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
以良法善治護航美麗中國建設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指引下,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全方位、開創性、歷史性成就,覆蓋全面、務實管用、科學嚴密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基本形成。2026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領域里程碑式的重大成果,標志著生態環境治理邁入體系化、法治化新階段,為以美麗中國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充分認識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重大意義
作為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態環境法典凝聚了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和實踐成果,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集大成者,進一步筑牢了美麗中國建設的法治基石。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生動實踐。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中國共產黨不懈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升華和實踐結晶,是新時代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生態環境法典通篇貫穿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立場、觀點、方法,將“十個堅持”的核心要義轉化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把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助于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
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生態環境法典立足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牽引,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強化源頭管控、過程監管、末端治理協同發力,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的優化、調整和倒逼作用,著力推動形成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良性格局,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綠色動能。
增進民生福祉、回應群眾期盼的內在要求。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當前,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日益增長,對清新空氣、清澈水質、清潔環境的期盼愈發迫切,對重污染天氣、黑臭水體、噪聲、惡臭等突出問題更加關注。生態環境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痛點、難點、堵點問題,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通過嚴格執法、精準監管、系統治理,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實做到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有效路徑。建設美麗中國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初步形成“1+N+4”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但仍存在制度分散、銜接不暢、協同不足等問題。生態環境法典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打通銜接堵點、強化協同效能、補齊短板弱項,有助于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確保美麗中國建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精準把握生態環境法典的重要制度創新
生態環境法典既是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又順應生態文明建設新形勢新任務,在理念引領和體系構建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原創性、突破性制度成果,為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筑牢了法治根基。深入學習貫徹生態環境法典,關鍵在于深刻領會、精準吃透各項制度創新的豐富內涵,真正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固化改革成果,夯實制度根基。生態環境法典系統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轉化為法律規范,確保改革成果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與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協同并進、相得益彰。比如,生態環境法典將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由黨內法規轉化為國家法律,明確督察對象、內容、程序、責任追究等規定,強化督察權威,壓實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入法,要求科學劃定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單元,實施差異化管控;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政策和分散法律規定到法典的升華,明確適用情形、責任主體、索賠程序等,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難題。
堅持人民至上,回應民生關切。生態環境法典以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為立法宗旨,在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措施,為有效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比如,生態環境法典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污染防治制度進行細化完善,明確企業、檢驗機構等各方責任,強化尾氣排放監管,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完善黑臭水體調查、治理、長效機制,明確責任主體,持續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成效,推動基本消除城鄉黑臭水體;完善油煙、噪聲、惡臭污染監管制度,加強餐飲油煙排放控制、工業噪聲管控、社會生活噪聲治理、惡臭排放監管等,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小污染”“大煩惱”。
強化系統觀念,提升治理效能。生態環境法典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等法律制度進行系統集成,整合為一個有機整體,有效提升了生態環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比如,生態環境法典強化減污降碳協同,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從源頭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產生和排放;強化多污染物控制協同,統籌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治理,推動單一污染治理向復合污染協同治理轉變;強化區域、流域、部門治理協同,明確跨區域、跨流域污染防治協調以及跨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應急聯動等要求,打破地域壁壘、部門壁壘,解決跨區域、跨流域污染治理難題。
優化制度措施,突出精準科學。生態環境法典立足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實際,建立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持續提升生態環境監管質效。比如,生態環境法典對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作出規定,明確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實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續利用;建立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重點行業企業污水治理與排放水平績效分級等制度,為采取差異化管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據;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分類實施環評和排污許可制度,重點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的行業企業,不斷提高監管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
健全市場機制,增強內生動力。生態環境法典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建立環境要素市場交易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增強經營主體參與活力和生態環境保護內生動力,著力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比如,生態環境法典對排污權、碳排放權、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等交易制度作出系統規定,推動將減排成果轉化為經濟效益,引導激勵企業主動開展減污降碳行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大生態環境保護金融支持力度,推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等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規范健康發展,引導金融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傾斜,促進企業綠色轉型高質量發展。
厚植綠色底色,彰顯大國擔當。生態環境法典落實新發展理念,創新設立綠色低碳發展編,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強化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產業綠色低碳升級、交通綠色高效發展、建筑綠色低碳設計、農業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比如,生態環境法典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章,堅持國內與國際統籌、減緩與適應并重;實施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健全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加強氣候變化監測、氣候變化影響和風險評估,提升重大戰略區域和重點領域適應氣候變化能力;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完善執法監管,體現過罰相當。生態環境法典堅持寬嚴相濟,既延續了現行法律規定的按日計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嚴格措施,又結合管理實踐調整優化處罰裁量標準,切實推動生態環境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比如,生態環境法典明確規定加強監測、環評、鑒別、檢驗等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區分違法情節設置處罰標準,對未遵守有關技術規范導致數據失真等違法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采取提高罰款額度、禁止從業等方式嚴厲打擊,著力提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質量;對違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行為,區分單位和個人分別設置法律責任;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切實推動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有效實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作為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生態環境法典中約75%的執法事項明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要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不斷加強學習宣傳、健全制度體系、完善體制機制、優化監管模式,確保生態環境法典落地實施,助力推動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
加強學習宣傳,深入領會生態環境法典精神內涵。把學習宣傳生態環境法典作為重要政治任務,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有機結合起來,深入闡釋生態環境法典出臺的重大意義、核心要義、豐富內涵,系統解讀生態環境法典確立的新制度、新規定、新要求。堅持將生態環境法典作為干部教育培訓和業務培訓必修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創新生態環境法典宣傳形式,講好美麗中國建設法治故事,帶動全社會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持續推動生態環境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健全制度體系,堅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堅持以生態環境法典為核心,加快推進配套制度建設,統籌立改廢釋,全面梳理與生態環境法典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與生態環境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及時修改、廢止,確保各項制度與生態環境法典要求精準適配、一體貫通。系統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等重點領域與新興領域立法,健全完善涉外生態環境法治體系,補齊制度短板,強化制度銜接,著力構建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各類法規規章標準為支撐的配套制度體系,真正實現生態環境治理各方面全過程有法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
完善體制機制,持續提升環境治理效能。統籌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全鏈條改革,加快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及時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標準,持續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與信用分級監管,健全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不斷壓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健全生態保護修復監管、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橫向生態補償機制,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范圍,加快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持續提升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水平。
優化監管模式,著力構建智慧執法體系。加快打造懂理論、善實踐、精執法、能傳帶的生態環境執法隊伍,持續錘煉過硬本領和優良作風。強化執法剛性約束,完善執法監管機制,全面推動生態環境監管從單一監管向“監管+服務”轉變,從分散監管向集中統一監管轉變,從事后監管向全過程全鏈條監管轉變,從人防為主向技防優先轉變。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監管、監測、執法等方面的支撐賦能作用,深入推進智慧化監測和非現場執法“兩場變革”,切實將生態環境法典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著力提升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來源 | 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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