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區法院:
千里送達只為化解5千元的借貸糾紛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通過“上門調解+背對背溝通”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這起案件,從被告“失聯”到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法院干警用行動傳遞司法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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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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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湯某與被告易某系工友。2025年1月,兩人一起工作的益陽某工地項目完工后遲遲未結算工資,因臨近春節,易某家在湘西,返鄉路遠,著急用錢,于是湯某向易某轉賬5000元借貸,并叮囑:“兄弟到時收到工資還給我就好,先回家過年。”易某收款后離開了益陽。然而,易某在工資發放后經湯某多次催要仍不還款,并失聯。湯某無奈之下向赫山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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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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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程序,承辦法官先是向易某進行電子送達但未成功;接著啟動郵寄送達,法院專遞寄往易某的戶籍地,無人簽收被退回;再嘗試電話聯系,易某直接拒接益陽地區電話。辦案法官意識到,案件標的額雖小,卻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如簡單的依程序走公告送達,不僅周期長,也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清和矛盾的化解,還是得想辦法找到人。辦案團隊后經多方打聽,輾轉多地,最終找到了易某本人,耐心與其說明來意,打消其抵觸情緒。在近一個小時的溝通中,易某態度逐漸軟化,表示愿意配合調解。考慮到湯某遠在益陽,無法到場,辦案干警一邊與易某現場溝通還款方案,一邊通過電話同步與湯某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易某當場償還借款本金,湯某同意撤訴,易某當場履行,湯某在確認收到款項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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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針對本案中被告拒收文書、拒接電話的行為,承辦法官有話說:
逃避送達,反而可能“因小失大”。本案被告若繼續拒收文書、拒不到庭,法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如果原告主張的5000元借款獲得全額支持,被告還需要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甚至后續的執行費、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相比之下,主動參與調解后,原告作出了讓步,找到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主動面對,遠比被動承擔更劃算。
訴訟誠信是每個當事人的法定義務,自覺接受法律文書、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不僅是配合法院工作,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維護。《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希望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正視訴訟、坦誠面對,莫讓逃避成為新的累贅。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甘偉玉、李亮
2026年第79期之一
總第19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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