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權民事和行政糾紛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準確性、規范性,以更符合科學規律的事實查明和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標準,有力保障有關案件公正高效審理。
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林產品有效供給、維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基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是種業創新和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振興民族種業的重要指示精神,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法庭)成立、建立起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以來,各級法院切實加大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著力提升司法保護質效,持續為種業振興貢獻司法力量。2019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種一審案件4521件,二審案件987件;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種案件923件,審結725件。其中,2025年全國法院新收一審案件1402件,同比增長57.4%;法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長48.3%。
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技術事實的查明是關鍵環節和難點所在,其直接決定案件結果走向。《指引》立足于近年來植物新品種案件增長態勢和技術事實查明專業性強的特點,著眼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技術事實查明操作規范不足、審查判斷標準不統一、現行有關規定對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而言缺乏針對性和系統集成性等影響品種權保護和案件審理的痛點難點問題,通過構建多元技術查明路徑,給出系統性、可操作、可統一裁判尺度的具體指引。《指引》共40條,分為總則、委托鑒定、專家意見、專家輔助、技術調查、專家陪審、技術咨詢、監督管理等八章,系統構建了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查明的全流程規范,更好解決技術事實查明難題。
《指引》創新多元查明方式,針對植物新品種案件中品種的同一性、親緣關系、派生關系等技術事實問題,構建了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出具專家意見、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人民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審、技術咨詢等立體多元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指引》構建科學檢測方法體系,從技術層面規范操作流程,明確鑒定方法選擇、對照樣品的層級選擇、分子標記加測條件、親緣關系檢測規則等要求;從程序層面規范專家輔助、技術調查、專家陪審等查明方式,從源頭保障查明結果的科學性與可靠性。《指引》明確技術事實查明的法律標準,規定了檢測結果的審查標準和采信規則,特別是根據科學檢測結果合理轉移證明責任,讓查明過程更透明、訴訟結果更可預期,切實降低權利人維權難度。
作為首個專門規范植物新品種審判領域技術事實查明的指導性文件,《指引》對于加強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為各級法院破解技術事實查明難度,探索技術事實查明路徑提供了科學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質效,精準打擊套牌侵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有力回應種業企業、科研單位對品種權保護的迫切需求,讓育種者的智力投入得到應有的回報,為種業創新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法〔2026〕48號
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案件
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權民事和行政糾紛案件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準確性、規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則
1.本工作指引所稱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包括以下內容:
(1)植物品種的同一性認定,即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
(2)植物品種的親緣關系認定,即被訴侵權物是否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
(3)植物品種的派生關系認定,即被訴侵權物是否由授權品種選育而來,除派生性狀外的其他基本性狀是否相同;
(4)其他技術事實,如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
2.在植物新品種案件中開展技術事實查明,應當遵循科學客觀、程序規范、高效便捷的原則。
3.對于植物新品種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可以通過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出具專家意見、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家陪審、專家咨詢等方式進行。
4.對于鑒定意見、專家意見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相關技術事實所作的說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織當事人質證,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認定其證明力。
二、委托鑒定
5.當事人可以就植物品種之間的同一性、親緣關系、派生關系等專門性技術事實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鑒定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逾期申請的除外。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所涉技術事實問題需要委托鑒定的,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對該技術事實不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進行鑒定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開展委托鑒定工作。
6.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鑒定事項進行審查,以判斷委托鑒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請鑒定事項屬于根據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等可以認定的事實、基于案件現有證據已經可以查明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事實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7.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確保種子、種苗等被訴侵權物來源清晰真實,與被訴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同時還應當妥善采取保藏、種植等方式,確保被訴侵權物符合鑒定要求。
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或者充分說明被訴侵權物的來源、固定和保存過程的真實性、完整性,必要時可通過田間取樣錄像、基因指紋預存等方式固定檢材狀態。鼓勵但不要求必須采取公證方法固定被訴侵權物。
8.人民法院決定委托鑒定的,應當嚴格審查鑒定材料,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9.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相關領域鑒定機構、鑒定人名錄或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推薦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或者具有相應作物檢測能力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中協商確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從中指定。
10.鑒定可以采用具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田間觀察檢測、分子標記檢測等鑒定方法。
分子標記檢測方法的選擇應當符合植物品種鑒定分子標記法的基本原則。分子標記檢測方法包括簡單重復序列(SSR)、單核苷酸多態性(SNP)、多核苷酸多態性(MNP)等方法。
