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化我省“法院+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精準落地實施,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福建省總工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開展了典型案例征集評審工作。經各地工會、法院擇優推薦、聯合評審,確定了10個“法院+工會”聯動化解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事實清晰、程序規范、法律適用準確,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各地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提升勞動爭議化解質效、推動勞動關系源頭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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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從“討薪難”到“速回款”“工會+法院”促成72小時極速維權——泉州臺商投資區總工會
基本情況
2025年11月上旬,泉州臺商投資區某物流配送站因資金鏈斷裂,拖欠32名快遞員2025年8月至10月工資共計28.6萬元,站點負責人王某失聯,辦公場所關停,僅留一名財務人員留守。時值“雙十一”業務高峰期,快遞員處于“無單可接、無薪可領”的境地,多次聚集討薪,幾名快遞員撥打12368法院訴訟服務熱線尋求幫助。鑒于案件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人數眾多且情勢急迫,區法院主動聯系泉州臺商投資區總工會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協同處理。
協同處置情況
接訴后,基地與法院迅速研判,作了明確分工,由一體化基地負責底數摸排、情緒疏導與證據收集,法院負責法律定性、責任穿透與釋法明理。為做好證據收集,基地調解員與法律援助律師連續3天蹲守快遞站點周邊,收集快遞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派件掃碼憑證及工服照片等證據,梳理出站點存在對快遞員實際用工管理和報酬由站點發放的核心事實。法院則通過調取工商登記信息,認定站點與勞務公司為共同責任主體,杜絕責任規避的可能。之后,基地與法院實施“分眾式”疏導調解,工會調解員巧妙運用“派件量”“面單費”等行業術語解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消除快遞員“無合同就白干”的誤解,給快遞員吃下“定心丸”;法院則向企業告示了同類判例,闡明違法轉包連帶責任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律風險,破除了企業的僥幸心理。經過5輪“背靠背”磋商,雙方達成初步合意,但又在付款期限上僵持不下:快遞員主張“3天內付清”,企業堅持“分3個月支付”。為打破僵局,基地調解員提出“階梯式支付+司法確認兜底”方案:首期50%于3日內支付,剩余50%于15日內付清;同時設置“加速到期條款”(若任一期違約,視為全部款項提前到期),法院當場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最終,本案僅用72小時完成從“立案受理”到“協議履行”的全流程閉環。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處置過程中,工會發揮貼近職工優勢,用貼心的語言疏導情緒;法院發揮專業權威優勢,釋明法律,形成“工會線下核證、法院坐鎮定紛”的互補格局,既避免了“一刀切”的剛性執法,又防止了“久調不決”的柔性拖延。2023年,區工會與法院聯合設立了“快遞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構建快遞行業維權“快車道”。近年來,區工會與法院還聯合向快遞行業協會發出《關于加強新業態用工合規管理的建議書》,推動出臺《快遞行業用工指引》,要求企業規范“派單記錄留存”“工資支付臺賬”等制度;同時依托“工會驛站”設立“快遞員法律咨詢角”,定期開展“以案說法”普法宣傳活動,推動維權從“事后補救化解”向“事前預防指引”轉變。
案例二:“一函兩書”+“驛站楓橋”聯動化解百余名勞動者欠薪糾紛——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情況
2025年6月,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某勞動者訴某新能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除該案件外,公司還拖欠了百余名勞動者半年以上工資合計200余萬元,且勞動者多次向市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并集體到市政府信訪。
協同處置情況
本案系涉百余名勞動者的群體性欠薪糾紛,關系百余名務工人員切身利益,矛盾敏感度高、化解壓力大,若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矛盾升級、信訪風險。
