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杭州日報
車子停放在商場的停車場,不料被陌生孩子開車門時剮蹭。誰來擔責?涉事雙方在公安機關調解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討說法。近日,本案經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審理后認定孩子家長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應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2025年3月,余某將車輛停放在某商場停車場,不久后,接到車輛報警通知。車輛哨兵模式視頻顯示,余某的車輛與鐘某的車輛并排停放,鐘某的孩子鐘小某上車開車門時用力過猛,導致兩輛車的車門剮蹭,造成余某的車輛車衣破裂、車漆受損。
事故發生后,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鐘某賠償相關損失。
鐘某辯稱,余某未證明車輛損害均由鐘小某行為所致。而且,鐘小某年僅11歲,視頻中其行為輕微,不足以對車輛造成實質損害。此外,鐘某認為其作為鐘小某的監護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該案審理期間,法院就車輛之間發生觸碰的位置進行現場比對,確認觸碰位置與受損位置基本吻合。
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在案的哨兵模式視頻、車輛受損照片、余某報警記錄及相關筆錄等證據,余某主張的鐘小某損害其車輛的事實已達到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鐘小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因鐘小某系11歲的未成年人,鐘某作為鐘小某的法定監護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車時,應當預見到兒童在狹小停車空間內操作車門的潛在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范。然而,鐘某未在鐘小某上下車時主動協助或實時監督,亦未通過調整車輛位置、給孩子預留充分開門空間等方式避免危險發生,客觀上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相應的侵權責任不應減輕,為此應對余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算,余某損失共計4435元。法院依法判決該損失由鐘某承擔。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鐘小某年僅11歲,在法律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力及對可能引發后果的認知能力尚未成熟。鐘某作為鐘小某的法定監護人,在陪同未成年人上下車時,應當對車輛周邊環境、操作風險保持高度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如主動協助開關車門、預留充足空間、提前提醒安全注意事項等。然而,鐘某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相應的侵權責任不應減輕。
來源 廣州日報 記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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