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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蒼溪縣人民政府公示縣農業農村局兩項行政處罰:一農資店主因無證銷售限制使用農藥,被處10年禁業并罰款5000元;另一農資店因銷售過期農藥被罰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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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蒼溪縣農業農村局對龍山鎮某農資店經營者董某作出處罰:因未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0.5%溴敵隆母液140支,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120元,罰款5000元,且10年內不得從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同鎮另一農資門市部因銷售超質保期的30%芐氨·乙烯利水劑120瓶,被沒收產品并罰款2100元。
涉案的0.5%溴敵隆母液屬限制使用類殺鼠劑,原藥高毒、制劑中等毒。國家對限制使用農藥實行經營許可、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專柜銷售、臺賬可溯的嚴格管理制度。該店既無一般農藥經營許可證,更無省級核發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觸碰雙重紅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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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綜合整理自蒼溪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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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監制:張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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