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問過太多次這個問題了。
家屬壓低聲音,像是在問一件不該問的事。當事人隔著一道鐵柵欄,眼睛里全是不甘心。他們翻來覆去就是一句話:“金額又不大,能不能不起訴?”
每次聽到這句話,我都會先把一件事講清楚:金額不大,確實是一張好牌,甚至可以說是一張底牌。但手里只有這一張牌,打不出不起訴的結果。能不能成,看組合,看時機,更看律師有沒有把案卷翻透。
下面我想用兩個案子,把這件事從頭到尾說透。一個金額極小,五萬塊錢,家庭內部的糊涂賬;另一個將近三百萬,單位犯罪里的被動執行者。兩條完全不同的辯護路徑,最后都走到了不起訴。把這兩條路完整地走一遍,大概就能回答“金額不大能不能不起訴”背后的全部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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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把“金額不大”這四個字講透
很多人對“金額不大”有一種天然的誤判,覺得數額小就應該沒事。這是把生活邏輯套在了刑事案件上,很危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偽造金融票證罪,本質上是行為犯,條文里沒有寫“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但實務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訴標準把門檻劃得很具體:票面金額累計一萬元以上,或者偽造數量達到十張以上,就達到了追訴條件。
所以“金額不大”的正確含義應該是:金額在追訴標準附近徘徊,沒有大幅超標,案件客觀上存在“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情節輕微”的論證空間。如果金額僅僅比追訴標準多出一點,甚至剛好踩線,檢察機關在裁量是否起訴時,是留有彈性的。
但彈性不等于承諾。能不能把這個彈性空間變成一份實實在在的不起訴決定書,看的是律師接下來的每一步。
不起訴本身有三種形態。法定不起訴,證據根本夠不上犯罪,門檻極高。存疑不起訴,證據有硬傷,查也查不清。而金額不大的案子,絕大多數時候走的都是第三條路——相對不起訴,法律依據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這條路要走通,單靠金額小撐不住,至少需要四個條件同時成立:第一,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第二,認罪悔罪態度真實,不是嘴上說說;第三,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者已經全額退賠;第四,在整個案件中處于從屬地位,不是核心角色。這四條里,任何一條都不能只是口頭主張,必須有證據扎扎實實地落在卷宗里。
二、五萬塊錢的存單,五步走到不起訴
先說第一個案子。
魯女士的女兒辭職后沒了收入,家里的日常開銷和孩子的學費壓得她喘不過氣。她把母親交給她保管的一張五萬元存單取出來,全部花在了家用上。事后害怕被母親發現,竟在網上找人偽造了一張面額一模一樣的假存單,悄悄放回原處。兩年后魯女士去銀行取錢,柜員一眼識破,直接報警。女兒得知消息后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全部經過。
案子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已經寫得很完備:偽造行為客觀存在,票面金額超過追訴標準,自首情節雖然認定,但不改變定性。家屬找到我的時候,整個人癱坐在椅子上,反復說一句話:“她就是一時糊涂,不是壞人。”
我接了案子之后沒有急著去找檢察官溝通不起訴,而是先做了五件事。這五件事,每一步都在給最終的不起訴結果鋪路。
第一步,重新界定這張存單的性質。? 偽造金融票證罪保護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立法本意打擊的是拿假票證去貼現、騙貸、在金融系統里流通套現。但魯女士女兒偽造的這張存單,從頭到尾就躺在母親臥室的抽屜里,沒有進入過任何一個金融環節,也沒有造成任何人一分錢的財產損失。我在閱卷筆錄里專門畫了一張資金流向圖,圖上顯示得清清楚楚:那五萬塊錢本來就是母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存款,女兒取出來是用于一家人的日常開銷。這筆錢從財產性質上說,從來沒脫離過這個家庭的范圍。這是整個辯護的基石——如果連法益侵害都不成立或者極其輕微,那你憑什么起訴?
