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養老服務、健康養生、美容保健等服務行業的發展,老年人成為預付式消費的一大群體。當老人與商家發生糾紛、老人因故無法自行維權時,家屬可能因不了解實情而遭到商家的刻意隱瞞,在此情形下簽訂的退費協議效力成為新的次生爭議。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一起預付費退款協議效力糾紛案件,老人家屬因對退款金額有異議,申請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
![]()
(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老林向一家養生館充值,用于養生服務。十幾天后,老林因故受傷入院治療,后去世。老林去世后,他的女兒小林前往養生館,與工作人員協商退還老林的充值款項。
協商過程中,養生館工作人員向小林手寫一份老林的消費明細,其中列明老林充值金額76600元及剩余費用41363元。在此情形下,雙方簽訂《退款協議》。協議約定:養生館退還老林未消費的款項四萬元;小林保證不以任何理由對養生館提起仲裁、訴訟或行政程序;協議簽訂后小林出示的任何與本次退款項目的資料都和養生館無關。
協議簽訂后,小林收到了4萬元退款。事后,小林整理老林財產時發現,老林通過POS機及財付通向養生館支付了202720元。這與簽訂退款協議時養生館告知的76600元消費總額相差巨大。
小林認為,養生館故意隱瞞老林的真實消費金額,誘導自己以極低數額達成《退款協議》,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退款協議》。養生館辯稱,簽訂退款協議時已告知老林總消費20余萬元,剩余4萬余元,不存在隱瞞和欺騙行為。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雖然養生館聲稱簽訂協議時已告知老林的消費情況,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曾作此告知,也未能提供老林的真實消費記錄。相反,小林提交了簽訂《退款協議》當天店內工作人員手寫的消費明細照片,明確顯示充值總額為76600元、剩余41363元,該照片的真實性得到養生館認可。
再結合小林提交的銀行明細,證明簽訂《退款協議》的18天前老林單日充值202720元,與養生館告知的充值76600元數額反差巨大。由此認定,養生館未告知老林真實的消費金額,存在虛假陳述,致使小林基于錯誤認識簽訂了僅退款4萬元的《退款協議》,養生館的行為已構成法律上的欺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養生館利用信息不對稱,刻意隱瞞真實充值金額、誘導家屬簽訂不公平的退款協議,構成可撤銷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小林與養生館簽訂的《退款協議》。協議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不得起訴”“放棄權利”等限制性條款也隨之失效。
法官提醒
大額充值的預付式消費風險較高,一旦經營者關門跑路、服務縮水或消費者自身發生意外,款項退還即成為雙方博弈的焦點。
法官在此提示,在消費活動中,盡量選擇按次、按月付費,避免長期大額預付。預付充值時,除了保存會員卡之外,還要保留好消費憑證,定期打印銀行流水、保存微信支付截圖等,并注意收款商戶的全稱,以便日后核對維權。
在簽訂退款協議時,注意一些商家拿出事先擬好“放棄全部其他權利”“不得再主張任何費用”“與商家再無任何糾紛”等條款的格式協議。在未全面了解真實消費金額、核實消費情況之前,不輕易簽訂任何“全部了結”的協議。可以先行要求商家打印完整的消費記錄和余額明細,并拍照留存,再行協商。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對自身提供的服務內容、消費金額、剩余次數等負有記錄和保存義務,對消費者支付金額、消費項目以及余額等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誠信經營、充分告知、保留記錄、公平簽約,既是法律底線,也是經營者長久經營之道。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