對于尚無可直接適用的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植物品種,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采用的技術和方法的科學性、可靠性進行審查;采用該植物品種領域普遍認可或者行業通用的分子標記鑒定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予認可。
11.鑒定中使用的對照樣品(即主張權利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原則上應當選擇品種行政主管部門保存的標準樣品。當標準樣品有多個官方來源時,應當優先選擇品種權授權機關保存的標準樣品。采用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時,也可以將前述標準樣品的基因指紋圖譜作為對照對象直接用于檢測。
前述單位并未保存標準樣品,也不存在可以直接用于分子標記檢測的標準樣品基因指紋圖譜的,可以選擇其他官方機構保存的足以證明為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樣品,包括在品種權授權階段由品種權授權機關指定的測試機構所留存的樣品。
無前述標準樣品和官方保存樣品的,權利人可以自行提供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紋圖譜作為對照對象,并提交證據證明或者充分說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紋圖譜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紋圖譜。
對權利人自行提供的對照樣品是否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審查樣品來源、保存過程、送檢過程、品種特征特性,權利人關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未發生移栽、換冠等改變的證據或者說明,以及被訴侵權人提供的反駁證據或者說明等作出認定。
12.人民法院審查鑒定意見時,應當首先審查該意見是否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附有相關鑒定資質或者能力的證明。
13.對于通過分子標記檢測形成的鑒定意見,原則上應當寫明待測樣品(即被訴侵權物)信息及移交封存狀態、對照樣品信息、鑒定依據、鑒定方法、主要儀器設備、基因指紋圖譜比對信息、鑒定結論等基本內容。對于通過田間觀察檢測形成的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試驗設計、表型測試數據、鑒定結論等基本內容。
14.對于依據品種同一性認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作出的分子標記檢測鑒定意見,應當具體寫明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比較的位點數、差異位點數及檢測結論。
15.運用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時,優先使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核心位點;依據核心位點不能有效區分的,必要時可以采用擴展位點檢測;依據前兩類位點仍不能有效區分的,可以采用特異位點檢測。
16.鑒定意見記載的品種間差異位點數為零,或者檢測結論為“極相近”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相同,具有同一性。
鑒定意見記載的品種間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的,由被訴侵權人對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存在不同承擔舉證責任。
17.鑒定意見記載的品種間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提取授權品種標準樣品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人進行測定或者在特定情況下采取擴大位點進行加測,也可以結合育種記錄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對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認定。
18.采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加測的,應當以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的差異位點小于但接近臨界值為前提,并符合以下條件:
(1)加測位點具有足夠的遺傳多態性、穩定性;
(2)加測位點的關聯基因與表型之間存在強相關性,且這種關聯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學上的充分評估和驗證;
(3)已開發出與性狀緊密連鎖的功能標記;
(4)被用于選擇加測的位點已被廣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種間的基因型差異,作為該領域普遍使用或者認可的方法,能夠有效用于檢測品種真實性及品種純度等。
19.對于尚未建立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品種,人民法院審查涉及該品種的鑒定意見時,應當綜合分析相關證據,重點審查其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數量、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等,判斷能否足以科學精準區分不同品種。
20.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參照品種同一性認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作出的親緣關系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被訴侵權物是否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的初步證據。
21.對于親緣關系鑒定意見,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待測樣品與對照樣品共同檢出的位點數、對照樣品所有等位基因型均不存在于待測樣品中的標記位點數及比例、是否附有引物確定和結論判定的依據等。
親緣關系鑒定意見認為“疑似具有親緣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訴侵權物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
親緣關系鑒定意見認為“親緣關系不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被訴侵權物是否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被訴侵權人僅主張其并未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但并未提交培育記錄、育種材料來源等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物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
親緣關系鑒定意見認為“不具有親子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訴侵權物并非系使用授權品種作為親本生產、繁殖而來。
22.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23.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有必要進一步解釋或者補充說明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進行解釋或者補充說明;人民法院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并就鑒定相關問題接受法庭和當事人的詢問。鑒定機構、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有關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有關費用。
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應當提供證據并說明理由。
三、專家意見
24.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就案件所涉技術事實問題出具的專家意見,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前述有關鑒定意見的審查規則進行審查,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待測樣品與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具有關聯性;
(2)對照樣品來源是否清晰真實;
(3)相關檢測機構、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檢測人員是否具備解決相關專門性問題應有的專業知識、從業經驗及技能;
(4)檢測方法、依據是否屬于該植物品種領域的常規方法或者行業慣例;
(5)檢測程序是否科學規范;
(6)檢測報告的基本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矛盾;
(7)有關機構、人員是否與案件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無徇私舞弊,有無曾受相關刑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懲戒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客觀中立的情形。
