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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甲公司為非上市民營科技企業,出于“全員綁定、留住人心”的目的,于2023年推出了一項無門檻、面向全體在職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覆蓋范圍包括行政人員、保潔人員甚至短期實習生,不設任何服務年限限制,亦無績效考核要求。員工可以低價認購公司股權,公司并公開承諾“每年固定分紅,離職按原價無條件回購”。
計劃實施后,問題迅速暴露:
股權極度分散:核心高管與普通員工持股差距極小,技術骨干激勵嚴重不足,人才動力受挫;
資金壓力激增:部分新員工入職即持股,短期內離職要求公司回購股份,導致公司現金流緊張;
監管強力介入:因“全員無差別激勵 + 保本回購承諾”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涉嫌變相非法集資,予以立案調查。
最終,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股權激勵計劃合法有效;而員工則提起反訴,要求公司兌現分紅及回購承諾。一場關于激勵邊界的法律博弈正式展開。
案件結果
法院裁判核心觀點:
1.股權激勵本質是“激勵核心貢獻者”,無差別面向全體員工(含保潔、實習生等)違背制度初衷,破壞激勵邏輯。
2.甲公司承諾“保本回購+固定分紅”,且全員無門檻授予,符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所定義的非法集資特征: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保本付息。
3.非上市公司雖無明文強制限定激勵對象,但不得突破“特定對象”邊界,不得面向不特定公眾募資或變相融資。
判決結果:案涉股權激勵計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金融監管秩序,認定為無效;甲公司須向參與認購的員工返還全部股權認購款,駁回員工要求分紅及按原價回購的訴訟請求;監管部門同步對公司處以罰款,并責令其全面整改,停止以股權激勵名義進行的非法吸收資金行為。
法律分析
1. 激勵效果毀滅性弱化(商業邏輯崩塌),股權激勵的核心機制在于“獎優、留核、綁定長期價值”。全員無差別授予必然導致:貢獻與收益脫鉤:核心高管、技術骨干與普通員工“同股同權”,付出與回報失衡,核心人才動力流失;“躺平”文化滋生:員工無考核壓力、低成本持股卻能坐享分紅,徹底喪失激勵應有的挑戰性與進取導向;治理效率惡化:小股東過度分散,重要決策協調困難,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企業執行力下降。
2. 極高法律風險——非法集資與合規雙重“雷區”
(1)非法集資風險(致命硬傷)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
甲公司面向全體員工(含臨時工、實習生等不特定內部對象,實質上突破了特定對象邊界)+ 保本回購及固定分紅承諾,完全契合上述特征。司法機關據此認定計劃無效,公司承擔返還資金及行政處罰后果。
(2)監管合規趨嚴
雖非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對象尚無絕對禁止性規定,但司法及監管口徑日趨嚴格。《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明確:激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不得面向全體員工無差別授予。非掛牌公司亦應參照該精神,全員計劃極易被監管問詢及定性違規。
(3)稅務及財務連環風險
低價授予、保本回購承諾可能觸發稅務稽查(視為變相薪酬或股息),企業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罰款。同時頻繁的股權變動推高管理成本,分紅壓力吞噬公司利潤。
3. 公司治理與運營難題
員工流動性高,離職股權清退滯后,外部人員持股威脅控制權穩定;持股平臺管理、工商變更登記激增,擠占經營資源;無考核綁定機制,形成“股權大鍋飯”,進取文化消亡,反噬企業競爭力。
合法股權激勵的正確姿勢(“對象+規則”雙核心)
激勵對象:聚焦核心,拒絕平均主義
合規范圍:高管、核心技術/業務骨干、入職滿2-3年且績效優良的資深員工;
排除對象:短期實習生、臨時用工、行政后勤輔助崗位(除非具備特殊貢獻)、離職待退人員。
激勵規則:綁定貢獻與長期利益
1.設置服務期(3-5年)及嚴格績效考核,未達標者不予授予或實行回購限制;
2.嚴禁承諾保本及固定收益,分紅必須與公司實際盈利掛鉤,風險共擔;
3.股權定向授予,合理控制授予總量與個人額度,確保實控人/核心層控制權穩定。
配套完善持股平臺(有限合伙)及退出機制,約定離職、違紀等情形下股權處理規則,避免后續糾紛。
律師寄語
股權激勵的本質是精準綁定核心人才、驅動企業長期價值的戰略工具,絕非“人人有份”的員工福利。盲目推行“全員激勵”,看似公平,實則導致激勵失靈、法律風險疊加、公司治理失序。
企業設計股權激勵方案,務必恪守三項鐵律:
聚焦核心—— 識別真正創造價值的骨干與高管,排除非核心及臨時崗位;
綁定貢獻—— 設置服務期、業績考核、動態調整機制,避免“股權大鍋飯”;
合規嚴謹—— 杜絕保本承諾與固定分紅,嚴守特定對象邊界,規范持股平臺與退出機制。
讓股權激勵成為企業騰飛的“助推器”,而非拖垮現金流、觸碰紅線的“絆腳石”。建議企業在實施前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與合規論證,量身定制方案,方能行穩致遠。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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