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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大樓
“異常報價背后有何隱情?友邦團險是否涉嫌‘歧視性定價’?”
同一家公司、同一團險計劃、同職級員工,卻出現6萬元保費對應3萬元保額,與3萬元保費對應200萬元保額的巨大差異。這究竟是正常風控,還是歧視性報價?
6月12日,消費日報財經曝光一起高端團險定價爭議個案,蘇黎世財險員工家屬陳女士投訴友邦人壽差異化承保行為,懸殊的保單配比引發行業熱議。
目前,當事人已向監管部門提交正式舉報函,相關核查仍在進行中。
01
十年老客戶突遭“天價保單”
據投訴人陳女士介紹,她丈夫是蘇黎世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的高管。自2017年起,丈夫和孩子一直通過蘇黎世統一渠道,投保友邦人壽北京分公司的“環球精英”團體高端醫療保險,多年正常續保,保障內容和主體從未變過。
2025年12月29日,友邦人壽北京分公司與蘇黎世簽訂了一份《員工福利方案建議書補充協議》,約定從2026年1月1日起繼續提供團體醫療保障。
協議顯示:這名高管和子女兩人,一年保費6萬元,但兩人共享的保額只有3萬元。而同一職級的其他員工,兩人參保一年保費只要3萬元,共享保額卻高達200萬元。
保費雖然由公司全額支付,但需要計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45%的個稅稅率。這意味著,個人實際上變相承擔了近一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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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信息 圖片為投訴人提供
根據友邦人壽給該員工的補充協議顯示,保障對象為員工本人及子女2人,年度總保額3萬元由2人共享,保費合計6萬元。而其他同職級員工以3萬元保費獲得200萬元保額,保額是保費的66倍。這意味著該員工支付雙倍保費,僅獲得其他員工1.5%的保障水平。
根據友邦團險“環球精英”高端醫療尊享組合計劃,大陸地區投保人僅需支付一萬余元保費,即可獲得500萬元保額。然而在實際業務中,友邦為蘇黎世北京地區公司員工提供的方案卻是:3萬元保費僅200萬元保額,保費更高而保額明顯降低。即便如此,陳女士家連這一方案也未能享受。
讓陳女士感到氣憤的是,花6萬元保費買3萬元保額,那投保人買保險的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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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團險“環球精英”高端醫療尊享組合計劃
陳女士說,由于友邦人壽的報價引發爭議,她先生及其子女自2026年1月起陷入脫保狀態,她對報價的合理性表示質疑,認為同一家公司在同一團險計劃下對同職級員工給出差異如此懸殊的定價缺乏合理解釋。
02
投訴后友邦主動提出“倒簽單”
因對定價強烈不滿,陳女士于2026年3月5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局投訴,并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平臺及黑貓投訴平臺進行投訴。
3月6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平臺告知其投訴已受理;同日,友邦人壽總部也致電表示會調查處理。但截至3月10日,友邦仍未給出實質性解決方案。
3月16日,蘇黎世人力資源部門轉告陳女士:友邦拒絕解釋異常報價原因,但提出恢復保單,前提是采用“倒簽單”方式,將生效日追溯至2026年1月1日。
所謂“倒簽單”,即先出險、后投保,屬于典型的保險欺詐行為。友邦官網明確警示,這類行為不僅無法獲得理賠,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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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官網截圖
而實際情況是,2026年1月至3月15日期間,陳女士的家人一直處于脫保狀態,沒有任何保障。友邦卻要求以倒簽單方式恢復原保額,且未對這兩個半月的脫保期作出任何補償。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主動提出倒簽單,本身已涉嫌違規。
5月12日,在陳女士先生的要求下,蘇黎世人力資源總監、友邦北京分公司袁某及另一名工作人員共同召開會議。
會上,友邦人壽要求該員工撤回投訴,并稱并非歧視性報價,而是基于該員工個人賠率不佳進行的單獨核保。
陳女士稱,自己先生當場提出多項要求:出具其2025年的理賠數據、個人風險評估報告、精算評估報告,以及該費率和條款的注冊號與備案號;出具2022年至2025年蘇黎世團單的費率表以供核對;對2026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脫保期間進行補償或出具追認批單。
5月22日,友邦人壽北京分公司向蘇黎世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發送《關于蘇黎世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員工就團險加保問題說明》,該文件加蓋友邦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
該說明文件對陳女士的先生此前提及的歧視性報價疑慮作出3項聲明,稱所有報價均嚴格依據監管規定及與投保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出具,前期提供的保障方案處于協商階段屬正常業務流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性報價或主觀隨意定價行為。文件同時確認保單已依法生效,并提供了電子保單查詢方式。
然而,對于該員工要求的理賠數據、個人風險評估報告、精算評估報告、費率注冊號及備案號等信息,友邦人壽在函件中僅提供了過往幾年的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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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聲明截圖(圖片為投訴人提供)
目前,陳女士與友邦方面尚未達成一致。
陳女士先生否認函件中稱該報價是與投保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在其問詢蘇黎世公司人力資源總監后,人力資源部同樣堅決否認了這一說法。
陳女士解釋說,在維權期間,她咨詢了多位團體健康保險核保專家,專家意見認為友邦人壽針對該員工及其家庭的異常報價嚴重違反了多項金融監管規定。團體保險的核心制度根基在于依托群體風險池的底層架構,通過大數法則對沖單一主體的風險不確定性,實現對同一團體成員采用統一的風險評估標準和定價規則。
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友邦人壽在本次團體高端醫療險業務中,針對同一團體內部單一被保險人給出異常報價,嚴重違反了團體保險統一定價的核心規則,且保險公司以補充協議等形式變更定價方法的,應按要求重新審批或備案,友邦以“個人賠率不好、單獨核保”為由提價,既未出示特殊費率的備案號,也未完成費率變更備案,屬于典型的未按規定使用備案費率,已構成“報行不一”的違規行為。且倒簽保單生效日期屬于篡改保險核心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業務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底線。
值得一提的是,在費率合規方面,早在2021年,監管部門就曾對友邦人壽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友邦人壽因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問題,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警告,并處罰款49萬元。本次消費者投訴中再次涉及的費率爭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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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就曾對友邦人壽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2015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團體保險應當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以批單、批注或者補充協議形式進行變更的,應當由總公司統一批準和管理。該通知同時明確,團體保險是對同一團體的成員采用統一的風險評估標準和定價規則,這也是團險區別于個人商業保險的核心特質。
對于本案中消費者的投訴,消費日報財經記者向友邦人壽發去采訪提綱,截至發稿未獲該公司回應。
來源:消費日報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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