好意(或者也有一部分不想背貸款的心思)。但她要求法院“判令房屋歸姚某所有”“判令姚某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這兩項請求,在房屋未辦證、有貸款的情況下,法院根本沒法支持
正確的訴訟請求應該是:
“請求確認原告張某與被告姚某對案涉房屋的出資比例,并判令分割該房屋(折價補償/變賣分割)”
或者,如果雙方都同意房屋歸男方,可以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姚某向原告張某支付原告已支付的房屋相關款項(本案原告出資為0,所以沒有)”
但張某的律師明顯沒有這么做。最終,案子被法院以“物權未設立”為由駁回,連實體問題(誰出資多少)都沒審。
郝小青律師建議:同居期間買房,記住這五條“保命準則”
- 出資與登記要保持一致:誰出錢,寫誰名。如果必須寫對方名字,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出資比例、產權份額、分手后如何處理。這份協議就是你的“護身符”。
- 保留全部出資證據:銀行轉賬記錄(備注“購房首付款”“還房貸”)、微信聊天記錄(明確說“這筆錢是買房用的”)、收據等。現金出資很難舉證,盡量避免。
- 接房后及時辦證:不辦證,你的“產權”就只是一紙合同,無法轉讓、無法抵押,法院也無法判決“歸誰所有”。
- 貸款未還清的房屋,過戶需要銀行同意:按揭房有抵押權在銀行,未經銀行同意,不動產登記部門一般不予辦理過戶。想“轉按揭”也要銀行審批,不是想轉就能轉。
- 起訴前先咨詢專業律師,確定正確訴求:本案張某的律師,訴訟請求明顯“跑偏”,導致敗訴。如果是分手后想分割房產,應該起訴“同居關系析產”,而不是讓法院判“房子歸對方”——因為你連物權都沒有,法院沒法“判歸屬”。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反轉”值得玩味:被告姚某在答辯中要求原告退還首付款19萬、月供款17.8萬,外加戀愛期間大額轉賬40萬,合計76.8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張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接下來姚某很可能會另案起訴張某,要求返還全部出資。到時候,張某不僅要承擔本案50元訴訟費,還可能面臨幾十萬的返還義務。
同居期間的房產糾紛,核心永遠是證據。誰出了錢、出了多少、當時是怎么約定的,決定了最終的輸贏。
郝小青律師簡介: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業處理同居關系析產、婚約財產糾紛、離婚訴訟、戀愛期間經濟糾紛等家事案件。郝律師執業多年,擅長從轉賬記錄、聊天證據、證人證言中還原出資真相,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如果你正在為同居期間的房子、車子、存款發愁,歡迎聯系郝小青律師獲取一對一法律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