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在網上看到一個很好玩的新聞事件,奇葩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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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話題是這個話題——#老夫妻離婚互揭老底牽出巨額財產#
重點是:本院經審查后認為,王某、張某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就是說,本來是夫妻離婚案件,如今二人卷進違法犯罪了,準確說是卷進腐敗犯罪了。從民事訴訟華麗轉身成刑事追究的案件了,后期什么情況我就不管了,關我毛事。
突然間我想到一個問題——假如律師發現自己的當事人存在未被國家機關掌握的犯罪線索,律師該不該舉報?
回答這個問題,不需要繞多少彎子,直接上法條。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依據該規定,律師對當事人的信息(包括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保密,保密是原則,原則之外,“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律師無需保密,既然無需保密,那就是鼓勵舉報。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準備”和“正在”這兩詞意味深長,犯罪在時間狀態上,除“準備”犯罪和“正在”犯罪外,還有“完成”的犯罪。“完成”的犯罪顯然不在“除外”情形中,就是說,律師對“完成的犯罪”要保密。
所以,結論就出來了,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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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就來了,律師為什么對“完成的犯罪”不能舉報?
這樣做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律師和壞蛋狼狽為奸,而是制度的合理設計。這也是制度設計的必要代價。
我們要這樣想,如果當事人知道“跟律師說了就會被舉報”,沒人再敢對律師說實話。律師不知道全部事實,就無法有效辯護,無法從事有效代理。最終導致訴訟和辯護制度崩塌→ 任何人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 → 包括你我他。
律師的保密義務保護的看起來是保護某個具體當事人,實質上保護的是所有人獲得公正審判的可能性。
律師不是道德審判者,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注意,這里的律師是在執業活動中的某律師,這里的當事人當然是某律師的某當事人。
如果律師知悉和本人執業活動無關的其他人的違法犯罪情況,此時律師和其他公民一樣,都有積極舉報的義務和責任。隱瞞線索或拒絕舉報,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再說簡單點,給律師律師費的人,律師就得依法對其保密,包括保密其違法犯罪。沒給律師律師費的人,律師發現一起違法犯罪,就得舉報一起,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國家的倡導。
收了律師費的人叫律師,給了律師費的人叫當事人。否則就是路人甲、路人乙。
肯定有網友說,律師是見錢眼開啊,給錢了就不要道德了?在此筆者必須說明,律師的道德本身包括職業道德,而職業道德的重要部分就是為當事人保密,離開這個基本的職業道德,道德又從何談起?
實際上,道德的基礎是職業道德,無數的職業道德支撐起道德的大廈。如果每個人都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操守,那就沒有違法犯罪了。把職業道德和道德對立起來,本身就是錯誤的。
繼續深入下,為什么對“準備”和“正在”的犯罪必須舉報?
律師保密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是幫當事人掩蓋正在發生的惡行。當犯罪正在進行,保密義務讓位于更高的公共利益——這是所有法治國家的共識。同時,舉報“準備”和“正在”的犯罪,也避免和降低了當事人的法律風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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