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藝人韓紅為馮小剛執導的影片《抓特務》公映發聲、呼吁大眾“走個面兒”支持票房一事,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輿論發酵之后,公眾的討論并未局限于影視宣傳層面,還延伸至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的運營模式,再次將國內名人冠名式公募基金會長期存在的矛盾擺到公眾面前。
網上有很多質疑,一些以個人名義成立的公募慈善平臺,發起人僅在設立之初一次性投入注冊資金,后續公益運轉資金基本依靠社會各界捐贈。
而冠名者借助公益項目不斷出鏡曝光,塑造自身的公益人設,依托這份正面形象獲得商業紅利,卻不再持續投入自有資金。
法理層面雖合乎現行規定,但在情理上權責失衡,亟需通過制度層面予以糾偏。
依托公眾人物的號召力,個人冠名公募基金會在救災援助、補齊縣域基層醫療短板、購置急救車輛與醫用物資等領域發揮了不小的社會價值,匯聚起分散的民間愛心,切實幫扶了欠發達地區的公共服務建設,其現實作用應當客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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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隨著公眾監督意識不斷增強,這套運營模式存在的制度短板日漸凸顯。
按照我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募基金會,發起人僅需繳納200萬元注冊資金完成民政備案,便可取得公開募捐的資質。
現行法律法規只約束善款使用比例、行政開支上限、資金流向合規性,并沒有要求冠名的公眾人物在基金會成立之后,承擔長期、固定的個人出資義務。
如以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為例,前期僅靠一筆注冊資金完成機構搭建,后續每年用于項目落地的巨額經費,大多來自普通網友和企業捐贈。
韓紅本人不再持續注入自有資金,主要依靠下鄉義診、救災出鏡、公開發聲維持基金會熱度,長期享有慈善家的社會聲望。
更深一層的問題在于,公益身份會反哺藝人的商業價值。
良好的公益口碑能夠提升公眾好感,抬高廣告代言、商演活動的報價。
從商業邏輯上看,這筆200萬元的基金會注冊資金,近似一筆低成本的長期形象廣告費。
一邊是普通民眾源源不斷拿出善款支撐公益項目,另一邊是冠名者只享受名譽紅利,不再承擔資金投入,形成了“出錢者無名、出名者不出錢”的現實格局。
長此以往,會消磨普通人的捐贈熱情,透支整個慈善行業的公信力。
將視野投向我國香港地區,劉德華、古天樂的個人慈善模式,可以形成鮮明參照對比。
劉德華慈善基金會1994年注冊成立,屬于私人非公募慈善機構,依照香港受托人條例,該基金會不具備面向社會大眾公開募捐的資格,不能面向普通網民籌集善款,全部運營經費、助學幫扶開支,均來自劉德華的演藝片酬、版權收入與個人積蓄,他每年都會將自身收入的固定比例投入基金會,三十余年一以貫之,僅少量接受企業定向捐助,且全程行事低調,極少借助公益進行個人宣傳。
古天樂成立的慈善基金同樣為非公募性質,二十余年投入全部依靠個人拍戲、代言所得資金,在國內欠發達地區援建上百所希望小學、鄉村衛生室,修建飲水設施,所有公益成本由本人承擔,不消耗民間愛心。
二者之所以能夠長期收獲大眾認可,核心邏輯就是權責統一。
更為重要的是,他們的聲譽來自個人長久的資金付出,行善的成本由自身承擔,不存在借用大眾捐贈打造個人形象的問題。
兩種慈善模式一對比,內地名人冠名公募基金會權責不對等的漏洞就更為突出。
內地名人公募慈善產生爭議的根源,是現有法律法規只管控善款如何使用,卻沒有約束冠名者借公益名義獲取的名譽與商業收益。
對此,不少民眾提出了合理化建議,公眾人物依靠冠名基金會塑造的公益人設提升了商業價值,那么其廣告代言、商業演出帶來的經營性收入,應當按照固定比例反哺注入該慈善基金會。
這套機制的邏輯十分清晰,藝人商業溢價得益于公益標簽帶來的信用加持,這份無形資產來源于社會善意,理當回饋公益事業,形成“公益賦能商業、商業反哺公益”的良性循環,打破大眾買單,個人獲利的單向模式。
倘若冠名者當年沒有商業代言收入,可依規暫緩執行捐贈義務,待到恢復商業活動之后再補齊款項,兼顧制度剛性與現實情況。
想要從根源上化解矛盾,完善名人冠名公募慈善的運行規則,應當從立法修訂、信息公示、責任綁定、行業自律四個層面補齊短板。
第一,完善慈善相關法律法規,增設冠名主體法定出資義務。
修訂現有法律法規,嚴格劃分公募、非公募基金會的權責邊界。個人冠名的非公募基金會禁止向社會募捐,所有經費由發起人自行承擔。
但凡以自然人姓名冠名并擁有公開募捐資質的公募基金會,冠名者必須履行長期出資義務,強制規定每年從個人總收入、商業營收中提取固定比例投入基金會。
對于連續多年不完成出資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基金會剔除個人冠名,取消其公開募捐資格。
第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所有個人冠名公募基金會,必須在募捐頁面醒目標注機構運營模式,明確告知捐贈人善款主要來自社會捐贈、冠名者僅承擔信用背書。
每年公示冠名者的現金捐贈、項目墊付開銷、商業營收明細以及反哺公益的款項,消除信息壁壘,保障大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第三,落實冠名者監督連帶責任。公眾人物以個人信譽為基金會背書、獲取公益聲譽紅利,就要承擔對應的監管責任。
一旦基金會出現賬目混亂、物資采購不合規、善款挪用等問題,冠名者必須承擔監督失職責任,接受行業問責與社會監督,杜絕只享有榮譽、規避責任的現象。
第四,發揮行業自律的過渡作用。在法律法規完成修訂之前,引導名人發起的公募基金會在內部章程中自主訂立年度出資承諾、商業收益反哺條款,主動公示資金明細,依靠自律修復公眾信任。
公益的初心本是利他為公,不能異化為個人包裝形象,實現商業增值的工具。
慈善公信力建立的基礎,在于權責對等,付出透明。
唯有將個人冠名、資金投入、社會責任、商業收益相互綁定,堵住借公益博取名利的制度漏洞,守護大眾善意,國內現代公益事業才能行穩致遠,實現長久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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