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蘇*”留言:本人因工受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目前尚未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長期按天津市社保最低基數繳納工傷保險,未如實申報工資,致使社保核算的補助金與按實際工資計算的金額差距較大。請問該部分差額依法是否應由單位補足?
市人社局回復:依據《市人社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4〕3號)規定:六、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上,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中的“本人工資”為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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