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吳冰清
近日,成都多家茶館因“無證泡茶”被批量舉報的消息引發關注,雖然市場監管部門以“首違不罰”柔性應對,商家們也陸續補辦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進行了備案,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數百條舉報都指向一個電話號碼,商家們質疑遭遇了職業索賠人的敲詐勒索。目前,已有部分商家向警方報案并獲得了受理。
律師認為,此事是情理與法律之間的沖突,依據今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行政機關對此可不予處罰。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職業索賠人的索賠行為評價不同時期有不同態度,如今已經基本明確要懲治假打假和職業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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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者的舉報內容和訴求(受訪者供圖)
Part.1
“無證泡茶”遭批量舉報
商家轉賬2100元“私了”
王女士在成華區龍潭寺開了一家茶館,今年4月9日,轄區市場監管所的工作人員告知她,有人舉報她“無證經營”。
王女士的茶館開于2023年,當時,她僅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不知道需要額外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上面的經營范圍有棋牌室服務。”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王女士茶樓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許可項目:餐飲服務(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食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棋牌室服務;農副產品銷售;茶具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其中的“一般項目”,僅辦理營業執照即可,但“許可項目”需要經過批準。
在得知“無證經營”可能被處以5萬-10萬元罰款后,王女士選擇聯系舉報人“私了”。
這是一個171開頭的陜西西安的手機號,當王女士撥打過去,對方詢問其茶樓的名字、地址,隨后提出4000元“和解”。經過協商,王女士微信轉去了2100元,其中100元為對方的消費金額。
事后,王女士加入了一個維權群,群里有上百個同樣因為“無證經營”被舉報的同行,被索賠的金額都在1500元以上。
在成華區踏水橋開茶樓的曾先生也是其中之一。當時,他并未直接答應對方的索賠。“這種肯定不是普通的消費者,4月15日施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就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惡意投訴索賠不予受理。”然而,當時還在4月初,該法規還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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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去2100元后,對方向王女士發來了印好手印的撤訴申請(受訪者供圖)
Part.2
“首違不罰”柔性執法
茶樓陸續補辦許可證或備案
就在不少商家陷入“私了”還是“被罰”的無奈之際,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也關注到了這些集中投訴舉報,并組織相關區(市)縣市場監管局開展調查處理。
據了解,現場熱水泡茶、制售茶飲屬于自制飲品制售,是一種餐飲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都明確,從事餐飲服務,除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情形外,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今年3月31日,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在就茶坊、麻將館食品安全合規經營相關事宜的提醒中也提到,凡提供自制茶水、鮮榨果汁等飲品的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取得包含自制飲品制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范圍涵蓋自制飲品的《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
在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看來,這是情理與法律之間的沖突,并由此產生了職業索賠行業。“以往執法部分對此種職業索賠毫無辦法,但現在有了‘首違不罰’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新規。”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針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散裝熟食銷售除外),滿足“初次違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條件,可不予行政處罰。
最終,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這些商家進行整改,并逐一指導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
同時,成都市場監管部門還會同行業協會加強了對商家的普法宣傳,明確政策細則,指導其規范經營。四川省茶館行業協會、成都市茶樓行業協會也于4月25日向其會員單位、各茶樓茶館發布食品安全合規提醒函,提醒相關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
目前,王女士、曾先生都已順利辦下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記者看到,王女士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經營項目為“自制飲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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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已順利辦下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受訪者供圖)
Part.3
質疑遭遇職業索賠
商家抱團報警獲受理
雖然“無證經營”一事已成功解決,但此前選擇“私了”的王女士卻打算較真一次。
事后,她根據舉報信息中的商品“一包奧利奧、一包煙、一杯夏桑菊、一罐紅牛”,一一對比了店里的臺賬,發現舉報人到店消費發生在2025年4月27日。“他沒有吃出食品安全問題,又過了一年才來投訴,而且集中投訴了這么多家茶樓,這種根本就是職業索賠,惡意敲詐。”
多家被舉報的茶樓老板表示,舉報者都是“王某”,同一個手機號,而收款的賬號,也是同一個。
5月26日-31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王某”的電話,但該電話一直處于關機狀態。“說話很老練、謹慎。”王女士回憶,在她轉賬“私了”后,對方很快發來一份按好手印的撤銷投訴文檔,“前面還有一串像是編號的數字,一切像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一樣。”
在和同行的交流中,王女士也發現,這位舉報人的套路都一樣:消費的都是煙、紅牛、菊花茶等。
目前,王女士已前往轄區的派出所報警,而警方也已受理。她也在維權群里呼吁同行各自報案,積極舉證。據了解,已有多家茶樓商家陸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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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舉報者的聊天記錄(受訪者供圖)
Part.4
律師:司法實踐中對職業索賠行為
不同時期有不同態度
法律上是否認可“職業索賠”行為?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元輝介紹,司法實踐中對于職業索賠人的索賠行為評價不同時期有不同態度,以法釋〔2013〕28號為代表的司法解釋對于食藥品領域的打假一定程度上是支持和鼓勵的,后來,法辦函〔2017〕181號明確“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如今已經基本明確要懲治假打假和職業索賠。
根據202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及最新司法裁判實踐,對于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藏匿、夾帶、造假等方式栽贓陷害,或以曝光、投訴相要挾進行敲詐勒索的,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乃至敲詐勒索罪等刑事責任。
今年四川省兩會期間,四川省人大代表胡剛曾建議加快建設并實施“投訴舉報信用分類監管機制”以應對以牟利為直接目的的職業投訴舉報行為。
陸元輝律師提醒,面對惡意索賠等行為時,第一時間要收集和固定好如下幾方面的證據:一是對方身份、電話,團伙成員人數、分工;二是對方明知商品存在問題仍要購買或對方惡意制造虛假問題;三是對方以舉報、曝光、影響經營、人身安全等相危脅;四是對方明確提出高額賠償要求;五是支付款項等方面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證據。對于團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盡可能多地聯系同類受害人,向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反映舉報人并非消費者身份、不應受理其投訴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索賠人行政或刑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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