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陳華斌受賄案,對被告人陳華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陳華斌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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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華斌利用擔任四川省綿陽市投資促進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區委副書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供應、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9萬余元,其中606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未實際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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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華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華斌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華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陳華斌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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