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網友葉斌(化名)在社交平臺發布消息稱,他的妹妹小芬(化名)于2024年7月“被一名男子誘騙至出租屋,先后遭二人性侵”,兩名男子均承認和女孩發生過關系,當地警方立案偵查,后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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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通知書 受訪者提供
25日,葉斌告訴紅星新聞,事發時妹妹13歲,正在上初二,和妹妹同時被性侵的,還有另一名在上小學的女孩,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隨即立案,后又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案件。2025年,家屬向烏蘭浩特檢察院申請監督,檢方回復稱,未發現警方在撤案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隨后,公安機關再次回復,“該案不存在執法問題,該案法律適用準確,程序合法,核查結論準確”。
紅星新聞聯系了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一名辦案刑警表示,兩名涉案女孩均在12歲以上,本案經過市級公安和檢察機關等多部門的調查,確認“沒有犯罪事實”屬實,“辦案沒問題”。
13歲女孩《自述書》講述
“發生了讓我終生痛苦的事情”
小芬的身份證復印件顯示,案發時她13歲多。
葉斌向記者提供了妹妹小芬手寫的一份《自述書》,其中陳述:她是烏蘭浩特市某中學一名初二學生,2024年剛放暑假時,同屆同學白某某在微信上讓她加一個人,并推送來微信名片,語氣強烈,小芬就加了。幾天后,小芬得知對方叫包某某,“聊天的這幾天,一直約我出去玩”,小芬沒同意。2024年7月12日的聊天中,包某某稱小芬是“照騙”。“我為了證明我不是,就答應見面。就在這天,發生了讓我終生痛苦、悔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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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芬手寫《自述書》 受訪者提供
小芬在《自述書》中講述了事情經過:那天下午,包某某給她發送了一個小區的位置,小芬打車到達。見面后,包某某將小芬引到一個公寓房間,小芬發現,屋內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孩。小芬稱,兩人先后對她“實施了強奸”。那名不認識的男孩用手機錄制了視頻,還曾提到小芬認識的L某某和小英(化名)。事后,該男孩與屋外的包某某一起,將小芬帶出去吃麻辣燙、打臺球。回家前,小芬還被包某某要求付了8元臺球費。
這兩次,小芬表示,自己均做了反抗。
小芬自述書稱,事后,二男生以曝光視頻威脅,多次與自己見面并發生關系。
7月21日,小芬發現身體不適,發信息要求包某某付醫藥費。小芬稱,包某某帶人闖入小芬家,指責小芬“敲詐勒索”,還打了在房間里的小英。
當天,小英把遭遇告訴了媽媽黎女士,黎女士將小英、小芬帶到五一派出所報案。接受詢問中,兩人講述了之前發生的情況,稱被強奸。五一派出所隨即將案件移交給烏蘭浩特市公安局。
警方立案后撤案
“沒有犯罪事實”
烏蘭浩特市隸屬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小芬和葉斌是同母異父的兄妹。媽媽莫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們是外省人,常年在烏蘭浩特生活。葉斌透露,多年前父親出意外去世,后來媽媽再婚生了小芬。小芬5個月大時,莫女士離婚,成為一名單親媽媽,打工養活兩個孩子。
莫女士告訴記者,小芬是一個很乖的孩子,語文、英語成績都不錯,因此她一直對女兒很放心。2024年7月22日,警方來電通知,她才知道女兒發生的事。“當時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在莫女士的陪同下,警方給小芬做了詢問筆錄。
2024年7月22日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稱,小芬“被強奸一案,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屬我局管轄,現決定對本案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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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書 受訪者提供
葉斌告訴紅星新聞,小英在同一時間段也“遭到強奸”。小英母親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女兒事發時正在上小學6年級,剛過12歲。
《自述書》中,小芬始終不知道另一名男孩的名字。家人后來才看到,兩名男生系包某某、武某某。葉斌稱,據自己了解,包某某、武某某均為16歲以上。
莫女士說,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23時許被抓,22日23時許被取保候審。
2024年11月29日,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撤銷了案件。《撤銷案件決定書》稱,小芬被強奸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莫女士告訴記者,她未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上簽字。
當事女孩被診斷焦慮抑郁
家屬多次申訴
小芬提到,那件讓她“終生痛苦、悔恨的事情”“給我的母親、哥哥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和影響,導致我內心非常地愧疚,很想自殺了結這一切”。
莫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小芬承擔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2024年7月26日,興安盟第二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小芬“焦慮抑郁”;同日,興安盟精神衛生中心給小芬做的自殺風險評估量表(NGASR)結果分析報告顯示,小芬的總得分9分,等級為“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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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小芬患焦慮抑郁 受訪者提供
莫女士、黎女士均告訴紅星新聞,事件發生后,兩個女孩沒法再上學,兩年來一直待在家中。
莫女士說,案發后,女兒一直不出門,擔心她想不開,莫女士放棄打工在家陪伴。母女倆都吃不下飯,莫女士不敢多說話,怕女兒心煩,有時帶她去河邊散心。小芬整夜失眠,媽媽就陪她在客廳坐到天亮。“我去躺下了也得開著門,聽著聲,怕她出什么事。”
莫女士稱,自己承受的巨大壓力也被小芬察覺。2024年12月,莫女士去給女兒換床單,在枕頭下發現小芬手寫的那份《自述書》。看完后,她抱著女兒痛哭,“女兒說,媽媽我對不起你,你這些年帶著我和哥哥太不容易了”。
莫女士自責,事發那幾天沒注意到異常。《自述書》結尾,小芬提出疑問,“我很不明白,他們兩個人干了壞事,為什么會無罪呢?”