案件辦理過程中,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聯合市縣兩級工會,運用“驛站楓橋”“園區楓橋”聯動化解機制,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工會向某新能源公司制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釋明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督促企業主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提示函送達后,涉案企業股東高度重視,主動與百余名勞動者開展協商并達成協議,通過分期支付方式有序清償欠薪款項。案涉200余萬元欠薪全部兌付到位,實現矛盾就地化解、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龍巖兩級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與工會、司法、人社等部門協作聯動,打造具有龍巖特色的“法院+工會+N”“驛站楓橋”模式。該模式以中心城區“10分鐘工會服務圈”為樞紐,輻射全市68處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組建由公益律師、金牌調解員、司法工作者等270人構成的專業法律服務隊伍,實現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普法宣傳等法律服務直抵基層一線,真正實現“小事不出驛站、維權就在驛站”。該案系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聯合市縣兩級工會,充分運用“一函兩書”制度,高效化解欠薪糾紛的典型案例,具有可復制、可推廣的示范性。
案例三:工會法院聯動化解超市閉店集體糾紛案——三明市總工會、三明市三元區總工會
基本情況
2025年4月,三明市三元區某超市受市場環境及經營戰略調整影響,決定閉店停業,30名職工面臨下崗失業。企業提出兩套職工安置方案:一是按法定標準的70%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二是跨區調崗至沙縣區門店,每月給予400元交通補貼。職工對此不予認可,普遍反映跨區調崗通勤成本高、耗時久,嚴重影響家庭生活,且存在降薪、崗位不穩等風險;同時,拒絕“打折補償”,要求企業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資雙方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并向三明市三元區總工會求助。
協同處置情況
因案件涉及人數較多,存在引發群體性矛盾糾紛的風險,市、區兩級總工會快速響應,依托“園區楓橋”機制,聯合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莘口人民法庭成立專項調解小組,全程介入處置。在全面核清案件事實、爭議焦點、雙方訴求基礎上,一方面,由法庭干警、工會律師開展專題普法,指出企業原有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企業規范合規用工,理性化解爭議。另一方面,采取“分層溝通、雙向疏導”的方式,逐一安撫職工情緒,與企業負責人客觀分析違法風險和聲譽影響,引導勞資雙方互諒互讓、協商共贏,推動企業優化安置方案。經過多輪協商溝通,勞資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企業調整安置方案,嚴格按照職工工作年限、工資標準足額支付經濟補償;職工不再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配合企業完成閉店交接工作。協議簽訂當日28名職工簽字確認,剩余2名職工也在進一步溝通引導下接受調解方案,該起糾紛實現就地、高效、圓滿化解。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處置過程中充分運用“工會前端調解、法院法律把關”原則,形成職能互補、高效協同的工作機制,流程規范、實操性強,充分展現“工會+法院”聯動化解勞動糾紛的制度優勢。調處工作中綜合運用“普法釋法+情緒疏導+協商共贏”的多元調解模式,前置化解矛盾風險,精準平衡勞資利益,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級激化,將潛在的集體仲裁案件轉化為柔性調解的成功案例,為處置集體勞動爭議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案例四:“法院+工會+仲裁”聯動化解農民工集體欠薪糾紛——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
基本情況
某工藝品公司經營不善產品滯銷,資金無法及時回籠,自2024年底起拖欠70多名農民工工資共計60余萬元。工人多次催討無果,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中,20多名工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不予受理,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工藝品公司支付工資報酬。
協同處置情況
該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人數眾多、波及面廣,除已申請仲裁的70多名勞動者外,還有100多名勞動者尚未申請仲裁。為及時處理矛盾糾紛,法院認真分析研判案情,與工會、仲裁三方會商溝通,確定該系列案以調解方式處理,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邀請工會、仲裁各平臺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調解。在法院主持下,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一面是法院引導勞動者梳理訴求,明確欠薪數額,固定相關證據;另一面是工會耐心傾聽疏導勞動者的焦慮情緒,仲裁加強對公司負責人吳某釋法說理,向其闡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吳某認識到拖欠工資的嚴重性,但也說明其困難,提出用一個月時間籌集資金先行支付部分工資,待生產經營恢復后再支付剩余工資的調解方案。經過法院、工會、仲裁多方努力,最終促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和解,公司按約籌集款項并準時支付,勞動者向法院撤回起訴,未進入仲裁程序的100多名農民工亦領取到相應報酬。