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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6月23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一項重磅裁決,允許移民執法部門無需經過完整移民法官聽證,即可加速遣返大量無法證明已在美連續居住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無證移民。
此裁決被視為川普政府在移民執法領域取得的重大勝利,國土安全部(DHS)官員隨即表示歡迎,這恢復了政府依法行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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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從2年變成14天,再變成2年
“快速遣返”程序源于《移民與國籍法》(INA),允許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和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在特定條件下,無需移民法官正式聽證,即可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迅速遣返出境。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實施的《移民與國籍法》是1996年立法通過并實施的,當時法律原文規定,適用對象為:在陸地邊界100英里范圍內被捕、且抵達美國后2年內的移民。
從2004年小布什政府起,新成立的國土安全部將適用對象更改為:抵達美國14天。2017年川普第一屆政府時期,恢復法律原文為2年。而2021年拜登政府上任后,再次更改為14天。
2025年1月21日,川普上任后第一天,立即簽署行政令,再次將其修改為法律原文規定的2年。遭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等移民團體的起訴。
上訴
快速遣返未違反憲法正當程序
2025年8月29日,由拜登提名的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賈·科布(Jia M. Cobb)下令川普政府暫停實施,理由是擴大后的程序可能侵犯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權利。
川普政府上訴到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以2比1的投票結果,支持川普政府的立場,允許快速遣返程序適用于那些無法證明已在美連續居住至少兩年的無證移民,無論其被捕地點是否在邊境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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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多數意見的賈斯汀·沃克法官(Justin Walker)和內奧米·拉奧法官(Naomi Rao)認為,政府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決定快速遣返程序的適用范圍,并未違反憲法正當程序保障。多數意見強調,移民當局在遣返前仍需進行基本身份核查和事實審查,并非完全剝奪程序保護。
持反對意見的羅伯特·威爾金斯法官(Robert Wilkins)則認,為擴大后的政策可能對長期居住美國的移民造成不公平影響,尤其是在缺乏充分聽證機會的情況下,容易出現事實認定錯誤。
回應
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的風險
國土安全部總法律顧問詹姆斯·珀西瓦爾(James Percival)在X平臺上迅速回應裁決,稱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維護了政府的合法權益”。他指出:“多年來,國土安全部一直武斷地將快速遣返期限限制在14天,即使該規定本應適用于過去兩年內非法入境的非法移民。今天,法院支持了我們依法行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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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西瓦爾進一步表示,現在“還不算晚”,相關人員仍可選擇自行離境。政府為此提供了2600美元的津貼作為激勵,旨在鼓勵自愿遣返,減少強制執行的成本與沖突。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移民權利項目高級律師兼首席律師阿南德·巴拉克里希南(Anand Balakrishnan)表示:“川普政府力推快速遣返的做法將使人們面臨不公平且容易出錯的制度。這項裁決破壞了政府試圖遣返民眾時,民眾應享有正當程序這一基本原則。”
巴拉克里希南指出,快速遣返程序本就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的風險,尤其當涉及長期居住者時,他們可能因語言障礙、文件丟失或缺乏法律援助而無法有效證明連續居住事實。他透露,ACLU正在探討下一步行動,包括可能的上訴或尋求最高法院介入。
問題
如何證明已居住2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程序中,如果申請人被移民官員認定為“無法證明已在美連續居住滿2年”,就可能被快速遣返(無需移民法官聽證),舉證責任完全在申請人自己。
可信的證明包括入境記錄、稅務記錄、學校、就業、銀行和駕照證明等等。其他的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煤氣、互聯網賬單(連續2年以上)、房產稅單、抵押貸款對賬單等等。
任何無法證明自己在美國居住滿2年、又拿不出合法身份證明的人,都可能被ICE列入快速遣返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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