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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件案例入選!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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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福建1件案例入選。本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紓困賦能,精準破解民營企業發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營經濟發展痛點、難點問題,摒棄“一判了之”,結合企業經營現狀、行業發展前景定制個性化紓困方案,助力企業擺脫經營危機、實現良性發展。此次發布的某銀行訴某科技公司、孫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量身定制“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調解方案,推動形成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良性互動、協同發展的良好生態;某電器公司執行轉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過“緩執行+預重整+府院聯動+招商引資”等組合措施,成功引入戰略投資盤活優質資產,充分彰顯司法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發展支持與紓困賦能。

二是依法護權,全方位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嚴格踐行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精神,聚焦保護民營企業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打擊侵權行為、糾正不當舉措,為民營企業發展筑牢法治屏障。此次發布的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準確界定輿論監督邊界,依法懲處惡意詆毀、侮辱企業的行為,維護民營企業名譽權;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健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主動函詢、現場調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實認定了送貨單據復印件的真實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司法審計,順利解決政府機關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回款權;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中,人民法院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判決政府支付民營企業800余萬元補償款,依法保護企業獲得行政補償的權利;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中,人民法院結合案件實際,依法合理補償民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促推政府守信踐諾。

三是規范引領,推動構建公平誠信營商環境。人民法院通過案件裁判明確行為邊界,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發布的某軟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規制大型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轉嫁付款風險的不當行為,切實緩解了中小軟件企業回籠資金的生存壓力。

四是創新提質,構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紛體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能,創新解紛模式,整合解紛資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糾紛解決路徑,最大限度降低訴訟對民營企業經營的影響。此次發布的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聯合貿促會,運用“商事調解+中立評估+司法確認”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糾紛、節省企業訴訟成本,保護民營企業“出海”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是當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是民營經濟穩預期、強信心、促發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釘釘子精神,認真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舉措落地、落實、落細,為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法治新動能。

以下是福建案例

依法合理補償民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關鍵詞】

部分條款無效 信賴利益 守信踐諾 依法合理補償

【案例摘要】

某地方政府和某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設置的利益分配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但合作協議的其他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實際履行。合作項目因政策原因終止后,雙方未就企業簽訂及履行《合作協議書》產生的信賴利益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政府亦未按照一審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對企業作出賠償或補償決定,企業為此訴諸法院。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第七十條規定精神,綜合具體案情,酌定政府應當依法合理補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推政府守信踐諾。

【具體內容】

2007年4月某區政府與某建設公司就合作開發建設某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按照“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市場運作、利益分享、實現雙贏”的合作原則,政府將開發建設項目的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委托給某建設公司負責投資建設;在完成前期開發工作后,政府按照雙方約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給予回報。《合作協議書》簽訂后,某建設公司按協議開展了前期土地開發工作。

2016年因政策變化等因素,各方協議對合作項目提前清盤結算,成立項目開發成本清算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出具《建設項目開發成本審核查證報告》,并簽訂《協議書》,審核確認開發綜合成本。同時,《協議書》約定:除《合作協議書》中的利益分配條款由法院依法審判外,《合作協議書》的其他內容自動終止。2021年1月,某建設公司就《協議書》所涉利益分配問題提起訴訟。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合作協議書》利益分配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和國家財政制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為無效條款,某建設公司不存在依該條款計算而享有的履行利益。某建設公司主張參照該條款計算其損失予以補償缺乏法律依據,但雙方于2007年4月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除利益分配條款無效外,其余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已實際履行,民營企業在簽訂合同并履行時的合理利益預期應予保護。2016年6月簽訂的《協議書》及《建設項目開發成本審核查證報告》未涉及原告利益補償。故,一審法院結合《合作協議書》的內容,原告開展的主要工作,參照合作協議終止時建筑企業實際運營情況,酌定某區政府向某建設公司支付補償款人民幣4300余萬元,駁回某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區政府對合作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具有主要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或合理的補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精神,政府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石,政府的承諾是法治化營商環境中最硬的“軟實力”,行政機關相較于普通經營主體,理應具備更高的法律認知與審慎義務。涉案合作協議的利益分配條款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認定無效,某建設公司負有一定責任,但某區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明知法律禁止仍簽訂上述條款,對利益分配條款無效負有主要責任,其后,又未能依照生效行政判決要求,妥善處理合作協議無效后的相關事宜,依法應合理補償某建設公司基于合作協議履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原審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的補償金額并無不當,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未簡單止步于合法性審查,而是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規定精神,深入考量企業基于對政府誠信和協議履行產生的信賴利益。在確認政府對行政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具有主要過錯的前提下,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簽訂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合理補償企業的信賴利益損失。本案向社會昭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必須恪守誠實信用,不得損害經營主體基于政府承諾形成的合理信賴利益,應積極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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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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