撤案后,黎女士心生失望,放棄申訴。“孩子已經受傷了,(申訴)有什么用呢?”但她強調,她不認可撤案決定,不原諒對方。
一年多以來,莫女士和葉斌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其中包括向檢察院申請監督。2025年6月,烏蘭浩特市檢察院答復稱,市公安局在撤案過程中未發現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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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答復函 受訪者提供
小芬家屬提供的一份回復函件顯示,2025年7月,烏蘭浩特市公安機關回復稱,“該案不存在執法問題,該案法律適用準確,程序合法,核查結論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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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回復 家屬供圖
2025年7月,莫女士和葉斌向內蒙古自治區信訪局舉報稱,本案存在“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義模糊不清”問題。信訪程序進度顯示,該事項從自治區信訪局先后被轉至自治區公安廳、興安盟公安局、五一派出所、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最后轉回興安盟公安局。8月15日,興安盟公安局答復,“您提出的事項,應當通過法律程序辦理,我單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您書面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但葉斌表示,其未收到“受理通知書”,至今家人再未收到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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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屬查詢受理程序 受訪者提供
辦案刑警:多部門曾調查
小芬家人向記者提供的2024年8月的錄音中,辦案刑警表示,包某某、武某某“承認發生關系了,但沒承認強奸”,并解釋,“結合(雙方當事人)去麻辣燙店吃飯等視頻,以及所有人的供述筆錄和證人證言,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此外,葉斌說,辦案刑警還曾解釋,小芬屬于“自愿”;莫女士則稱,警方曾告訴他,撤案理由“沒有犯罪事實”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行為人堅稱,不知道我女兒不滿14歲”。
6月26日晚,葉斌向紅星新聞提供了另一份錄音。葉斌稱,2024年9月,家人前往市局,向辦案刑警了解案情。錄音中,辦案刑警談到“年齡判斷”和“反抗不明顯”。
錄音提到,基于兩名女生的外表、身高、穿著打扮、生理特征、生活嗜好等方面,兩人和同齡女生相比的確比較成熟。“包某某、武某某均認為小芬、小英是15或16周歲。”葉斌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實際上小芬當時只有13歲”。
錄音提到,7月12日當天,小芬先后和包某某、武某某發生關系,小芬均“沒有明顯反抗,沒有受傷”。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完全不同意,另一種是半推半就。”
錄音提到,監控顯示,事后小芬還和兩人在一起吃麻辣燙、打臺球,三人一起聊天、吃飯、玩手機。上述整個過程與小芬《自述書》基本一致,根據多處公共場所監控和武某某拍攝的視頻判斷,“沒有看出強迫跡象”。“綜合以上時間段內的情節,很難看出存在違背女性意志的情節。”
6月25日,紅星新聞聯系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一位辦案刑警,對方表示,小芬、小英報警稱被強奸一案,當地檢察院曾介入;撤案以后,市級公安和檢察機關等單位也先后做過調查,均確認沒有問題。對于上述家屬所說的“反抗不明顯”“自愿”的說法,該警官未回應。記者聯系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截至發稿未得到回復。
對案件詳細情況,該刑警表示不便透露,但他提到,小芬、小英在案發時均處于“12至14歲”的年齡段。截至發稿,紅星新聞未獲得關于此案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的回應。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除非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北京青少年法援與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靜雯告訴紅星新聞,對行為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司法機關會嚴格把握,須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一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為人已足夠謹慎,仍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一般人在此種情形下亦難以避免錯誤判斷;三是結合幼女的身體發育、衣著打扮、言談舉止等特征明顯更像已滿十四周歲的。
兩名行為人如果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會不會是考量之一?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告訴紅星新聞,根據我國法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未成年涉嫌犯罪,只是在判決量刑的時候會考量,對定罪是沒有影響的。”
莫女士告訴記者,“要給女兒討一個公平和公道”。葉斌說,“我們可以過普通的生活,只要一家人平安就好。但妹妹出了這事兒,這兩年家里氣氛很差,媽媽經常背著我們哭。我們不光是要給妹妹伸張正義,也想讓更多的父母看見,保護好自己的孩子,不想讓這樣的悲劇發生到別的家庭。”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受害人與家屬均為化名化姓)
紅星新聞記者 陳龍
編輯 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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