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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隴東學院在《甘肅日報》刊登公告。
公告稱,該校遲某某、曹某某、施某、孫某某、劉某5名聘用人員外出讀博后未按期返校,史某某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脫崗,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擬依法解除與遲某某等6名聘用人員的聘用關系并注銷其事業編制。
因未與本人取得有效聯系或本人收到通知后未到校辦理解聘手續,現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請以上人員自公告登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部門及學校人事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或進行申辯陳述。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學校將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保留追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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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編輯:陳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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