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不能作為管轄連接點
閱讀提示:
(一)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在某地銷售,權利人能否以該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當地法院起訴?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銷售侵權產品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權產品銷售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權的連接點。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而言,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案情簡介
一、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以某美國公司、某(廣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國)有限公司、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侵犯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變更賠償請求為人民幣1.5億元。
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請求將該案移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被準許。2005年6月6日,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補充遞交了《民事起訴狀》。
三、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晚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本案應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五、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不能因某印刷廠、某經營部被控銷售侵權產品而認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銷售地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此外,本案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關聯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且江蘇高院立案時間更早,根據相關規定,本案應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六、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權利人的建議
1.準確選擇管轄法院,避免因管轄錯誤延誤維權。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如侵權產品制造地)、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與實施地重合)或被告住所地。不能僅以侵權產品銷售地作為管轄連接點。
2.關注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如針對同一法律事實,已有其他法院先立案,后立案的法院可能將案件移送至先立案法院合并審理。權利人應提前了解關聯案件情況,合理選擇起訴法院。
(二)對被告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積極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有利管轄法院。若原告選擇與案件無實際關聯的法院起訴,被告應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案被告成功將案件移送至關聯案件先立案的法院。
2.注意區分“銷售行為”與“使用行為”。銷售侵權產品本身不構成侵害商業秘密,但若存在銷售行為的同時還有制造、使用行為,則制造地、使用地可成為管轄連接點。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明確銷售侵權產品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本案直接指出,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包括“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認定與2019年修正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致(現行法第九條亦未將單純銷售行為列為侵權)。這為實踐中區分“銷售行為”與“使用行為”提供了清晰標準,防止權利人將銷售地作為管轄連接點濫用訴權。
2.確立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實施地重合規則
本案明確,使用商業秘密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侵權結果在產品制造完成時即發生,不宜將后續的銷售地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這一規則符合侵權行為法原理,避免了因侵權產品流通范圍廣泛而導致管轄法院泛化,維護了管轄制度的確定性。
3.引導權利人合理選擇管轄法院,減少程序空轉
本案的裁判結果向權利人傳遞了明確信號: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時,應選擇侵權行為實施地(如制造地)、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與實施地重合)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而不能僅以產品銷售地為依據。這有助于減少因管轄錯誤導致的程序空轉,節約司法資源。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雖然在起訴狀中指控某印刷廠、某經營部銷售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但根據200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某印刷廠、某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某印刷廠、某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一般而言,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雖然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指控上訴人某美國公司等將被控侵權產品銷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訴人某美國公司等使用商業秘密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不能據此具有本案的管轄權。關于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指控的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使用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因該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此不能成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至于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審答辯中提及的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使用侵權設備和工藝進行分條、切張等,因起訴狀沒有相關記載且其未提交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故此亦不能成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因本案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蘇民三初字第003號案件是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早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本案應移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原審法院對本案管轄權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綜上,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來源
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某美國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終字第10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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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6)唐青林律師成功代理億元級商業秘密案,判賠金額成功壓降90%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8)唐青林律師榮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知識產權訴訟領域)
商業秘密法律熱線:
手機(微信同號):13910169772
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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