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被欠薪群體多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法律意識不強,務工隨意性大,合同簽訂率低,證據未有效保存。一旦糾紛成訟,容易集體跟風,既增大信訪風險,亦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產生沖擊。本案中,勞資雙方對欠薪的事實及金額不持異議,但用人單位經營存在困難,若簡單一判了之,企業經營受影響,農民工合法權益亦難以兌現。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法院+工會+仲裁”聯動調解機制,不僅算“法律賬”,還幫企業算“發展賬”,在調解過程中認真貫徹衡平保護司法審判理念,實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保護企業生產經營共贏。
案例五:充分運用調裁訴聯動機制化解欠薪糾紛——廈門市海滄區總工會
基本情況
榮某等4名務工人員系廈門市某餐飲公司從業人員。因公司經營不善、長期拖欠勞動報酬,經多次催討未果,榮某等人向海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于榮某等4人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仲裁機構依法引導其向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后,法院將該案委派至區勞動爭議調裁訴協同中心,由工會駐點調解員全程負責訴前調解工作。
協同處置情況
工會調解員接受委派后,立即全面開展事實核查,核對用工信息與欠薪明細,查明該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登記,實際控制人為股東顏某,且顏某已變賣公司資產,卻拒不支付拖欠工資,屬于惡意欠薪。調解初期,公司實際控制人顏某有意推諉責任、回避溝通,甚至失聯,導致調解工作一度停滯。工會調解員一方面多方查找聯系渠道、持續跟進,一方面主動向法院、檢察院通報案件進展與調處難點,尋求業務指導和支持。在法院指導下,榮某等4名務工人員向海滄區檢察院提交支持起訴申請書,檢察機關依法作出支持起訴決定。成功聯系上顏某后,工會調解員曉之以情、喻之以理,開展多輪溝通勸導,明確告知惡意拖欠勞動報酬、轉移變賣資產逃避支付義務的法律責任與失信后果,以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決定。在工會持續推動與法檢共同支持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現場簽署調解協議,顏某按約定一次性足額支付全部拖欠工資款,榮某等4人被拖欠的勞動報酬全部兌現,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中,工會調解員通過事實核查、穿透式責任認定,有效應對責任主體不明、實際控制人失聯、惡意欠薪逃薪等突出問題,迅速理清案件事實;同時積極落實法院司法指導,依托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機制,將柔性調解與法律權威有機結合,使調解更精準、支撐更有力、處置更高效,彰顯了工會維權職能,為同類案件處置提供可借鑒、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案例六:“法院+工會”協作監管支付化解48起欠薪糾紛——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
基本情況
某保潔服務公司經營不善拖欠48名員工工資,合計38萬余元,但因沒有還款能力,一直未履行。2025年12月,某保潔服務公司向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起訴某商業有限公司,主張合同債權51萬余元等。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某保潔服務公司尚欠48名員工工資的事實。
協同處置情況
某保潔服務公司與某商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其處理結果直接關系到另案某保潔服務公司48名員工工資能否兌現,法院在審理該合同糾紛案的同時,決定將另案48名員工欠薪糾紛一并納入化解范圍。法院與工會、勞動監察部門開展聯動,依托“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平臺,運用信息共享機制,快速調取48名員工在勞動監察部門備案的欠薪金額、收款賬戶等信息,并組織某保潔服務公司、某商業有限公司核對賬目、明晰合同責任。經過多輪協調,某商業有限公司確認應向某保潔服務公司支付34萬元合同款,雙方約定“監管支付”條款,將合同款直接支付至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賬戶,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據已核實的名單發放某保潔服務公司工人工資,再由某保潔服務公司籌款補齊剩余4萬元工資缺口。48名員工被拖欠的工資在2026年春節前全額發放到位,案件審理實現“審結一案、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2026年2月10日,48名員工和某保潔服務公司分別向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托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與工會、勞動監察部門協同化解涉眾型欠薪糾紛的典型案例。法院牢固樹立“如我在訴”意識,主動延伸審判職能,運用“法院+”多元解紛機制,前端實現信息共享與風險預警,中端打通調解方案落地關鍵環節,創新“監管支付”方案,將某保潔服務公司合同款項直接支付至勞動監察部門設立的監管賬戶,后端由行政機關依據已核實名單發放工資,在審判環節嵌入履行保障,杜絕資金截留風險。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未“就案辦案”,主動延伸司法服務,幫助涉訴企業卸下欠薪包袱,彰顯司法溫度。
