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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陜西涇陽縣。農民侯一娃在家吃晚飯時,被幾名協警從地窖住所帶走,理由是涉嫌偷羊。30個小時后,他的妻子接到電話趕到縣醫院太平間,丈夫已經成了一具冰冷的遺體。
這一年,侯一娃32歲,身體一向很好。但從派出所出來后,他身上遍布被抽打的紅色痕跡,手腕有手銬磨出的擦傷,腳腕上還有繩子捆綁過的勒痕。
一個正值壯年的人,怎么會在派出所留置期間突然死亡?這個問題,侯家人問了十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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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源頭,要從另一個叫王會義的農民說起。
王會義是侯一娃之前被帶進橋底派出所的人,理由同樣是涉嫌偷羊。他在派出所被關了七天,最后“承認”自己偷了羊,還供出了侯一娃這個“同伙”。多年后王會義說出了真相:他和侯一娃根本沒有偷羊,只是一起做過生意。當年之所以認罪,是因為在里面挨了打,實在受不了了。
“我被打得受不了,曾在派出所后院的大榆樹上用褲帶上吊,被他們用打火機燒斷褲帶救了下來。”王會義后來回憶,為了少受點皮肉之苦,他供出了侯一娃。他沒想到,這個被逼無奈的舉動,把另一個人送上了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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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一娃被帶走后,家人曾托外甥去派出所打聽情況。外甥買了個肉夾饃送進去,看到侯一娃被手銬拷在院子的榆樹上,人沒什么精神,但還活著。那是家人最后一次見到他。
在派出所里,還有另一名被留置的人——鎮上收廢品的李大爺。他后來證實,當天晚上看見侯一娃被吊掛在派出所后院的樹上,一開始還聽到呼救聲,后來聲音越來越小,再后來就沒有了。第二天,被掛在樹上五個小時的侯一娃已經昏迷。再之后,就是醫院通知家屬認領遺體。
案發后,派出所內部的反應是一致的推諉。所長王忠福說自己沒有打人,是事后才被下屬告知出了事。幾名協警互相推脫,都說不知情。后來有一名叫張偉華的人承認,曾在審訊過程中向侯一娃潑過冷水。但被問到致命傷是誰造成的,幾個人都說不出個所以然,最后指向了所長王忠福。
尸檢報告顯示,侯一娃身上有多處鈍器傷,致傷工具與王會義描述的塑料管吻合——直徑約三厘米、長一兩米的塑料管子。此外,侯一娃被長時間懸吊在樹上,這也是加速死亡的原因之一。關于吊掛這個行為,王忠福的解釋是:怕侯一娃和別人串供,所以把他掛在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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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會問:在派出所里把人吊在樹上、用管子打,這在法律上叫什么?
這就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罪名——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一旦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就不再只是“工作方法粗暴”的問題了,而是按照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起刑點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這個罪名的保護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管侯一娃到底有沒有偷羊,就算他真的偷了,法律也不允許用刑訊的方式去逼他承認。因為刑訊逼供傷害的不只是個體,而是整個司法程序的基本公正——用這種方式拿到的供詞,本身就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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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院作出了判決。王忠福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余幾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侯家人拿到了13.4萬元的國家賠償。
判決下來之后,侯家人以為這件事翻篇了。妻子用賠償金蓋了房子,帶著一兒一女搬出了地窖,嘗試繼續生活。但有一個問題當時誰都沒注意到——被判刑的所長王忠福,一直沒有被收監。
緩刑期間王忠福的行動相對自由,這倒還說得過去。可緩刑期滿之后應該轉為執行實刑,卻沒有下文了。王忠福繼續過著正常人的生活,甚至還在被宣判后的第二年成了黨員。直到2016年5月,他才因為一封舉報信被重新收監。
一個被判了刑的人,為什么過了14年才被關進去?王忠福自己的說法是:他一直沒有收到判決書,法院到底判了他幾年他也不清楚。王家的人也喊冤,說這個案子里他們是被冤枉的,現在又被翻出來,實在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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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份判決書怎么會在路上“耽誤”了14年?判決書生效后需要送達被告人,這是司法程序的基本動作。如果法院出具了判決書但沒有完成送達,那么執行環節就無法啟動;如果送達了但沒有落實收監,那就是執行環節出了問題。無論哪一種情況,都暴露出當年在程序銜接上的重大疏漏。
王忠福最終被執行收監時,說出了一句耐人尋味的話:“這對我是不公平的,我一沒有貪污,再一個我對社會有貢獻。”這句話從法律角度來看是荒謬的——刑事犯罪不是用“沒有貪污”來抵消的,侯一娃的生命更不是一個可以用“社會貢獻”來抵扣的價碼。
2016年后,當地有關部門對這起拖延了14年的執行問題展開了調查。雖然年代久遠,很多具體責任已經難以追溯,但至少王忠福最終還是被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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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法治意義上提出了兩個至今值得反思的問題。
第一個是關于國家賠償的執行標準。侯家拿到了13.4萬元,是用錢來對一個人的死亡進行量化補償,這筆金額不論數字大小都注定無法填補親人的創傷,但它至少是一道制度性的糾錯程序。國家賠償法的存在,本身就是法治的兜底機制:承認公權力會犯錯,并為犯錯提供救濟路徑。
第二個是執法環節中的監督缺位。派出所大院后有一棵榆樹,王會義被掛在上面過,侯一娃也被掛在上面過,這就說明這種做法不是一次偶然的“手段失控”,而是演變成了一種“慣例”。如果當時有更強有力的內部監督、有更嚴格的身體檢查記錄制度,或許侯一娃就不會死在那棵樹上。
侯一娃的妻子后來改嫁了,帶著兒女搬出了地窖。但十幾年來,兒女從不敢在母親面前提起父親的名字,怕她哭一整夜。一紙賠償金可以讓一家人搬進新房,卻搬不走心里的那塊石頭。
權力若無約束,每個普通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侯一娃。了解刑訊逼供這條法律紅線,就是在保護每一個可能被懷疑、被留置、被訊問的人。
你身邊有人了解過被留置訊問時有哪些法定權利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把這篇文章轉發給更多人,法律常識多一個人知道,冤案就少一分發生的可能。
*參考信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書、主流法治媒體報道、《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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