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
離婚本已對孩子造成心理創傷,
如今受教育權再被無理剝奪,
孩子的身心健康該如何得到保障?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一女子離婚后取得孩子撫養權,卻只在開學第一天將孩子送到學校,此后就以各種理由拒送孩子上學,前夫將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孩子變更為隨爸爸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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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亮(化名)與趙莉(化名)結婚后,于2018年育有一女小陶,后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小陶的撫養權歸趙莉。自2022年起,趙莉便帶著女兒獨自生活。
2024年9月,小陶就讀小學一年級,然而,趙莉僅在9月2日開學第一天送小陶到校,此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上學。學校與趙莉聯系溝通后,她竟屢次借孩子身體不適為由,拒絕送小陶上學。
對此,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門勸說,而學校、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門也對趙莉進行談話、訓誡,要求其送小陶上學。可趙莉仍不愿改變其不當的教育方式。
陶亮為讓女兒順利入學接受教育,將趙莉訴至普陀區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陶一直與母親趙莉共同生活,趙莉有義務對小陶的身心進行全方位的照顧、撫養。但趙莉無正當理由拒絕小陶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會導致小陶的認知、學業發展滯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風險上升,并會造成未來小陶融入社會必要的學歷缺失、社會適應困難。在多部門的溝通、談話、提醒、訓誡后,趙莉仍不愿改變其不當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適合撫養小陶,故判決小陶變更為隨陶亮共同生活。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未成年人按時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父母作為監護人,必須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該義務不因婚姻關系變化、個人主觀意愿而免除,這不僅是家庭責任,更是法定義務。監護人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禁止未成年人受教育。
如監護人以“孩子不適應學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等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既是對子女就學權的漠視,也違背了國家義務教育的剛性要求,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未來發展。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干預,對拒絕履行義務教育等相關監護職責的父母,依法變更撫養關系,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發展權益,是踐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海燕 實習生 羅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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