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費打球時突然倒地,最終心源性猝死。家屬將球場經營方告上法庭,索賠 85 萬余元。球場自認貼了免責告示、事發后也打了 120,不該擔責,上訴請求大幅降低賠償比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 15% 責任、賠付 35 萬余元的原判。法院明確:光貼免責標語沒用,經營性球場必須配齊急救物資、持證急救人員,缺失就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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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10 日晚,上海市民朱某約好友購票前往虹口區一處經營性籃球場打球。當晚 20 點 05 分,朱某在對抗過程中毫無征兆突然暈倒在地,失去意識。在場球友與場館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 120,但場館內部沒有自動體外除顫儀(AED),幾名球友只能跑到周邊商場借來設備臨時施救,白白浪費寶貴搶救窗口。
20 時 17 分急救人員抵達現場,持續搶救至 23 點 07 分,朱某仍搶救無效離世。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明確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好好一場運動,轉瞬天人永隔。朱某父母、妻兒悲痛之下,將球場運營公司起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類損失合計 237 萬余元,要求球場承擔 85 萬余元賠償。
球場方抗辯:已貼免責提示,出事純屬自身疾病
庭審中,球場經營企業提出多項抗辯理由:
- 場館入口張貼完整入場須知,明確告知高血壓、心臟病人群禁止入場,運動突發心臟驟停等意外,場館概不負責,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 朱某突發疾病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全程配合救援,沒有拖延處置;
- 地方性法規僅鼓勵經營性球場配備 AED,并非強制要求,場館沒有采購設備不違反硬性規定;
- 猝死根源是朱某自身心臟疾病,屬于個人體質問題,經營方無需承擔高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并未采信球場全部說辭,梳理清楚本案兩大核心過錯。
一、球場存在法定安全保障漏洞,錯失黃金搶救 4 分鐘
根據《民法典》第 1198 條規定,體育場館這類經營性公共場所經營者,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未盡義務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明文規定: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設施必須配備急救器械、急救藥品,在崗人員需掌握急救技能;公共場館強制配備 AED,經營性場館鼓勵配置,但基礎急救物資與急救人員屬于硬性要求。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事發當晚場館僅一名工作人員在崗,且完全不具備急救操作能力;場館內未存放急救箱、急救藥品,更無 AED 等急救設備,經營方全程無法舉證自身落實急救保障措施。
醫學上,心源性猝死存在黃金 4 分鐘搶救窗口,心跳驟停 4 分鐘后腦細胞就會發生不可逆壞死,每延遲一分鐘,存活率下降 10%,救護車到場普遍需要 10 分鐘以上,現場急救設備與會施救的人員是救命關鍵。本案中,正是場館缺少基礎急救配置,現場無人專業施救,只能臨時外出借設備,直接延誤最佳搶救時機,顯著提升死亡風險。法院認定:場館的過錯與朱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死者自身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劃分主次過錯
法院同時指出,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清楚籃球屬于高強度對抗運動,應當提前判斷自身心臟耐受程度,量力而行。其隱瞞自身健康隱患、貿然參與劇烈運動,是誘發猝死、造成死亡結果的主要原因,自身過錯占比更大。
綜合雙方過錯輕重、事故因果力大小,法院核算全部損失總額 237 萬余元,酌定球場承擔 15% 賠償責任,判決賠付家屬 35 萬余元,駁回其余高額索賠訴求。
球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責任比例過高,僅愿意承擔 5% 賠償。今年 5 月 28 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宣判:場館急救設施缺失、工作人員無急救資質屬實,一審認定過錯、劃分 15% 責任合理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同類判例頻發,運動場館急救配置已成硬性紅線
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同類運動猝死索賠案件,裁判思路高度統一:
- 廣州一羽毛球館顧客運動猝死,場館未配 AED、無急救人員,被判承擔 20% 責任賠償 20 萬元;
- 健身房顧客跑步機上突發猝死,場館無急救物資,承擔 10% 責任賠付 9 萬余元;
- 多地法院發布司法建議,督促所有經營性健身、球類場館配齊急救箱、AED,并定期組織員工急救培訓。
多地陸續更新地方體育條例,四川、上海、廣州等省市均明確,經營性體育場所必須配齊急救器械、藥品,在崗人員掌握心肺復蘇、AED 操作技能,不再是 “可選項”。不少經營者誤以為一張免責告示就能免除全部責任,法律層面早已不認可這類單方格式條款,不能規避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四、兩大重要提醒,經營者、運動愛好者都要看
給球場、健身房、運動場館經營者
- 免責告示不能兜底責任,法規強制要求的急救配置必須落實:急救箱、常用急救藥品、AED(有條件優先配備);
- 定期組織員工參加急救培訓,確保至少 1 名在崗人員掌握心肺復蘇、AED 操作;
- 建立應急處置流程,顧客突發暈倒、胸痛等不適時,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急救,同步撥打 120,避免外出借設備延誤搶救。
給所有運動愛好者
- 運動前自查身體,有高血壓、心臟病、心律不齊、長期熬夜、胸悶心慌等情況,避免高強度對抗運動;
- 運動中一旦出現頭暈、胸痛、出冷汗、心慌,立刻停止休息,不要硬撐;
- 主動留意場館急救設備位置,日常學習基礎心肺復蘇、AED 使用知識,關鍵時刻既能自救也能救人。
文末熱議
一場悲劇折射出經營性運動場所普遍存在的急救短板,不少網友觀點兩極分化:有人認為,猝死根源是自身心臟問題,球場只是提供場地,35 萬賠償過重;也有網友表示,場館靠收費盈利,理應承擔配套安全保障,缺少急救設備等于漠視生命,判決具備警示意義。
一邊是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壓力,一邊是普通人運動時的生命安全底線,你如何看待這場二審判決?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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