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占有在國外是有很多案例的,但是這么卡BUG,我也是頭一次看到。
這棟豪宅是許家印以前在英國倫敦買的。而這棟豪宅門廊被一個流浪漢給占了。那么這是英國那邊的《衛報》報道的。我看了一下,消息大概的意思是,這個流浪漢還挺有毅力,在那地方一住就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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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棟房子位置很好,在海德公園附近,那是倫敦核心中的核心地段。價格嘛,據說當時估值在2.1億英鎊上下,換算成人民幣大概就是18個億。房子的產權不在許家印個人名下,是登記在他前妻丁玉梅控制的一家離岸公司下面的。至于那個占地方的流浪漢,報道里說他57歲,從瑞典過來的。他并沒有進到房子里面去,就是占了大門口那個門廊的位置,吃喝睡都在那塊不大的地方。
那么到底這算不算私闖民宅?英國警察怎么不管?這就要說到英國法律里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了。他們的規定分得很細,關鍵就看這個闖入者是進到了屋子內部,還是只待在外圍空間。如果是撬鎖或者翻窗進了別人家里,那就是刑事犯罪,這事兒警察得管,而且罪名不輕。根據2012年修訂過的《法律援助、量刑和懲罰罪犯法案》,非法占據別人的住宅是可以被抓起來判刑的,最高能判六個月,還要罰5000英鎊。所以如果是那種情況,房主直接打999,警察很快就來清場了。
但這事兒麻煩就麻煩在,那個人只占了門廊。門廊在英國法律里通常不算住宅內部,它被歸類為房屋的外部附屬結構。既然沒進到室內,那就不構成剛才說的那條刑事罪名,警察來了也管不了,因為這不屬于他們的執法范圍,頂多算個民事糾紛。那民事糾紛就得按民事的規矩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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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英國在這方面有個很古老的法律概念叫逆權占有,說白了就是誰占得久,這地皮將來可能就是誰的。按照這個規定,如果一塊地或者一棟房子是已經登記過的,原主人連續十年不管不問,沒有通過法律途徑去驅逐占著地方的人,那這個占著的人就可以向官方申請,把這處房產的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要是沒登記過的地皮,期限更長,要十二年。所以別看門廊地方不大,那個瑞典人只要住滿了十年,他就有機會走這個程序變成合法住戶。雖然現在才三年,但時間其實是在流浪漢那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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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這個占地方的,更大的麻煩其實在后面,那就是恒大的那些境外債主們怎么看待這棟房子。這棟豪宅現在能動嗎?答案基本是不能。因為它早就被法院下了凍結令。因為恒大那攤子爛賬,許家印和他前妻名下好多境外資產都被限制了,這棟倫敦豪宅是重點盯防對象。凍結令一下,這房子既不能賣,不能租,也不能拿去抵押借錢。這就是那些債權人們現在頭疼的第一道坎。他們的最終目標是拿回錢,最好是能把這18個億的資產變現了,但法院的禁令是最大的攔路虎。
而逆權占有,在英國有不少案例。
有個叫Harry Hallowes的人,外號隱士哈里,從1987年開始就在倫敦漢普斯特德荒野的一個角落里搭了個棚子住下來。這一住就是二十多年,到了2007年,他居然真靠著逆權占有的規定,把那塊大概半英畝的地合法拿到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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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英國還有個新案子,是2025年最高法院判的。Ridley兩口子因為搞錯了跟鄰居Brown家之間的地界,把人家的一塊地當成自己家花園用了14年,還在上頭蓋了新房。法院最后給了個說法,把2002年《土地登記法》里關于逆權占有的幾個技術問題給理清楚了。再早一點的1965年,還有個Quinn訴Scott的案子,討論的就是沒經允許占了超過20年的地,到底算不算數。當時法院重點看了幾點:占有是不是持續的、是不是公開的、是不是明擺著對抗原主人的。
所以,回到許家印18億豪宅被英國流浪漢占領這件事,那些債權人具體能怎么操作,法律上也給了一些路徑,不過每條走起來都不輕松。
第一步,他們可以去法院申請一個占有令,這個命令就是專門針對占屋者的。拿到這個命令,就能合法地把那個門廊上的流浪漢請走,把房子的實際控制權拿回來。
第二步,光把人趕走還不行,房子還是凍結狀態。債權人可以依據英國的《1979年押記令法》,再去申請一個押記令。這個令的作用是,把欠債的人對這棟房子的所有權權益,變成對債權人債務的一種擔保形式。等這些都辦妥了,最后一步才是申請管有權令狀和拍賣令,由法院派人接管這房子,然后放到市場上公開拍賣,拍下來的錢再按順序分給各個債主。
所以那個占了門廊的瑞典流浪漢雖然看著礙眼,也上了新聞,但他其實根本不是這棟豪宅真正的主人公,頂多算個插曲。真正在臺底下較勁的,是那些跨國債權人、法院的清盤令,還有這棟房子到底什么時候能解凍。那個流浪漢反而因為占了門廊,既夠不上刑事犯罪,一時半會兒也沒人騰出手來用民事程序趕他,算是卡在了一個法律的灰色地帶。而債權人們想要最終把這筆錢拿回來,還有很長的一條路要走,得先解凍,再驅趕,最后拍賣,這中間任何一個環節卡住,后面的事兒都推不下去。而這個流浪漢,他可能真的最后會從這漫長的司法糾纏中,分到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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