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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在浙江寧波的一起光污染糾紛案例中,業主因為受不了對面建筑玻璃幕墻的長時間強光反射,把該建筑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2009年,水女士購買了浙江寧波某小區的一套房屋,房屋位于8樓,是該棟樓的頂層。客廳朝西,有一整面落地窗。2021年12月,對面一幢玻璃幕墻建筑通過了竣工驗收。從此以后,每到太陽升起,陽光就會經過玻璃幕墻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廳,夏季尤其嚴重,這讓水女士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非常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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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女士:實在受不了,玻璃幕墻剛好對著我們的房子,5月到8月,每天有4個小時反射陽光過來,全部窗簾要拉上,整間房間都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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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女士找到對面樓宇的開發商協商,開發商也對水女士家房屋客廳的窗戶貼膜處理,但反光并沒有明顯改善。于是,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失32萬元。
案子最大爭議點
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法官鄭璐燕表示,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有沒有構成侵權。因為被告抗辯認為陽光是人類生存的必然條件,陽光不會造成污染,原告以被陽光照射為由,認為被告造成侵權,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
起初,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委托了三家鑒定機構,對本案的太陽光反射光照的情況進行鑒定,但委托申請都被鑒定機構退回了。相關專家表示,當前法律對太陽光照度并沒有一個上限標準,所以鑒定機構無法對該案的情況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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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璐燕說,目前國家對光照只有一個LED屏幕反射光照的限制規定,對太陽光照是沒有這方面規定的。再說,反射光具有不穩定性,會隨著季節、時間、太陽升起的高度等等受到影響。要監測一個光照度也非常困難,即使通過技術條件監測到了這個光照度的相應數據,因為缺乏一個上限的標準,也沒有辦法直接根據數據去判斷它是否超標。
為了確認反射光線的實際情況,法官分別選取不同時間段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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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璐燕介紹,最后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作為標準判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這個案子中,反射光存續的時間比較長,而且經過現場情況來看,反射光對人的感官是非常刺眼的,它已經達到了普通公眾難以忍受的程度。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鄭璐燕表示,原告夫婦是退休老人,他們居家時間比較長,而且客廳是他們主要的一個活動區域。所以我們認為,對原告正常的起居生活是造成了一個比較大的影響的。最終是根據這個情況去確定了被告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
更換玻璃替代拆除
兩棟涉案建筑都已建成,拆除相關設施有可能造成極大的浪費,如何化解糾紛,降低對原告光污染侵害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水女士經咨詢后得知,若將涉案房屋客廳現有窗戶玻璃更換為低透玻璃,能夠有效減輕反射光影響,更換費用約為6.5萬元,因此將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變更為6.5萬元。
鄭璐燕說:“針對原告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我們最終是采取了一個替代性損失修復的方案,也就是說考慮如果把原告客廳的玻璃窗改造成一個低透玻璃,它既可以有效減少反射光的攝入,這個費用也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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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涉案建筑已建設完成,整體拆除玻璃幕墻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部分更換亦影響美觀;同時,缺乏對涉案房屋進行內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進行改造,也會對房屋的原有裝修造成破壞。
與前述兩個方案相比,更換涉案房屋客廳玻璃顯然更為經濟、合理。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賠償水女士損失6.5萬元。宣判后,房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本文轉載自『新華社』微信公眾號,綜合 人民日報微信、央視新聞
編輯:疏桐
審核:曉帆
簽發:力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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