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來自浙江省桐鄉市多名舉報人的實名投訴信在網絡引發關注。舉報人陳某某等五人聯名指控,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漢邦置業”的實際控制人崔某某及其配偶涉嫌逃稅、職務侵占、洗錢、行賄等十余項刑事犯罪。其中,由稅務部門查實并移交的?偷逃稅款本金、滯納金及罰款合計超5.6億元?一案,已于2026年6月被漣水縣公安局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此事在輿論場引發廣泛質疑。
?一、稅務稽查文書成鐵證:長期隱匿收入,偷逃稅款超3億?
據投訴信及隨附證據,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在一份編號為20260404的處理結果告知書中明確指出:
經查,漣水縣漢邦置業有限公司在2008年至2026年長達十余年間,存在通過“安置房、抵債房產不申報收入、房屋租賃不入賬”等方式系統性地少繳納稅費。
核查確認的?偷逃稅款本金為3.06億元?,依法加收滯納金2.34億元,并對偷稅行為處以罰款2150.10萬元。
稽查局已將案件以涉嫌逃稅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這份生效的官方稅務文書,與后續公安部門作出的不予立案結論形成了直接矛盾。
?二、巨額偷稅案件現“轉折”,公安不予立案引質疑?
舉報材料顯示,2026年4月,稅務機關將案件正式移送漣水縣公安局。時隔兩個月后,即2026年6月22日,漣水縣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淮公(經)不立字〔2026〕85號),稱“經審查認為,漣水縣漢邦置業有限公司涉嫌逃稅一案,未發現犯罪事實”,并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此決定一出,立即在舉報人群體及關注此事的公眾中引起軒然大波。稅務稽查文書已是清晰、明確的行政違法乃至犯罪線索,為何公安部門審查后卻得出了“無犯罪事實”的結論?這一反差構成了本次事件的核心爭議點。
?三、實名舉報羅列多條重罪線索?
除了稅務問題,舉報材料還梳理了崔某某及其配偶可能涉及的多項刑事犯罪線索:
?涉嫌職務侵占?:指控崔某某利用實際控制人身份,將公司名下價值約?1.0955億元?的37套商品房及3套幼兒園房屋“非法占為己有”,用以抵償個人債務,直接導致公司資金流失。
?涉嫌洗錢與非法轉移資產?:據舉報人稱,崔某某等人通過地下錢莊、分拆購匯等方式,將巨額資金轉移至澳大利亞,為其子購置酒莊、房產等資產。
?涉嫌合同詐騙與欺騙購房者?:在開發“漣水中央城”項目期間,涉嫌隱瞞商鋪已抵押的事實對外銷售,致使數百名購房者至今無法辦理房產證,蒙受巨大損失。
?歷史行賄問題?:舉報材料提及,崔某某在近二十年間曾向多名原漣水縣處級干部行賄,相關受賄人員已被法律制裁。
?其他違法行為?:包括違規變更項目規劃、抬高容積率拒不整改、涉嫌挪用國有資金等。
?四、舉報人同時控訴漣水公安瀆職及跨省騷擾?
舉報材料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舉報人對漣水縣公安局具體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提出了嚴重控訴。舉報人稱:
漣水公安多次在無合規手續的情況下,跨省前往浙江桐鄉對舉報人進行“調查”、“布控”和上門滋擾,涉嫌干擾舉報人正常經營。
相關行為對舉報人親屬造成了長期困擾,甚至提及有當事人家屬因不堪持續騷擾而突發疾病離世,雖關聯性與歸因有待調查,但情況令人扼腕。
指控當地辦案人員存在選擇性執法,對清晰的經濟犯罪線索“不予深挖核查”,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涉嫌充當違法犯罪“保護傘”。
?五、舉報人核心訴求:呼吁異地徹查?
鑒于以上情況,舉報人認為,相關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當地政商關系盤根錯節,本地公安機關已不具備公正辦案的條件。
他們已通過多渠道,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及市紀委監委、淮安市檢察院等部門遞交了實名舉報材料,并在此次公開訴求中強烈呼吁:?懇請江蘇省紀委監委、省公安廳等部門高度重視,對此案啟動異地調查和異地管轄機制?,徹查企業涉稅等刑事犯罪,追究相關公職人員可能存在的瀆職行為,并追繳流失的國家稅款與境外非法資產。
?事件啟示與后續關注?
此事目前已成為一個觀察地方政商生態、司法公正與行政(稅務)執法權威如何銜接的典型案例。一起被稅務稽查明確認定并處以天價罰單的偷稅案,為何在進入刑事程序時“戛然而止”?公眾期待一個更具公信力的答案。
自媒體將持續關注相關部門的介入和最終調查結果,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本著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給公眾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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