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壓歲錢,爸媽能隨便花嗎?
六一兒童節這天,
上海松江法院把法庭搬進社區,
通過巡回法庭的模式
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
父親發現,存了20多萬的孩子賬戶,
離婚后只剩幾十塊錢。
前妻卻說:“錢都花在孩子身上了。”
這筆賬,到底該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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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只剩40元
法庭上,王先生作為孩子的代理人,起訴了前妻李女士。
事情要從2020年說起。那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同年,孩子出生。為迎接新生命,兩人辦了一張孩子名下的銀行卡,把出生紅包、過年和生日的禮金都存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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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兩人婚姻破裂,離婚后孩子歸王先生撫養。原本由李女士保管的銀行卡,也轉交給了王先生。
王先生查看賬戶后發現:原本存入的20余萬元,余額只剩下40多元。仔細查賬后發現,從2023年開始,李女士就從這張小孩的卡里取錢使用了,到兩人離婚期間,被告更是大筆大筆幾萬幾萬地從這張卡上挪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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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0%花在孩子身上”
法庭上,李女士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說法。
李女士表示,她取錢100%都是給小孩開銷的,絲毫沒有給自己開銷。平時小孩的各項費用都是從她這里支出的,學雜費啊、醫藥費、打疫苗,包括平時陪伴孩子都是母親在付出。而李女士沒有工作,王先生有時不給家用,她就只能從孩子的卡里取錢。
王先生則當庭反駁,小孩的錢永遠是小孩的錢,不是我們做父母可以隨意去支出的。并不是說爸爸花了多少錢,媽媽花了多少錢,從小孩的賬戶里面去扣掉、去報銷。
法庭歸納了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卡里的錢到底屬于誰?二是如果屬于孩子,該返還多少?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張卡是父母共同決定為孩子開設的,存入時間集中在過年、生日等節點,李女士自己也承認曾將孩子紅包存入。因此,卡內款項應認定為孩子的財產。
那么,李女士轉出的錢,哪些算合理支出?法院逐筆審查后發現:部分興趣班等消費確實用于孩子,予以扣除。但離婚期間的大額整數取款,李女士無法證明是花在孩子身上,且正值雙方鬧離婚,賬戶只出不進,明顯異常。
綜合考慮孩子年齡、教育生活成本后,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李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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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孩子的錢≠父母的錢
宣判后,法官指出,根據《民法典》,監護人除了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名下的銀行卡款項,應當與家庭共有財產獨立區分,否則混同在一起,到后面就是無法明確哪些屬于小孩的財產,那么這樣對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財產權利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侵害。
給家長劃重點:以孩子名義開的銀行卡,錢就是孩子的,不是父母的“備用金”,孩子的錢,永遠不是父母的“私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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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看看新聞
編輯:林阿強????
責編:馬 濤?
監審:黃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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