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犯罪案件中,以“干股”名義輸送利益的行為日益增多,成為商業賄賂的常見形式之一。干股型受賄隱蔽性強、涉及金額大,且常與合法的股權激勵、投資分紅相混淆,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本文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干股型受賄的認定標準及辯護要點進行系統梳理。
一、什么是干股?
干股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商業實踐中的俗稱。通常是指股東無需實際出資即可取得的股份權益。干股持有人不承擔出資義務,但可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分紅或股權增值收益。
在商業實踐中,干股通常作為股權激勵的工具,用于獎勵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骨干,具有激勵與綁定的雙重功能。其典型特征包括:比例明確、附有條件、與公司經營風險掛鉤——公司盈利時享有分紅,公司虧損時則承擔相應風險。
然而,在職務犯罪語境下,“干股”被異化為權錢交易的載體。請托人通過贈送干股的方式,向國家工作人員輸送利益,以換取其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幫助。這種以干股為名的利益輸送,正是干股型受賄規制的重點。
二、干股型受賄的法律依據
干股型受賄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第二條。
該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
具體認定規則如下:
(一)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的
如果干股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有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則受賄數額按照轉讓行為發生時該股份的實際價值計算。此后所分得的紅利,按照受賄孳息處理。
(二)股份未實際轉讓的
如果股份未實際轉讓,僅是以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則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以合作投資名義獲取利潤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但實際并未出資,也未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的,同樣以受賄論處。
三、干股型受賄的構成要件分析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干股的行為,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非本罪。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其中,“利用職務便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核心要素。謀取的利益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有其中任一行為即可。
(三)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干股系請托人因職務行為給予的對價,仍然予以收受。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干股系正常的股權激勵或投資回報,缺乏受賄的故意,則不構成本罪。
(四)數額認定
干股型受賄的數額認定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傳統的直接收受現金。根據司法解釋,已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受賄數額按轉讓時股份價值計算;未辦理轉讓登記、僅以分紅名義獲利的,按實際獲利數額計算。
四、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爭議焦點
(一)干股與合法股權激勵的區分
這是干股型受賄辯護中最核心的爭議點。合法的股權激勵通常具有以下特征:激勵對象為公司員工或管理人員;有明確的激勵方案和考核條件;激勵對象需提供實際勞動或管理服務;收益與公司經營業績掛鉤,承擔相應風險。
而受賄型干股往往具有以下特征:收受人與公司之間無實質勞動關系;無明確的考核條件;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享受收益;收益與職務行為存在對價關系。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基于真實的勞動關系和貢獻獲得股權激勵,還是以股權激勵為名收受與職務行為對價的賄賂。
(二)股份價值的認定
干股型受賄中,股份價值的認定直接影響受賄數額。股份價值可能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價格;審計報告中的凈資產對應價值;資產評估報告中的市場公允價值;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約定的價格。
如果上述價格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如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司法機關可能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辯護人可對評估方法、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提出質疑。
(三)“實際轉讓”的認定
是否構成“實際轉讓”,直接決定受賄數額的計算方式。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原則上應認定為實際轉讓;未辦理登記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如表決、分紅)的,也可能被認定為實際轉讓。
實踐中,部分干股以“代持”方式持有,即名義上由他人代持,實際收益歸國家工作人員。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能綜合代持協議、分紅記錄、資金流向等證據,認定股份已實際轉讓。
(四)紅利是否計入受賄數額
根據司法解釋,已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不計入受賄數額,但在量刑時作為情節考量;未辦理轉讓登記的,實際分得的紅利應計入受賄數額。
這一區分對受賄數額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在辯護中,應當首先厘清是否構成“實際轉讓”,再據此確定數額計算方式。
五、辯護要點梳理
(一)定性辯護:干股系合法的股權激勵,而非受賄
如果行為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干股系基于其管理貢獻或技術貢獻獲得的激勵,且有明確的激勵方案和考核條件,則應主張屬于合法的股權激勵,不構成受賄。
(二)數額辯護:合理界定受賄數額
對于已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干股,受賄數額應為轉讓時股份的實際價值,而非分紅累積金額或后續增值收益。辯護人可對股份價值的評估方法、評估結論提出質疑,爭取降低認定數額。
對于未實際轉讓的干股,受賄數額應為實際分得的紅利,而非干股對應的理論價值。辯護人應仔細核實行賄人是否實際收到分紅,以及分紅金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三)主觀故意辯護:不明知干股系賄賂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干股系正常的商業回報或股權激勵,缺乏收受賄賂的故意,則不構成本罪。在股權激勵方案明確、公司制度規范的背景下,行為人有可能因對法律認識不足而誤認為是合法收益,辯護人可據此主張缺乏犯罪故意。
(四)因果關系辯護:職務行為與干股之間缺乏對價關系
受賄罪的成立要求職務行為與收受財物之間存在對價關系。如果干股系基于行為人的出資、管理貢獻或其他合法原因獲得,而非基于職務行為,則不構成受賄。
(五)時效與程序辯護
干股型受賄案件往往時間跨度較長,部分行為可能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辯護人應審查追訴時效是否屆滿,是否存在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時,對證據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排除非法證據。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