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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山疊翠,洱海湛藍,大理的綠水青山是我們共同的財富和驕傲。然而,這片珍貴的綠色家底,正因一些不經意的“砍伐”行為而面臨威脅。你知道嗎?隨意砍伐一棵樹,不僅僅是破壞環境,更有可能觸碰法律的紅線,面臨嚴厲的處罰。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森林、古樹名木及野生保護植物已成為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重要資源。大理州作為生態資源富集區,保護好每一片森林、每一棵古樹、每一株珍稀植物,是我們所有人的責任。一起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說清楚關于“砍樹”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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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砍伐普通林木:絕非“想砍就砍”
許多人可能認為,砍伐自己承包山地或林地上的樹木是理所當然的事,這種認識存在極大誤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或單位享有的通常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經營權,而非所有權意義上的任意處分權。
核心規定在于“采伐許可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需符合技術規程)等極少數情形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須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蓄積、方式和期限進行采伐。
這意味著,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計劃對林地上的林木進行采伐、采挖或移植,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合法許可。無證采伐,或者雖有證但未按證采伐(如超量、超范圍),都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采伐的“盜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可責令補種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若盜伐數量較大,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超過許可范圍采伐的“濫伐”行為,同樣面臨責令補種、罰款乃至刑事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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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樹名木:承載歷史的“活文物”,嚴禁損害與移植
古樹名木是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瑰寶,具有極高的生態、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大理州境內分布著眾多古樹名木,它們是我們城市的“綠色名片”。國家對古樹名木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任何損害行為都被法律明文禁止。
根據《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禁止采伐古樹名木。其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對于違反規定采伐古樹名木的,不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還將根據古樹保護級別(一至三級)處以每株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高額罰款。
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不僅限于樹體本身。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在古樹名木上刻畫、架設線纜、纏繞或者懸掛物體、攀爬古樹名木,破壞古樹名木保護設施、保護標志,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行為人均將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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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野生保護植物:大自然的“珍寶”,采集需持“特別通行證”
除了參天大樹,林間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珍稀草本、灌木,也可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我國對野生植物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其中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受到法律的嚴格管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的,必須向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申請“采集證”。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也必須經縣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級主管部門申領采集證。任何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采集證規定進行采集的行為,均屬違法。
違法采集的后果同樣嚴重。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沒收所采植物及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到刑事層面,如果非法采伐、毀壞的是珍貴樹木或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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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與呼吁
1.采伐林木,許可證是前提:牢記“先申請,后采伐”,切勿無證操作或超范圍作業。
2.古樹名木,碰不得更砍不得:它們是受特殊保護的“活文物”,任何損害和非法移植行為都將付出高昂代價。
3.野生植物,采集須有“證”:對不熟悉的植物務必保持謹慎,確認保護物種并經合法審批后方可采集。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森林資源、古樹名木和野生植物,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們對子孫后代的責任。大理州林業和草原局將持續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也呼吁全社會共同行動起來,學習林業法律知識,增強法治觀念,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攜手守護好大理這片永恒的綠色家園。
如果您發現身邊有疑似非法砍伐、損害古樹名木或非法采集野生保護植物的行為,請及時向當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舉報。讓我們共同成為林業生態安全的守護者!
普法月宣傳專欄小提示
本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本文由大理州林草局法律顧問團隊提供專業支持。
免責聲明: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開信息編寫,僅作為普法宣傳參考,不作為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或當地林草主管部門。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國家保護古樹名木,禁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
第四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全國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預算。
國家鼓勵通過認捐、認養等多種形式資助古樹名木保護事業。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提高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教育,傳承古樹名木文化,增強全社會的古樹名木保護意識,營造保護古樹名木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對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實行三級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城市內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對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不受樹齡限制。
第九條全國綠化委員會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普查間隔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適時開展古樹名木資源補充調查。在普查、補充調查以及古樹名木認定等工作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古樹名木鑒定。
國家鼓勵單位、個人提供古樹名木資源信息。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補充調查結果認定古樹名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布。
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分別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
對在一定區域內集中生長形成的古樹群體,可以實行整體保護,并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為古樹群,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布。
古樹名木的認定和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古樹名木認定和分級保護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對古樹名木設立保護標志,建設相應的保護設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并依法公布。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劃定后,應當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樹名木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涉及屬于集體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顧有關單位、個人的利益。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加強古樹名木日常養護的原則,明確有關單位、個人作為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與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日常養護協議,根據古樹名木權屬情況、保護等級、養護狀況、養護費用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日常養護責任人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日常養護責任人的科學養護能力。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嚴格履行養護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日常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者出現生長異常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調查,并對所涉古樹名木采取救治、復壯等措施。
第十四條禁止采伐古樹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搶險救災等特殊緊急情形,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采伐古樹名木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有關情況逐級報告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報告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
(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撐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古樹名木移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移植費用和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一)買賣、運輸、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樹名木;
(二)挖根、剝損樹皮、過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樹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五)在古樹名木上刻劃、架設線纜、纏繞或者懸掛物體等,攀爬古樹名木;
(六)破壞古樹名木保護設施、保護標志;
(七)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選址、建設,應當避開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鋪設管線的,應當在施工前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盡可能減輕對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損害。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不符合古樹名木保護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治理。
古樹名木保護與文物保護相關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在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前提下,可以開展下列活動:
(一)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開展保護技術、遺傳育種、生物學等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
(二)結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以及傳統節慶、民俗,挖掘古樹名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三)開展科普宣教,促進古樹名木資源與生態旅游融合發展;
(四)古樹名木屬于傳統經濟樹種的,相關權利人依法開展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死亡的,由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確認、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置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價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分級保護巡查制度,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等級、分布地域、長勢情況等確定巡查周期,定期開展巡查。
對位于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古樹名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開展動態監控。
國家鼓勵單位、個人舉報、制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數據信息歸集至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單位、個人,要求其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作出說明;
(二)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四條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采伐、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涉及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涉及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來源:大理州林業和草原局
編輯:李婷婷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加強對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實驗室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七十四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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