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海南三亞一項目的工程被層層轉包——總包方是個體工商戶,將工程轉包給個人包工頭,包工頭又將木工活分包給劉某,最后由劉某帶人進場施工干活。施工工人受傷后,總包方拒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聲稱“他不是我直接招的”。近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承包人用工主體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總包方將工程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應對該自然人招用的工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01
案情:
裝修工程被層層轉包
分包的施工人員受傷致殘
2024年10月,家住海口市美蘭區的個體戶經營者符某從案外人三亞某有限公司處承攬了三亞某新增地下室及室內改造項目。隨后,符某將工程整體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張某。張某接手后,又將木工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5元的價格分包給劉某。劉某便帶著妻子和兒子劉某某一起進場施工。
2024年10月31日,劉某某在操作電鋸時,不慎被切斷左手多根手指。張某將劉某某送往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療費。經醫院診斷,劉某某為“左手拇指中指單指不全切斷、左中指創傷性手指缺如”。
2025年,劉某某向三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符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仲裁委裁決:確認符某對劉某某自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間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符某不服,向原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承擔責任。
02
判決:
發包方違法轉包須擔責
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城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同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院認為,該案中,符某從三亞某有限公司承攬了項目,又將整體改造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張某。張某再將木工部分分包給劉某,劉某某由劉某安排施工。雖然劉某某與符某之間沒有直接合同關系,但根據上述規定,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符某應當對在承包業務中受傷的劉某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城郊法院判決確認符某承擔自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間對劉某某的用工主體責任。符某不服,上訴至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律師:
存在違法轉包分包
發包方須為施工工人擔責
“很多企業主認為,只要不是自己直接招用的工人,出了事就與自己無關,這是一個嚴重的誤區。”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以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裝飾裝修等企業將工程(業務)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陳積禎介紹,“用工主體責任”主要包括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也就是說,即使發包方與工人沒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違法轉包、分包行為,發包方就要為包工頭招用的工人“買單”。該案中,符某將其承包的工程整體轉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張某,張某又層層分包,將木工部分分包給劉某。符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違法轉包、分包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陳積禎提醒,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不得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如需分包,應選擇具備合法資質的勞務公司,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工單位應為施工現場的所有工人(包括分包單位招用的工人)購買工傷保險,避免因工傷賠償糾紛引發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應保留好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工人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資料,以備查驗。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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