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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平臺經濟迅猛發展,快遞、網約車、貨運、外賣等新業態成為就業“蓄水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事關民生福祉與社會穩定。集體合同作為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核心制度,在新業態領域推進中仍面臨主體界定模糊、協商基礎薄弱、制度適配滯后、執行監督缺位等堵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總工會立足地方實際,創新“部門聯動、分類指導、提質履約”工作模式,探索實踐新路徑,為破解新業態集體合同難題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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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呼和浩特市首份貨運司機集體合同(草案)在貨拉拉貨運司機服務中心正式簽訂。
四大堵點制約新業態集體合同落地見效
主體界定模糊,代表性不足。新業態用工呈現“去雇主化、靈活化、分散化”特征,勞動關系與民事勞務關系交織,職工一方主體難以清晰界定。部分網約車司機、快遞員、貨車司機等未被傳統工會有效覆蓋,即便建會,工會或職工代表也常因缺乏獨立性、代表性不強,無法真正代言勞動者訴求,容易導致協商主體“缺位”“錯位”,合同簽訂流于形式。
協商地位失衡,能力支撐不足。新業態從業者高度分散、議價能力弱,職工代表在協商中難以與平臺企業、頭部加盟商對等談判。在地方有些頭部企業直管不設分支機構,沒有協商主體。同時,部分職工代表及基層工會干部缺乏法律知識、經濟分析與專業談判技能,協商內容多為原則性、口號化條款,對抽成比例、計件單價、算法規則、休息休假等核心權益缺乏實質性約定,合同“含金量”不足。
制度適配滯后,法律保障不足。現有集體合同法律法規大多基于傳統全日制勞動關系設計,對新業態靈活用工模式缺乏針對性規定,法律適用存在模糊地帶。法規層級強制力不足,導致協商依據不足、約束剛性不強,部分地區推進工作缺乏政策支撐與制度保障。
履約監督缺位,執行效能不足。部分地區集體合同簽訂淪為“完成行政指標”,而非勞資雙方內在需求,合同內容空泛,照搬法條,未貼合行業特性與勞動者真實訴求。合同簽訂后,缺乏常態化監督檢查、履約評價與爭議調處機制,算法管理隱蔽性強、用工鏈條復雜,導致條款落地難、權益保障空轉。
多重因素疊加導致堵點長期存在
用工形態變革,傳統協商框架不適應。新業態依托數字平臺實現“平臺+加盟商+靈活就業人員”的多層用工模式,工作安排、績效考核、收入分配高度依賴算法,算法不透明、數據不公開、規則不民主,傳統協商框架難以覆蓋算法治理、數據隱私、工作強度量化等新議題,協商復雜度與難度陡增。
工會組織建設滯后,覆蓋與賦能不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流動性強、分布分散、入會意愿不強,部分基層工會組織網絡未有效延伸至平臺、站點、網點,“建會難、入會難、代表難”問題突出。同時,一些工會對新業態協商工作的指導、培訓、資源支持不足,基層協商能力薄弱,難以應對復雜協商場景。
部門協同機制不暢,合力未有效凝聚。新業態監管涉及工會、人社、交通、郵政、住建、市場監管等多部門,存在“多頭管、都不管”現象。部門間信息不共享、職責不聯動、政策不協同,缺乏常態化聯席會議與聯合推進機制,較難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工會主導、部門協同”的工作格局。
企業責任意識淡薄,內生動力不足。部分平臺企業、加盟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將靈活用工異化為“規避責任工具”,不愿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對集體協商持抵觸、應付態度。部分企業缺乏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認為集體合同會增加用工成本,束縛管理自主權,參與協商、履行合同的內生動力不足。
系統施策破解堵點,推動集體合同提質增效
明確主體資格,增強工會代表性。一是厘清主體界定標準。結合新業態領域用工特點,明確平臺企業、加盟商、靈活就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將行業工會聯合會、區域工會作為職工方協商主體,覆蓋未建立企業工會的中小微企業、加盟站點。二是擴大工會組織覆蓋。實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攻堅行動”,依托行業、區域工會,簡化入會流程,推動快遞、網約車、貨運等重點行業建會入會全覆蓋,確保協商代表真正由勞動者推選、代表勞動者利益。三是規范代表推選程序。明確職工代表產生方式、比例、職責,優先從先進模范、一線勞動者中推選,覆蓋不同用工形式、區域、崗位,增強代表廣泛性與公信力。
