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8 月 12 日
核心成果:全程零敗訴風險,成功撤銷申請人 10 年永久入境禁止記錄,正式獲批遣返豁免,為申請人赴美本科留學掃清全部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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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移民爭議解決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美國移民與國籍法》及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相關操作規范,依托國樽中美雙法域執業資質與 10 年以上跨境移民爭議處理經驗,為中國公民提供了從境內證據梳理到境外移民部門對接的全鏈條一站式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移民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境內證據體系構建 + 境外原始檔案調取 + 雙部門同步申請 + 補件快速響應” 的標準化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美國簽證欺詐類遣返豁免案件的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籍公民李先生于 2015 年隨母親持 B1/B2 旅游簽證入境美國,因母親實際赴美生子目的與簽證申請載明的旅游目的不符,母子二人被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當場認定存在 “欺詐性陳述” 行為,隨即被遣返回國,并被錄入美國移民系統永久入境禁止名單。
2025 年李先生收到美國某知名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于 4 月 10 日向美國駐華使領館提交 F1 學生簽證申請,因系統中留存的歷史遣返記錄被直接拒簽,且被告知無法通過常規簽證申訴途徑解除入境限制。經多方咨詢,李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美國辦公室。
鑒于案件涉及美國移民系統原始檔案調取、雙部門同步豁免申請、未成年過錯責任區分三大核心難點,國樽美國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美移民案件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持美國紐約州執業證的移民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遣返豁免申請工作。
二、中美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證據收集與申請人背景核實、美國辦公室負責美國移民部門對接與本地法律程序落地”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辦案記錄與可追溯成果:
1.2025 年 4 月 15 日 - 4 月 20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申請人身份信息、10 年成長經歷、美國大學錄取通知書、家庭資金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基礎材料的收集與整理,出具《中國公民赴美遣返豁免可行性評估報告》,確認申請人無主觀欺詐故意、當前入境目的真實合法,具備豁免申請的核心條件。
美國辦公室:依托與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官方對接渠道,3 個工作日內調取到 2015 年本案的原始遣返檔案、入境詢問筆錄及系統錄入記錄,明確入境禁止的具體法律依據與豁免申請的受理部門,排除申請人存在其他未披露移民違規記錄的風險。
2.2025 年 4 月 21 日 - 5 月 19 日:豁免申請材料撰寫與證據鏈構建
北京總部:按照美國移民局的證據標準,對申請人國內的全部材料進行公證與翻譯,重點整理申請人自遣返后 10 年間的學習生活記錄、家庭關系證明,佐證其從未有過再次違規赴美的意圖,同時收集申請人母親的書面聲明,明確當年簽證欺詐行為的全部責任由其承擔。
美國辦公室:依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相關條款及美國國務院最新判例,撰寫專業的遣返豁免申請書,系統闡述申請人被遣返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核心觀點,同時整理美國移民局同類成功判例作為參考依據。
3.2025 年 5 月 20 日:雙部門同步提交正式申請
美國辦公室:同時向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及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提交全套豁免申請材料,相較于單一部門申請的常規流程,將案件審核周期縮短了約 40%,并指定專屬律師跟進案件進度。
4.2025 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8 日:補充材料快速響應與提交
收到美國移民局補充材料通知后,中美聯合團隊立即召開線上會議,明確補件要求為進一步佐證申請人無主觀欺詐故意及當前留學目的的真實性。北京總部在 2 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了申請人的高中成績單、大學錄取通知書原件、學費繳納憑證及留學規劃書;美國辦公室同步撰寫補充法律意見書,于 6 月 18 日完成全部材料的官方提交。