案例七:靠前處置陶瓷企業批量欠薪糾紛——泉州市德化縣總工會
基本情況
2026年3月,德化縣某陶瓷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陷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其廠房、設備已被法院納入司法拍賣程序。經查,該企業長期拖欠61名職工工資共計100余萬元,且負責人失聯。涉案職工多為本地陶瓷行業一線務工人員,缺乏規范的工資臺賬和考勤憑證,企業內部賬目混亂,欠薪事實及金額核實難度極大。職工群體情緒焦躁,多次到法院咨詢維權,群體性信訪維穩風險突出。為從源頭化解矛盾,縣法院及時對接縣總工會鳳凰香樟片區“園區楓橋”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啟動“工會+法院”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聯動機制。
協同處置情況
接訴后,縣總工會與縣法院成立工作專班,明確分工:工會負責職工底數摸排、情緒疏導、欠薪臺賬核對及勞資溝通協調;法院負責法律定性、司法確認、法律釋明及執行程序銜接;人社、綜治部門配合資產核查、秩序穩控等工作。
縣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專職調解員全員下沉,逐一對接61名職工,安撫情緒、核實身份與欠薪明細,梳理殘缺賬目,并遠程核驗異地職工信息。針對企業負責人失聯、不配合的問題,工會聯合法院多方查找其行蹤,共同上門勸導,闡明欠薪法律責任及拍賣清償規則,講清提前確權對勞資雙方的雙重益處。經多輪溝通,企業負責人最終移交全部薪資臺賬并配合完成賬目核對。核實無誤后,職工現場簽訂調解協議,法院同步開通“一小時司法確認綠色通道”,當場出具裁定書,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本案僅用3天,在企業資產司法拍賣前完成61名職工100余萬元欠薪債權的核查、確認與固化全流程,實現批量欠薪糾紛的源頭化解和閉環處置。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是德化縣總工會深化“工會+法院”訴源治理協作機制,靠前化解群體性勞資糾紛的典型案例。案件處置過程中,充分發揮了工會貼近職工、扎根基層的優勢和法院司法專業優勢,形成高效互補格局,打破了破產清欠企業“先拍賣、后維權”的被動模式,將調解與維權前置到司法拍賣落地前,鎖定欠薪事實并固化債權法律效力,守住職工勞動報酬法定優先受償權,從源頭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困境,有力促進了勞動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
案例八:“法院+人社+工會”跨域協作一攬子化解工傷保險資格認定行政爭議與工傷賠償勞動爭議——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
基本情況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王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至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無需向王某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122800元。同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福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行政訴訟。
協同處置情況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在工傷賠償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又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行政訴訟的情況后,啟動跨域“3+N工作機制”,主動聯系霞浦縣人民法院,加強溝通協調。霞浦縣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當事人便利原則,發函委托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一并開展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的調解工作。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運用“一函兩書”制度,依托“法院+人社+工會”協同機制,聯合福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福安市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跨域合作、聯合調解,促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兩案均撤回起訴。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通過一案審理、兩案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生動詮釋“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是深入運用“法院+工會+人社”協同機制的典型案例。面對勞動爭議與行政訴訟交叉的復雜情形,兩地法院協同配合,工會、人社積極參與,推動勞動爭議與行政訴訟一攬子解決,既減輕當事人訴累,又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案例九:線下線上雙軌并進,高效化解勞動爭議——福州市馬尾區總工會
基本情況
