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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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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封面新聞6月27日報道,5月16日,嘉陵江重慶主城段發生一起槳板傾覆落水事故,7人落水,其中1人不幸身亡。死者家屬向重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報警稱,系一白色船只行駛的浪打翻槳板致人員傷亡。警方表示報案內容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建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案。
重慶海事局工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已委托專業機構在做第三方鑒定,但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間,還沒有一個最終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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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家屬周女士表示:“事發至今已經一個多月,我老公的遺體還在殯儀館,希望(重慶)海事局盡快出具調查結果、明確責任。”
按照目前的科技手段,特別是各種監控到處都是,找到行駛船只比較簡單。關鍵就在于,如何界定責任。
如果此起案件,是行駛船只碰到進了槳板,毫無疑問,船只必須承擔責任,而且是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但是,此次案件,是船只激起的波浪導致槳板被打翻,責任就需要有關方面依據實際情況界定了。
首先,這條河道是否允許槳板等水上運動?要知道,并不是所有河道都是可以進行槳板運動的。特別是主要航道,是必須嚴禁槳板運動的。那么,這條致人死亡的河道,是否允許槳板運動呢?有沒有明顯標志禁止槳板運動呢?如果有禁止,責任就應當在玩槳板的人,而與船只沒有任何關系。反之,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當事人稱,當晚附近水面可見不少劃槳板、玩水上摩托和皮劃艇的人。那么,他們都是在允許水上運動的河段呢,還是禁止河段。或者說,其他運動者是在允許河段,當事人是在禁止河段,需要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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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條河道是否允許晚間進行槳板等水上運動?有的河道,可以白天允許槳板等叔婆上運動愛好者運動,夜間不允許。那么,這條河道是否存在這樣的現象呢?如果明確夜間不能從事水上運動,且有顯著標志,那責任應當由玩槳板者自負。
而從當事人反映的情況來看,如果一切屬實,可能這個河道的部分區域是允許夜間水上運動的,到底是哪些區域,需要調查才能清楚。那就是劃槳者有沒有超過規定區域,然后再做認定。
第三,這條河道是否經常出現夜間玩槳等水上運動現象?判斷此起案件的另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在這條河道上,是否經常有人夜間進行水上運動,都是在什么河段從事水上運動,是否有到主河道進行水上運動的,管理部門是否對此有過管理。
不然,7個人、3條槳在這里玩,為什么沒有任何人阻止,以至于最終出現了嚴重后果。因此,海事部門在調查和鑒定時,必須對以往的玩槳板情況進行調查,以便于能夠客觀、準確地把責任界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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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管理部門有沒有對這一河道的管理出臺具體規定?河道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不僅來往船只要嚴格執行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河道內是否允許其他運動項目,也有具體規定。如果對槳板等水上運動也有規定,比如禁止槳板等在河道運動,尤其是嚴格禁止槳板等在夜間運動,且都在顯著位置立有標志,那玩槳者只能責任自負,與管理部門沒有關系。
相反,如果管理部門對槳板等水上運動項目在河道運動沒有任何規定,等于默認了水上運動愛好者可以在河道內玩耍,那就是管理部門要承擔責任了。
第五,重慶市的相關規定是否適用這個河道?《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通航水域內從事游泳、漂流及類似影響通航安全的行為,違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款,那么,此次案件中,玩槳板者所在區域,是否屬于禁止區域呢?當事人稱他們都是在航道外面劃行,附近水面也可見不少劃槳板、玩水上摩托和皮劃艇的人。
對這個問題,重點需要調查的就是該區域是否允許劃槳板,以及有沒有加強管理。那么,責任認定的重點就應該在管理部門和當事人之間,是管理方是否失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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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駛的船只,我們認為,只要不是故意的,起動、行駛都與以往一樣,屬于正常行為,那與船只沒有多大關系。槳板是自己在劃行,船只是正常起動行駛,也沒有直接碰到槳板,為什么要承擔責任呢?船只會起浪,也是正常現象,劃槳者應當知道,也應當具有這樣的防范意識。對此起案件的處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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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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