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這個 (2025) 浙 0304 刑初 612 號刑事案件,接手時壓力不小。公訴機關指控兩名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涉案被害人超百人、涉案金額突破 90 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風險極高。
本案核心結果:兩名涉案人員均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托從犯認定、全額退賠、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全部判處緩刑;當事人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未能認定自首,這也是本案一處關鍵失分點。
案件背后的真實行為模式
兩名當事人系親屬關系,共同經營一家物流企業。從 2023 年下半年開始,二人瞄準貨運司機求職群體,在多個招聘平臺發布虛假招工信息,刻意夸大貨源充足、薪資優厚、工作輕松,以此吸引求職者上門應聘。
待求職者到店后,工作人員會進一步虛構經營狀況,再以收取入職意向金、租車押金、補齊車價差額等名義收錢。一旦求職者察覺上當要求退款,企業便單方面認定對方違約,用各種理由推諉拒退、少退錢款。等求職者正式入職后,實際貨源、收入、工作強度也和宣傳天差地別,矛盾接連爆發。
兩人分工界限十分清晰:一人是企業實際負責人,把控廣告投放、車輛對接、金融業務、客戶面試、資金管理以及售后糾紛處理等全部核心環節;另一人主要負責財務收支、輔助面試、發放工資等后勤類工作。全案受害人數眾多,涉案金額龐大,單看案件體量,常規量刑并不樂觀。
厘清角色分工,找準辯護核心方向
拿到完整卷宗、聊天記錄、銀行流水、涉案合同和話術材料后,我把所有證據逐頁梳理核對。全案被害人陳述、書證、電子數據相互印證,控方證據鏈十分完整,走無罪辯護路線完全不具備條件。說實話,當時我也一直在思考,這類被害人多、涉案金額大的合同詐騙案件,到底該從哪里切入降低刑期,爭取非監禁刑。
突破口最終落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劃分上。我反復比對所有筆錄、工作臺賬和日常履職記錄,完整梳理出兩人的工作邊界:一方全程主導犯罪策劃、對外行騙、資源統籌,是主犯;另一方只執行財務、輔助接待等邊緣工作,不參與方案制定、對外虛假宣傳等核心行為,完全符合從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行為人,依法可減輕處罰)的認定標準。
確定這個方向后,我和搭檔律師一起和當事人深度溝通,引導二人積極配合司法程序。一方面推動當事人主動向法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另一方面逐一聯系受害方進行賠償,盡力爭取被害人出具諒解文書。在涉財產類刑事案件中,主動退賠、獲得諒解,是最直接有效的從輕情節。
其中一名當事人曾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動到案,但歸案初期并未如實交代全部事實。我們沒有刻意辯解、強行主張自首,而是客觀向法庭陳述歸案經過,避免不實陳述影響整體悔罪態度。庭審前,兩名當事人在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行為人自愿承認罪行、接受量刑建議,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把認罪認罰的從寬情節落到實處。整套量刑意見整理完畢后,一并提交給法庭。
法院裁判尺度,同類案件可借鑒
不少前來溫州刑事律師咨詢的當事人,都會問到同一個問題: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標準,還有沒有機會判緩刑?這個案子的裁判邏輯,就很有參考價值。
法院審理后認定,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合同實施騙取對方財物的刑事犯罪)罪名成立。針對自首爭議,裁判觀點十分明確:自動投案只是前提,必須同時做到如實供述,二者缺一不可,本案當事人因未如實供述,最終未認定自首。
法庭采納了我們關于從犯的辯護意見,對次要行為人依法減輕處罰。同時結合二人歸案后坦白案情、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綜合判斷二人悔罪態度良好,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最終對兩人均宣告緩刑。
能明顯看出本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合同詐騙數額巨大并非絕對無法適用緩刑,只要集齊從犯、退賠、諒解、認罪認罰等多項從寬情節,結合案件整體情節與行為人悔罪表現,緩刑依然有很大爭取空間。
從業多年處理過多起招工類合同詐騙案件,我也想提醒兩類人群:經營企業切莫利用虛假招聘設套牟利,看似短期獲利,最終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普通求職者遇到 “高薪輕松、入職先交錢、強制購車租車” 的崗位,一定要提高警惕。求職、交易過程中,妥善留存合同、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無論維權還是應對糾紛,都是最堅實的保障。
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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