夯實協商基礎,提升協商質效。一是強化協商能力建設。建立“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工會干部+專業律師”隊伍,開展法律知識、談判技巧、行業政策專項培訓,提升職工代表與工會干部協商能力。二是聚焦核心權益協商。圍繞勞動者“急難愁盼”,重點協商抽成比例、計件單價、薪酬結算、工傷保險、算法透明、訂單分配、強制休息、勞動保護等議題,避免合同空泛化。三是分類推進協商工作。對頭部平臺企業開展全平臺、總部級協商;對中小微企業、加盟站點開展行業性、區域性聯合協商;對個體掛靠主體通過行業集體合同統一規范用工,實現全覆蓋無遺漏。
完善制度體系,強化法律保障。一是加快頂層立法進程。推動出臺新業態集體協商專門法規,明確協商主體、程序、內容、效力、監督機制,填補法律空白,為新業態集體合同提供堅實法律依據。二是細化配套政策指引。落實全總等四部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協商指引》,制定地方實施細則與合同示范文本,統一協商流程、核心條款與備案要求,提升規范性與可操作性。三是強化政策協同支撐。將新業態集體協商納入地方和諧勞動關系建設、民生保障重點任務,出臺稅收優惠、評優評先激勵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參與協商、履行合同。
健全監督機制,保障履約落地。一是構建多元監督體系。建立“日常檢查+專項督查+職工評議+社會監督”四維監督機制,聯合人社、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查處違約行為。二是強化履約閉環管理。將集體合同履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與評優評先、政策扶持掛鉤;建立履約評價機制,定期向勞動者公示履約情況,接受職工監督評議。三是創新算法協商監督。推動平臺企業算法規則公開透明,將算法公平、數據安全、工作強度控制納入協商內容,探索建立算法審計、爭議調處機制,防范算法侵權風險。
呼和浩特市創新模式提高新業態集體合同覆蓋率
呼和浩特市總工會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創新“部門聯動聚合力、分類指導破難題、提質增效促履約”工作模式,提高新業態集體合同覆蓋率,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聯動排查建機制,夯實協商基礎。一是拉網式摸底數。聯合市人社局、交通局、住建局、郵管局、工商聯及行業協會,組建專項工作組,對快遞、網約車、貨運、物業等重點行業開展全覆蓋排查,逐行業、逐企業核對用工規模、勞動關系、薪酬社保等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二是清單化建臺賬。建立“行業總臺賬+企業分臺賬+勞動者信息臺賬”三級臺賬,實行掛圖作戰、銷號管理,動態更新用工信息、協商進度、履約情況,精準對接協商需求。三是常態化聚合力。建立由市總工會牽頭,多部門參與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動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將集體協商納入和諧勞動關系重點任務,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工會主導、部門協同”的工作格局。
分類施策破難題,提升協商實效。一是按行業定議題。“一行業一重點”定制協商內容,快遞行業聚焦計件單價、工傷保險;外賣行業圍繞薪酬結算、交通安全;網約車行業協商抽成比例、訂單分配。二是按企業促覆蓋。對順豐、貨拉拉等頭部企業在地方分支機構,開展一對一指導,簽訂個性化集體合同;對中小微企業、加盟站點,依托行業工會聯合會開展聯合協商;對個體掛靠主體,通過行業集體合同統一規范用工,實現全覆蓋無遺漏。三是按難點強攻堅。“易協調”類由工會直接推進,累計開展協商培訓12場、培訓800余人次;“需聯動”類通過“政府部門+總工會+人社+行業協會”協同攻堅,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能,以行業集體合同規范行業標準。
提質履約強保障,推動落地見效。一是規范流程提質量。制定《集體合同審查備案操作指南》《集體合同(樣本)》,明確協商要約、代表推選、議題確定、合同起草、審議備案全流程標準;發揮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作用,全流程參與指導,確保協商合法合規,條款公平合理。二是強化監督保履約。建立“日常檢查+專項督查+職工評議”三位一體監督機制,聯合市人社局開展專項檢查,暢通維權渠道;建立履約評價機制,定期公示履約情況,倒逼企業履行合同義務。三是優化服務強支撐。打造“青城暖新”服務品牌,投入近300萬元建設工會驛站、司機之家120余個,常態化開展慰問、培訓活動,覆蓋勞動者8000余人次;培育先進典型,增強勞動者歸屬感與認同感,營造“尊新、暖新、護新”良好氛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總工會 尉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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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呼和浩特市總工會新媒體
審核:云智鵬
來源:《工會信息》202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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