第二步,把被害人的態度轉化為法定證據。? 魯女士是這張假存單的名義持有人,在法律上處于被害人地位。很多律師拿到家屬一份私下的諒解書就覺得萬事大吉了,這遠遠不夠。我陪魯女士專門去辦案機關做了一份正式詢問筆錄,她在筆錄里親口說:“錢是給家里花的,我跟女兒一起生活,不用她還,希望政府給她一次機會。”這句話一旦被固定進卷宗,就不再是家屬私下的表態,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害人明確諒解”。它直接對應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條“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裁量空間。檢察官在寫審查報告的時候,必須正面回應這個情節,繞不開。
第三步,把家庭關系修復作為社會危害性論證的核心。? 我在不起訴法律意見書里專門寫了一段話,大意是:如果對這個家庭內部的過失行為堅持起訴定罪,不但無助于修復母女關系,反而會把一個已經愈合的家庭重新撕開一道口子。司法需要力度,也需要溫度,而溫度往往就體現在對具體的人、具體的家庭處境有沒有一份體察。這段話后來在聽證會上被一位聽證員直接引用,成了支撐不起訴的重要理由。
第四步,主動推動公開聽證。? 這個案子有自首、有諒解、沒有實際損失,案情簡單清晰,法理和情理都擺在那里。我主動向檢察官建議召開公開聽證會,因為這種案子恰恰最適合在聽證會上讓人看到全貌。聽證前,我花了一整個下午給當事人做輔導,教她怎么坦誠地、不卑不亢地講出整個過程,怎么面對聽證員可能的追問。現場效果很好,聽證員一致同意不起訴。
第五步,精準使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不是簽一份格式文件就交差了。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是可以和檢察機關協商的。在這個案子里,我明確提出了不起訴的辯護目標,具結書的簽署是以“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為前提條件的。不是先簽具結再被動等結果,而是把不起訴的預期嵌進程序本身。
這個案子最終相對不起訴,不留案底。現在回過頭來看,如果只是在案卷里塞一份“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的模板式意見書,如果對那五萬塊錢的資金性質沒有做那么細致的拆解,這個結果大概率拿不到。
三、三百萬的電子回單,換一條完全不同的路
再說第二個案子。這個案子和上一個截然不同。
小陳二十六歲,在一家小型貿易公司當財務。老板資金鏈斷了,讓他用公司已有的真實銀行流水,通過修圖軟件修改金額和收款方信息,做出幾份假的電子銀行回單發給供應商,制造“款項正在走流程”的假象。幾份回單加起來將近三百萬元。供應商察覺不對勁去銀行核實,事情敗露,小陳和老板一并被刑事拘留。
金額不小,將近三百萬。涉及單位犯罪,老板是主犯。幾張電子回單確實進入了商務流通環節。如果還像第一個案子那樣一味強調“金額不大”,那是自欺欺人。
我調整了全部辯護策略,把重心放在三個維度上:地位、流向、修復。
地位維度。? 小陳在整個案件里不是犯意的發起者,也沒有參與前期的策劃,他的行為本質是執行了老板一句指令。我在辯護意見里用了“被動執行者”這個概念來界定他的角色。這個詞不是隨便用的,它對應的是從犯和情節輕微兩個法定概念。我從卷宗筆錄里找到了至少三處細節:老板發指令時用的是“想個辦法拖一拖”“先穩住他們”這類模糊表述,從頭到尾沒有明確指示“你去偽造”。一個被動執行模糊指令的年輕財務,和一個主動策劃偽造方案的公司老板,主觀惡性完全不在一個量級上。
流向維度。? 這個案子最值得深挖的地方,就在于那幾份假回單是發給供應商的,不是拿去銀行申請貼現、質押或者貸款。它是商務溝通層面的一種應付手段,沒有進入金融系統流轉。我在意見書里反復掰扯“金融系統”和“供應商”這兩個場景的本質區別,逼著檢察機關必須回答一個問題:刑法保護的金融票證管理秩序,到底有沒有因為這幾份發給供應商的回單受到實質性沖擊?這個問題追到底,起訴的必要性就站不住了。
修復維度。? 這個案子里最難的一關是拿到銀行諒解書。銀行對偽造票證天然零容忍,要他們白紙黑字寫上“諒解”兩個字,難度極大。我沒有走公事公辦的路線,而是帶著小陳一筆一劃寫的悔過書,前前后后和銀行法務部門溝通了好幾次。聊的內容不限于案子本身,也聊到這個年輕人怎么從農村一路考出來、怎么一個人在城里打拼、怎么在高壓的職場環境里犯了一個差點毀掉一生的錯。幾次下來,銀行方的態度從堅決抵觸慢慢變成愿意再看材料,再到開始討論出具諒解書的可行性。最終銀行破例出具了書面諒解書,白紙黑字寫著對小陳的行為予以諒解,懇請司法機關從寬處理。拿到這份文書的那一刻,不起訴已經穩了。
這個案子最終也是酌定不起訴。兩條截然不同的辯護路徑,抵達了同一個結果。
四、決定不起訴能不能成的隱性因素
