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5日,某煤礦30102采煤工作面隅角甲烷傳感器發生超限報警,瓦斯濃度達到最大值3.95%,相關聯的30102采煤工作面T1和回風巷、301采區回風巷、-20m水平西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均發生超限報警。事發后,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派員前往核查,經調閱相關資料,發現該煤礦楊某某、晏某某、周某某三人涉嫌擅自移動甲烷傳感器,該煤礦瓦斯抽放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二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煤礦立即撤出所有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楊某某、晏某某、周某某三人擅自移動甲烷傳感器的行為,致使無法探明礦井瓦斯濃度,危害極大,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三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
最終,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楊某某、晏某某、周某某三人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將該案人員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已對涉案3人以危險作業罪提起刑事訴訟。
針對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繼續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對該煤礦及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律師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案中,楊某某、晏某某、周某某三人擅自移動甲烷傳感器的行為,導致瓦斯抽放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以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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