葉某等12名勞動者原系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員工。2024年11月,公司廠區被征遷,葉某等人不愿隨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葉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駁回其請求。葉某等人不服,訴至法院。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經綜合研判,迅速啟動“工會+法院”聯動機制,引導葉某等12名勞動者向馬尾區總工會尋求幫助。
協同處置情況
馬尾區總工會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聯合區法院組建專項調解團隊,整合工會服務力量與司法資源。因該案涉及人數較多、訴求集中,且部分勞動者身處異地、溝通不便,調解團隊結合實際,制定“線下深度溝通+線上便捷調處”雙軌化解方案,兼顧調解效率與權益保障。調解前期,團隊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分別與勞動者及公司開展充分溝通和法律釋明。2025年11月13日下午,調解團隊組織部分勞動者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在馬尾區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進行面對面調解,現場就雙方權利義務、補償標準與計算依據進行精準釋明,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摒棄對立情緒,推動逐步達成合意。當天下午,6位勞動者當場簽訂調解協議。此后,調解團隊持續跟進剩余6位異地勞動者,引導雙方通過全國法院移動辦案辦公平臺進行線上調解。2025年11月19日下午,雙方委托代理人參照前述調解方案簽訂線上調解協議,明確補償款支付期限。12名勞動者收到共計約30萬元補償款后,特意委托代理人向工會與法院的高效解紛、切實維權表達了衷心感謝,并認可聯動維權服務成效。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工會+法院”訴調對接機制,形成“工會疏導+法官釋法”的協同合力,線下依托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促成調解,線上借助法院移動辦案平臺完成案件辦理,打造“線下深度溝通+線上便捷調處”雙軌并進模式,有效破解批量糾紛溝通不暢、效率不高等問題。案件化解路徑清晰,調解方式柔性務實,既依法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避免企業陷入訴訟拖累,實現勞資雙方利益的實質平衡,充分彰顯工會與法院聯動解紛的實踐效能。
案例十:“法院+政府+工會”化解船員薪酬執行案——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
基本情況
2025年6月至9月,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陸續受理某漁業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18件,其中15件系船員追索勞動報酬,3件為其他債權糾紛,標的總額2870萬元。經查,該漁業公司名下財產均已設立抵押,財產價值尚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案件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僵局。本案涉及眾多船員工資,潛在群體性風險突出,同時企業存在因強制執行停產停業風險,可能會對當地漁業經濟造成沖擊。
協同處置情況
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匯聚多方力量謀求破局。一是依托“法庭+執行”機制,找到隱蔽財產線索。充分發揮法庭熟悉村情民意的優勢,深入被執行人所在地及船員聚居的漁村、碼頭,開展“拉網式”調查,獲悉該公司每年可從漁業主管部門領取專項燃油補貼。經向有關部門核實,該公司確有燃油補貼資金1750萬元尚未領取,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立刻作出裁定凍結該筆款項。二是加強府院聯動,依法劃撥專項資金。燃油補貼屬于國家專項扶持資金,撥付程序有嚴格限制。為此,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嚴謹論證司法凍結與資金扣劃的合法性,與漁業主管部門加強協調,充分闡明涉民生案件優先保障的司法政策,獲得漁業主管部門的支持,1750萬元補貼款依法劃轉至法院賬戶。三是法院與工會聯動調解。執行款不足以覆蓋2870萬元債務,若簡單分配難以案結事了。為實現“留企紓困”與“債權兌現”平衡,法院聯合工會共同開展多元調解,工會充分發揮職工“娘家人”作用,耐心溝通協調,經過多輪協商,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船員們領取工資,公司留存必要運營資金繼續生產,其他債權分期償還,該起系列案件圓滿執行完畢。
案例分析和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與政府、工會之間深化協作,聯動化解涉眾民生執行糾紛,實現勞動者權益保障與企業發展雙贏的成功案例。法院與工會職能互補、力量融合,將執行工作與維權服務延伸至基層一線,為勞動者快速兌現合法權益提供堅實保障。法院與政府同向發力、協同推進,破解專項扶持資金劃撥執行壁壘,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彰顯司法溫度,為同類涉民生執行案件提供重要示范。該案高效兌現船員“血汗錢”守住民生底線,又助力企業紓困穩產,有效防范化解社會風險,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供稿:民一庭
編輯:羅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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