25.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專家意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全面、實質審查,不以對方當事人對該意見提出異議為前提。
存在對照樣品來源不明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經釋明后,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具備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對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該意見并申請委托鑒定,具備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26.一審法院因對照樣品來源不明等未采信權利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專家意見,權利人在二審程序中向二審法院申請委托鑒定,具備鑒定條件的,二審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27.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交自行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專家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28.經人民法院通知,接受當事人自行委托出具專家意見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出庭就技術事實問題接受法庭和當事人的詢問,回答與專家意見有關的問題;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在出庭通知書中附問題提綱、需提供的材料清單等。
出具專家意見的機構或者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詢問的,有關專家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為此支付的費用不得作為維權合理開支計入案件賠償范圍。
四、專家輔助
29.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案件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提出意見,包括針對鑒定意見、專家意見中的技術術語、檢測數據等進行通俗化解釋或者提出質疑,并圍繞方法的科學性、數據的真實性、結論的關聯性等陳述意見,也可以與對方當事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就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就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發表的意見,視為申請方當事人的陳述。
30.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作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如實陳述其專業背景情況、提供身份信息及專業資質證明材料,并回答法庭和當事人對案件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的詢問。
五、技術調查
31.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查明時,應當針對合議庭確定的技術事實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包括但不限于鑒定方法的科學性、檢材提取的規范性、鑒定結論的可靠性等。技術調查意見僅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由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32.技術調查官就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發表的意見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可以通過另作技術咨詢、召開專家咨詢會等方式解決,也可以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六、專家陪審
33.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復雜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的第一審植物新品種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規定的,可由具有相應育種、作物檢測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
需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植物新品種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符合專業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4.具有第一審植物新品種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活動需要,結合案件類型、數量等特點,積極商請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選任一定數量的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35.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植物新品種案件評議時,應當就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獨立發表明確意見,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就技術事實查明問題發表的意見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不一致的,合議庭可以通過另作技術咨詢、召開專家咨詢會等方式解決,也可以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七、技術咨詢
36.合議庭在必要時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事實問題咨詢人民法院司法技術人員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外部專業機構、技術專家,其所提供的技術咨詢意見僅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由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自行承擔責任。
37.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較為疑難、復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相關技術領域的多名技術專家召開專家咨詢會,聽取咨詢意見。
八、監督管理
38.人民法院就植物新品種案件的技術事實委托鑒定的,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妥善保管、保存相關鑒定材料,在接受委托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鑒定方案、鑒定人情況和鑒定人承諾書等。
采用分子標記檢測方法進行鑒定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意見;涉及疑難、復雜技術問題的,不應超過60個工作日。
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并明確其作出鑒定意見的合理時限。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期限,但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39.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超執業范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采取終止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等措施,并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除采取前述措施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罰;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40.當事人自行委托的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故意出具虛假的專家意見的,或者當事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故意作出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罰;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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