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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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中,施工方經常會碰到,工程因甲方原因停工后,僅持有監理簽字蓋章的停工聯系單,無建設方直接確認文件的情形。
那么,監理單位認可的停工聯系單,能否作為停工損失計算依據?
最高院在《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中明確:
監理單位依據施工合同授權、現場履職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停工工程聯系單,屬于合法有效證據。該聯系單明確記載停工原因、時長、人員機械窩工明細及損失單價的,可直接作為停工事實認定及損失核算的核心依據;即便未經建設單位單獨簽字確認,不影響其證據效力,法院可據此結合鑒定意見認定最終停工損失。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釋明底層裁判邏輯:監理單位是發包人委托的現場履職代理人,依據監理合同及建工慣例,天然具備核查現場工況、確認停工事實、簽證工程變更的職權。區分兩層效力:一是**事實確認權**,監理可獨立核實停工事由、時長、窩工事實,無需發包人二次追認;二是**價款決定權**,監理無直接定價、終局確認賠償金額的權限。
案涉停工聯系單核心作用是固定客觀停工事實,而非直接確定賠償金額,屬于監理法定履職范圍。只要聯系單內容真實、監理簽章合規,即可作為損失鑒定與裁判的基礎依據,不能以無甲方簽字為由全盤否定效力。
監理停工聯系單有效采信的四大必備要件
結合本案裁判要點,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聯系單才能被法院采信:
第一,主體合規,監理為合同約定備案監理單位,簽章為項目部有效公章或總監簽字;
第二,事實具體,明確記載停工成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起止時間、窩工人員、機械臺賬;
第三,履職合規,監理基于現場核查后確認,無惡意串通、虛假簽證情形;
第四,流程閉環,聯系單已送達發包人,留存簽收、抄送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僅憑一份孤立的停工聯系單有可能難以完全支撐高額的停工損失索賠,最好能將聯系單與其他證據結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確保證據的充分性:
1.過程證據:監理日志、會議紀要、停工通知、往來函件等,用于佐證停工事實的確實發生及停工的合理時間。
2.損失證據:與聯系單記載相對應的每日簽證明細、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機械租賃合同、現場影像資料等,用于佐證損失金額的真實性。
3.原因證據:證明停工系發包人原因(如逾期付款、未提供施工條件)或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的證據,以明確損失的責任歸屬。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方遭遇停工時,務必即時出具精細化工程聯系單,列明停工原因、天數、人機窩工明細,交由總監簽章確認,同步抄送發包人留存送達憑證;避免事后補證、模糊表述。發包人收到監理停工簽證后,需及時書面提出異議并留存證據,逾期未異議將被視為認可現場事實。爭議發生后,可憑合規監理聯系單啟動司法鑒定,精準主張或抗辯停工損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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