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關于事后防衛的案子,看得挺讓人糾結。
2017年5月,韓某明等多人受他人指使,打算教訓韓某濤。第二天傍晚,韓某明等人分乘兩輛車找到韓某濤,下車對他拳打腳踢。韓某濤掏出鑰匙鏈上的小刀防衛。韓某明等人一看到刀,立刻轉身逃跑,分別跑向兩輛汽車。韓某濤持刀追趕,追上了已經坐上汽車、正準備離開的韓某明,隔著車窗一刀捅進韓某明的左胸部,造成重傷二級。
這個案子經過一審、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韓某濤在遭受圍毆時持刀反擊,屬于正當防衛;但對方逃跑、上車準備離開后,他仍然追上去捅刺,此時侵害已經結束,屬于事后防衛,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是侵害到底有沒有結束?
根據《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同時,該意見還明確: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實踐中,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結束,核心標準是不法侵害人是否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這里面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客觀上是否還有侵害能力,二是主觀上是否放棄侵害意思。
本案中,韓某濤面對的是一群事先預謀、分乘兩輛車前來“教訓”他的人。對方雖然暫時逃跑,但并沒有喪失侵害能力,兩輛車還在,人還在車上,完全可能掉頭再回來。防衛人很難在那種緊張情境下判斷對方是徹底放棄還是暫時撤退去叫人。按照咱們普通人的認知,一個被多人圍毆過的人,看到對方上了車卻沒有離開,很難確信侵害已經結束。
而法院認定侵害結束的一個重要依據是:韓某明已返回至汽車上、準備逃離。但請注意措辭是準備逃離,而不是已經逃離。車輛還沒有駛離現場,侵害人還在現場范圍內,此時認為危險狀態已經消失,是否過于苛刻?
如果侵害人只是暫時撤退到車上,并沒有真正離開現場,可能隨時掉頭再實施侵害,防衛人是否只能被動等待對方再次動手?
我認為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不能簡單以侵害人是否上了車來判斷,而要看是否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如果車輛尚未駛離,侵害人仍在現場范圍內,就不能認為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
為什么判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韓某濤造成被害人重傷二級,量刑起點就是三年,法院不可能判低于這個起點。
量刑上,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對韓某濤有利的情節:事出有因、對方先動手、韓某濤在恐懼和緊張狀態下做出反應、案發后取得諒解。所以,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幅度內,選擇了最低的三年。
但如果韓某濤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結果會完全不同。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期有可能降到三年以下甚至緩刑。但本案被認定為事后防衛,意味著根本不存在防衛情節,自然無法適用防衛過當的減輕處罰規定。
以上分析,是基于判決書披露的公開信息所作的法律探討。具體案件的結果,還需結合全部證據和庭審情況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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