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起請托型詐騙犯罪參考案例:商人劉某清先后花費5800萬元托人行賄跑關系,結果錢被騙子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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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2011年,被害人劉某清通過他人介紹認識被告人黃某華,黃某華謊稱其是某領導秘書,能幫助劉某清做大、做強企業。后二人來往密切,黃某華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給領導親屬,以便黃某華提升重要職務并將劉某清培養成“紅頂商人”。劉某清遂向黃某華指定的賬戶轉賬人民幣5800萬元(幣種下同)。黃某華將款項用于購置房產、理財及個人消費。
2012年后,劉某清發現被騙,聯系黃某華還錢無果后報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1)粵03刑初317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黃某華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將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黃某華詐騙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黃某華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粵刑終9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一個爭議問題為:追繳被告人詐騙所得案涉財物后,應當上繳國庫還是返還給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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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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