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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性質特殊
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罰更為嚴厲
一不留神可能自砸“飯碗”
不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顧
更是置廣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顧
當你酒后拿起車鑰匙的那一瞬間
結局就已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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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0日 11時4分許,拜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輔警在省道S307線15公里700米處開展檢查時,對一輛車牌號為新N62***的39座旅游客運大巴車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話語帶有酒氣,隨后對駕駛人魏某進行呼氣時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42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經查,該車為新疆阿克蘇旅客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當時車內乘坐16名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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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了解,駕駛人魏某已有31年駕齡,6月8日從阿克蘇帶一批游客駕駛大巴車到庫車旅游,6月9日22點左右在庫車飯店入住后出外就餐,并喝了200克左右的白酒,直至23點30左右才休息;次日9點30左右,他開車帶著旅客準備去景點,前一天晚上喝的酒,自認為酒醒了,便抱僥幸心理上道行駛,沒想到被交警查獲。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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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小心“隔夜酒”
有些人誤以為晚上飲酒后等到次日早上開車一定沒事,實際上,這種想法并不科學。因血液中可能仍然含有大量酒精,此時開車也許會構成飲酒駕駛或醉酒駕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隔夜酒”。每個人的酒精代謝能力不同,因此,在酒精完全代謝前不要開車,謹防“隔夜酒”。
什么是營運車輛?
營運車輛,是指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出租車、承包的小客車、私人的大型翻斗車、貨車、公交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
飲酒、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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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丨拜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編 輯丨宋 玲
初 審丨譚 廷
二 審丨王 丹
簽 發丨蔡 國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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