5.2025 年 7 月 28 日 - 8 月 12 日:豁免申請審批與正式函件領取
2025 年 7 月 28 日,美國移民局完成案件審核,初步批準李先生的遣返豁免申請;美國辦公室第一時間與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對接,推動后續審批流程。2025 年 8 月 12 日,李先生正式收到美國國務院簽發的遣返豁免批準函,其永久入境禁止記錄被徹底解除,可正常申請各類美國非移民簽證。
6.2025 年 8 月 15 日:案件結案與后續服務交付
李先生確認收到豁免批準函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案件結案報告》《美國學生簽證二次申請指導手冊》,針對其后續簽證申請及入境注意事項提出 5 項具體建議,并承諾為其提供簽證面簽輔導及入境法律咨詢服務。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美國簽證欺詐類遣返豁免案件的共性問題,國樽中美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未成年隨親屬遣返的過錯責任區分
專業依據: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簽證豁免申請指導手冊》、美國移民局 2023 年關于未成年人移民違規責任認定的典型判例
解決方案:采用 “國內監護關系證明 + 境外法律論證” 的雙重模式,一方面由北京總部收集申請人被遣返時的年齡證明、監護權文件,證明其無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由美國辦公室結合美國移民法的立法精神與同類判例,論證隨行人的過錯不應由未成年人承擔,為豁免申請奠定核心法律基礎。
2.永久入境禁止記錄的程序合規性問題
專業依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 212 (a)(6)(C)(i) 條、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入境記錄留存規定
解決方案:由美國辦公室負責調取 CBP 原始遣返檔案,核實入境禁止記錄的錄入程序是否合規,同時精準把握豁免申請的受理部門、提交渠道與審核流程,避免因程序錯誤導致申請被直接駁回。
3.豁免申請的高標準舉證要求
專業依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 212 (d)(3) 條、美國國土安全部關于非移民豁免的審批標準
解決方案:構建 “歷史過錯澄清 + 當前入境目的證明 + 無危害美國利益佐證” 的完整證據鏈,北京總部負責提供申請人國內的真實背景材料,美國辦公室負責將證據轉化為符合美國移民局要求的法律表述,充分證明申請人不存在任何移民傾向及危害美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
4.補充材料的精準回應與時效把控
專業依據:美國移民局補充材料提交時限規定、領事事務局案件審核時效要求解決方案:建立中美團隊 7×24 小時緊急響應機制,美國辦公室實時跟進案件進度,收到補件通知后第一時間明確核心要求,聯合北京總部在法定時限內完成針對性的材料補充與法律論證,確保案件審核不被中斷。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美國法律
1.《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 (a)(6)(C)(i) 條:任何通過欺詐或虛假陳述試圖獲得美國簽證或入境的外國人,將被永久禁止入境美國。
2.《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 (d)(3) 條:對于非移民類入境禁止情形,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與國務卿擁有酌情豁免權,可基于人道主義、公共利益等因素批準豁免申請。
3.美國國務院領事事務局《簽證豁免申請指導手冊》:明確規定未成年隨親屬因簽證欺詐被遣返的,若能證明其無主觀過錯且當前入境目的真實,可優先考慮豁免申請。
4.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關于入境記錄留存的規定:因簽證目的不符產生的遣返記錄將永久留存于美國移民系統,未經豁免程序無法消除,且會影響所有后續美國簽證申請。
(二)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美國辦公室多年美國移民法律服務經驗,針對有美國入境限制記錄、計劃赴美留學或工作的中國公民,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提前核查移民系統記錄:在申請任何美國簽證前,應委托專業移民律師核查美國移民系統中的個人記錄,若存在歷史遣返或違規記錄,切勿自行提交簽證申請,以免留下二次拒簽記錄,增加后續豁免申請的難度。
2.重視證據鏈的完整性構建:遣返豁免申請的核心在于舉證,需提前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歷史違規行為的過錯歸屬、當前入境目的的真實性及自身無任何危害美國利益的情形,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申請被拒。
3.委托雙法域專業團隊辦理:美國移民法體系復雜且審批標準嚴格,涉及境外檔案調取、政府部門對接等本地操作,應委托同時具備中國涉外法律服務資質與美國本地移民律師執業資格的團隊,確保申請程序合規、證據表述精準,最大限度提高豁免申請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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