上面說的都是法律明面上的條件。但真正做過這類案子的人都知道,決定不起訴能不能批下來的,還有一些藏在表面之下的因素。
案件來源和辦案節奏。? 如果案子是專項行動中批量移送過來的,檢察官在這個階段作不起訴,面臨的內外部壓力會比平時大得多。這時候硬碰硬遞交不起訴意見,往往適得其反。成熟的做法是以空間換時間,通過申請補充證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來適當調整審查節奏,等環境平穩了再把不起訴意見遞上去。
票證的復制量和潛在危險性。? 有些案子當事人可能只偽造了一張存單,但電腦或者手機里存了大量模板、半成品,或者之前復印過好多張。這些東西一旦被查獲并固定下來,檢察官很容易形成“潛在危險性較大”的內心判斷,哪怕本次涉案金額不大也不愿作不起訴。律師在閱卷階段就要重點清理這類證據,能排除的程序瑕疵盡量排除,實在排除不掉的要提前準備好一個合理且能閉環的解釋。
對金融秩序的沖擊感知。? 如果偽造的票證屬于區域性中小銀行,而且已經流入市場被人當作真實的來對待,那就算金額不大,檢察機關也可能以維護金融秩序為由堅持起訴。這時候需要引入專家意見或者同類案例的大數據分析報告,用同區域同類案件的不起訴率來爭取一個公平的處理尺度。
五、幾個不能錯過的程序節點
批捕階段是第一道關口。? 如果人還沒被逮捕,辯護目標就是爭取不捕,同時把不捕的理由和未來不起訴的條件提前掛上鉤,給檢察官一個清晰的心理預期。如果人已經被逮捕了,要在最短時間內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人在外面和人在里面,檢察官對“情節輕微”的感知是完全不同的,這一點再怎么強調都不過分。
審查起訴階段的中前期是黃金窗口。? 不要等到起訴意見定稿了再來溝通不起訴,那時候檢察官已經形成了起訴慣性。最佳時機是在閱卷完成后第一時間遞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同步附上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現實表現材料等全套東西。意見書的寫法很關鍵,不要寫成學術論文,要直擊三個核心:為什么屬于情節輕微、為什么不需要判處刑罰、不起訴之后這個人如何重新回歸社會。
聽證環節是最后的放大器。? 現在越來越多的相對不起訴案件需要公開聽證,聽證員的意見對最終決定影響很大,而聽證員的專業背景又往往不在金融犯罪領域。律師必須提前模擬聽證現場,把當事人和家屬都輔導到位,用最通俗的語言把案件性質和個人處境講清楚。這考驗的不只是專業能力,還有表達和共情。
六、最后說幾句實在話
我辦過的金額不大的偽造金融票證案,最終拿到不起訴的,都有一個共同點:當事人和家屬在第一時間做對了兩件事。一個是真誠認罪、主動止損,沒有心存僥幸;另一個是找對了方向,沒有在程序上胡亂操作、說錯話。
對于同行,我想說的是,這類案子的辯護空間往往不在法條本身,而在案卷的細節里。你要把卷翻到讓檢察官自己都覺得“這個案子訴出去確實沒太大意思”的程度。這就是刑辯的內功。
對于當事人和家屬,我也想說一句真心話:金額不大,是命運給你留的一扇窗戶。但這扇窗戶能不能推開,看你事后的態度,也看在每一個程序節點上做出的選擇。不要覺得金額小就一定沒事,也不要因為恐懼就把法律留給你的從寬通道全部放棄。
不起訴決定書落下來的時候,守住的從來不只是一個人的清白,而是一家人往后好多年的安穩。
關鍵詞
偽造金融票證罪律師;?不起訴辯護;?偽造存單不起訴;?
偽造銀行回單;?相對不起訴;?金融票證刑事律師;?
公開聽證;?被害人諒解;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注于金融犯罪辯護領域,在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不起訴實務方面積累了深厚的實戰經驗。他尤為擅長在案件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構建系統性辯護方案,從票證性質界定、資金流向拆解、主觀故意分層論證到被害人諒解的證據轉化,形成了一套以精準事實重構為核心的不起訴辯護路徑。在多個金額不大但追訴風險客觀存在的案件中,林智敏律師通過對案卷細節的深度挖掘與程序節點的精確把握,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相對不起訴的結果,避免了刑事追訴對個人與家庭的長遠沖擊。他的辯護風格以克制、縝密見長,不追求庭審上的戲劇化表達,而致力于在審查起訴階段讓案件本身的合理性浮出水面。業內評價其辯護思維兼具證據法的嚴謹與商業實踐的現實感,在金融票證類犯罪的程序性出罪領域獨樹一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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