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晚上,極目新聞報道的“36歲單親爸爸參加幼兒園親子馬拉松猝死”的消息沖上熱搜,迅速撕裂了輿論場。
家屬一方通過媒體發聲,直指園方三大問題:賽前沒有強制家長體檢、免責聲明是外婆代簽的、120是路人幫忙打的,園方并非第一時間呼叫。質疑聲一出,大量網友本能地站到了家屬這邊,“園方全責”“必須賠償”的呼聲鋪滿了評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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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另一種聲音也在冒頭:5公里,按幼兒園孩子的體力來設的,對成年人來說不就是遛彎,這都能猝死,園方難道能未卜先知?
兩種聲音對撞得厲害,但吵到后面,很多人已經不是在討論這件事本身了,而是在宣泄一種更深層的情緒——家長怕學校“甩鍋”,學校怕自己“背鍋”,中間夾著的,是某種越來越擰巴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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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的憤怒不難理解。但凡現場急救再快一步,但凡園方在活動前多問一句“家長有沒有心臟病史”,慘劇說不定就可以避免。免責聲明是外婆代簽的,這個程序瑕疵園方確實繞不開。沒有人抓住黃金四分鐘,一樣白搭。該追的責要追,該補的課要補,沒有誰替園方開脫。
我也注意到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事實:根據家屬提供的醫院病歷記載,“活動執勤醫護立即給予持續性心肺復蘇”。也就是說,園方并非完全沒有急救動作。但問題在于,從倒地到120趕到,中間那幾分鐘的空白,才是真正致命的。
所以園方有沒有錯?有。該不該全賠?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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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追責這件事,真正危險的地方,就是把這二者當成一回事——學校有責任,和學校負全責,中間隔著一整個成年人的自我判斷。
律師分析得很清楚:幼兒園舉辦體育類親子活動,須嚴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沒買保險、沒有專業急救人員和AED、免責聲明涉嫌無效格式條款——這些都是園方的硬傷,跑不掉。但同時,民法典也明確了另一面:若受害人自身存在健康問題且未如實告知,可減輕組織者責任。
家屬自己也說了,董端有高血壓,病歷上寫著“心臟病病史,具體不詳”。一個36歲的成年男性,明知自己有高血壓,還要跑5公里,他對自己的身體狀況,真的一點判斷都沒有嗎?
學校在活動前發了通知,明確寫了建議父母本人參加。董端自己到場、自己起跑,他對自己能不能跑、身體吃不吃得消,不需要一丁點判斷?把一個超出正常預見范圍的突發性心臟驟停,全部砸在園方頭上,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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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方當然有錯。五公里迷你馬拉松,在策劃者的認知里根本不算高風險活動,就是一場親子遛彎。你讓一家幼兒園去預判“一個年輕父親會在這條路上心臟驟停”,老實說,這超出了正常管理者可以預見的范圍。埋雷的不是學校,學校只是恰好踩在了引爆點上。
最讓我害怕的,其實還不是責任怎么分,而是這件事帶來的連鎖反應。
如果最終的結果是,不管成年人自身身體狀況如何,不管園方做了哪些安全提示,只要出了事學校就得全兜,那接下來會發生什么?
全縣、全市的幼兒園園長明天開會,最先討論的恐怕不是怎么搞急救培訓,而是親子運動會還辦不辦了,畢業演出家長還能不能進園了。簽聲明被罵甩鍋,強制體檢被罵刁難,什么都不做被罵缺位——學校怎么做都挨罵,最理性的保命方案就是什么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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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扇扇學校的大門被關上,孩子們失去的不只是一場跑步比賽,而是爸爸帶著他們沖刺時,孩子覺得自己擁有全世界的那幾秒。
那頓沒吃上的番茄魚是遺憾,但如果從此千千萬萬的孩子再也等不到一場爸爸能來的運動會,這種遺憾難道不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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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的是學校配好AED、讓老師學會心肺復蘇、把安全預案從紙上落到地上,而不是讓學校從此患上“活動恐懼癥”。
聊聊吧:如果你孩子學校明天發通知說,出于安全考慮取消所有親子運動類活動,你會簽字同意,還是拒絕?
(源自極目新聞等媒體,圖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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