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安市鄰水縣委原書記黃永鴻受賄案,對被告人黃永鴻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黃永鴻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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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圖據遂寧中院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黃永鴻利用擔任廣安市鄰水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資質辦理、規劃設計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7萬余元,其中165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未實際取得。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永鴻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黃永鴻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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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圖據遂寧中院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永鴻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黃永鴻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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