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讓我突然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標準產生了思考。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標準是什么呢?是科技騰飛?是GDP騰飛?還是大企業大老板越來越有錢?
我認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標準,少不了老百姓富起來這一條。如果老百姓不富,其他的方面再怎么厲害,也不能算復興,因為復興的意義,振興中華的根本目的,就是讓人民過上好日子。
可是現在,看到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這種以大欺小的事情,居然是打著法律的旗號,真是讓人心里不舒服。尤其是看到,有幾家小店被遇見小面起訴開不下去,真是讓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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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發文指出,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是不合法的。一方面,其注冊的“渝見小面”商標為第35類,限制不了線下開店;另一方面,其注冊的“遇見小面”商標當前處于無效狀態。這兩點都是有據可查的。而有這兩點,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就是毫無道理的。
當然,本文不是要再重復這個意思,而是想說,即便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是合理的,是應該受到現行法律支持的,我也認為這種情況應該改變,應該修改法律,扭轉這種情況,以保護個體戶。
換句話說,對于商標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照顧個體戶的利益,考慮到大企業與個體戶尤其是那些街邊小店、夫妻店的不對稱性,使街邊小店、夫妻店免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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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不是說街邊小店、夫妻店就可以肆無忌憚侵犯大企業的商標權,我只是想說,對于一些借光的情況,可以放寬一些,讓個體戶在創業能夠容易一些。
就比如,遇見小面曾經起訴山東省廣饒縣廣饒街道的海榮遇見小面館,就因為這家小面館的名字里有“遇見”兩個字,法院就支持了遇見小面,判定海榮遇見小面館構成侵權,判賠8000元。
遇見小面還曾起訴成都市新都區鈺見小吃店,人家名字叫“鈺見”,也被起訴了,而且法院也支持了。
這種情況,是不是有些不合理?這兩家都是很小很小的個體戶,結果被起訴賠錢,而且還得注銷登記。這些街邊小店,本來賺錢就少,有可能還得賠錢,哪里經得起大企業如起訴?
而當前發生的,遇見小面起訴河南南陽這家渝見小面,是一家夫妻店,一碗面八塊錢,得1000碗才夠賠償8000塊,這1000碗夠賣多少天的?兩口子掙點辛苦錢容易嗎?起訴這樣的小老百姓于心何忍?
當前發生的還有,遇見小面起訴江蘇常州一家“渝見小面”,索賠50000元,這也是一家夫妻店,兩口子重慶人,來到江蘇開個小面館,也是掙點辛苦錢,據報道為了應訴,還得花錢請律師。你說說,遇見小面是不是害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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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應該立法保護個體戶,除了不能照搬大企業的名稱與圖案設計之外,類似諧音或者借用其中詞語的,應該允許。比如海榮遇見小面館、鈺見小吃店,這都應該允許。當然,可以設置限制條件,即這些個體戶如果發展壯大了,就不可以借光了,需要重新改名字。
總之,法律應該為老百姓創業充分創造有利條件,幫助個體戶發展。無數的個體戶開起來了,發展起來了,地方經濟才能發展起來,尤其是那些三四線縣城,甚至是小鎮。不能讓一家大企業的商標,限制眾多個體戶的生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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