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不能破壞!”湖南辰溪,已婚男子與女同事發展成婚外情,并保持4年之久,后女同事與現役軍人結婚,婚后男子明知女同事是軍嫂,仍多次與她在賓館開房并發生關系,致其懷孕,婚后一年女同事生下一子,經DNA鑒定為男子親生,此事導致女同事與丈夫離婚,丈夫怒而起訴,解決大快人心!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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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在湖南省辰溪縣某鎮人民政府,兩名同事的關系開始越界,當時已經結婚的米暉,認識了新來工作的未婚女同事米琳,兩人在日常相處中逐漸產生感情,最終發展成了不正當男女關系。
這段婚外情在當地并非完全秘密,證人楊某后來作證說,他早就聽說米暉和米琳在一起了,經常看到米暉到米琳租住在山水賓館對面的房間去,他還曾勸說過米琳,讓她不要跟已經結婚的米暉交往了。
后來,這段不正當關系被米暉的妻子發現,在妻子的壓力下,兩人不得不短暫斷絕關系,但幾個月后,他們又通過微信、電話重新聯系起來,藕斷絲連的關系并未真正結束。
保持不正當關系4年后,米琳的生活出現了新的變化,她認識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的現役士官朱成,兩人感情發展迅速,于認識當年的8月9日正式登記結婚。
按理說,米琳結婚后,這段不正當的婚外情應該徹底結束,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在米琳成為軍嫂后,米暉明知她已經嫁給現役軍人,卻仍然與她保持曖昧聯系。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米琳結婚后的14個月里,米暉與米琳長期保持密切聯系,聊天內容涉及雙方家庭、情感和日常生活,關系曖昧不清。
文字聊天之外,兩人的關系在現實中也在繼續,警方調取的開房記錄顯示,結婚當年的12月17日凌晨0點22分和0點24分,米暉和米琳分別登記入住房間。
不僅這樣,結婚第2年1月份,兩人又在懷化的一家賓館開房,并發生關系,這次開房帶來嚴重后果,米琳懷孕了。
發現自己懷孕后,米琳并沒有向丈夫坦白,而是繼續與米暉保持聯系,懷孕期間,兩人還相約前往懷化、溆浦等地游玩,并共同居住。
由于米琳已經懷孕,期間他們沒有再發生關系,但這種共同出游、同住的行為,進一步加深了他們的關系,結婚次年9月20日,米琳入住辰溪縣黃溪口中心醫院。
次日凌晨3點21分,她分娩產下一名男嬰,10月16日,這個孩子戶籍登記時取名為朱某名。
米琳的丈夫朱成是一名現役士官,由于軍人職責,他無法常年在妻子身邊,孩子出生2個月后,米琳到懷化部隊探親期間,朱成發現妻子凌晨還在與他人微信聊天,這引起了他的懷疑。
經過對米琳微信數據的恢復,朱成發現了妻子與米暉之間的不正當關系,更讓他震驚的是,通過親子鑒定,他發現自己與兒子朱某名沒有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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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而痛心的朱成來到辰溪縣公安局黃溪口派出所報案,控告米暉破壞軍婚,他不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還提供了親子鑒定報告。
很快,警方出具了權威的鑒定報告,報告顯示,朱某名的血樣與米暉、米琳的血樣在共同檢見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爾遺傳定律,這意味著,從科學角度證實了米暉是朱某名的生物學父親。
朱成無法接受妻子背叛和兒子非親生的事實,向辰溪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很快調解解除了兩人的婚姻關系,一段軍婚,因為第三者的介入,最終走到了盡頭。
在民事糾紛解決的同時,刑事程序也在推進,警方決定對米暉涉嫌破壞軍婚一案立案偵查,經過調查很快被取保候審、執行逮捕。
在法庭上,米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他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辯護律師認為,米暉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他們引用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指出破壞軍婚罪要求“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而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辯護律師強調,米暉的行為屬于“通奸”,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通奸行為雖然不道德,但不能等同于刑法規定的“結婚和同居”,因此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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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設立破壞軍婚罪,是國家為鞏固國防、穩定軍心而對現役軍人婚姻給予的特別保護。軍人為保衛國家安全,常年遠離家庭,他們的婚姻關系需要更強的法律保障。破壞軍婚不僅傷害軍人個人感情,更可能影響軍隊穩定和國防安全。
首先,米暉與米琳雖然在米琳結婚后沒有公開或秘密地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兩人保持長期不正當關系,多次在賓館開房發生關系,并導致米琳懷孕生子。
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偶爾通奸的范疇,構成了實質性的同居關系,特別是在米琳懷孕后,兩人還共同出游、同住,這種關系具有相當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雖然由于工作環境和地理位置限制(朱成父母家就在兩人工作單位附近),他們無法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但這并不影響同居關系的認定。
其次,米暉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他不僅與軍嫂保持不正當關系,還致其懷孕生子,直接導致現役軍人朱成婚姻破裂、家庭解散。
最終,法院考慮到米暉有坦白情節,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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