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騙子因巨額賭債合謀行騙
精心設計“殺熟”陷阱
偽造購房合同
冒充開發商財務人員
老人數百萬元房款被騙
無辜企業無端卷入民事訴訟
退休老人以為買到了遠低于市場價的“工抵房”,殊不知落入了騙子精心設計的“殺熟”陷阱。為追回被騙錢款,老人將開發商的“上級公司”告上法庭,維權不成反倒連累無關企業卷入訴訟。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依法監督,揪出以購房為名實施合同詐騙的幕后主犯,全額追回被害人損失,為涉訴無辜企業卸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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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以為撿到便宜,豈料錢房兩空
現居蘇州市姑蘇區的范先生夫婦,年輕時曾在海南工作生活。臨近退休,范先生夫婦計劃到海南養老,并準備在當地購置房產。2018年初,經人介紹,范先生結識了同學之子余某。余某自稱認識海南某房地產開發商負責人,可以購買遠低于市場價的“工抵房”,即開發商抵押給施工方等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房子,價格低于同類商品房。
2018年5月,范先生夫婦前往海南看房,受到余某和某房地產開發商負責人的熱情接待。參觀完尚在施工中的商品房建筑工地后,范先生夫婦當場認購了三套房子,并向開發商指定賬戶轉入2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半年內付清購房尾款。
2018年6月,余某向范先生發來一個新的銀行賬戶,賬戶所有人是陳某,并寄來一份蓋有某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某盛公司”)印章的購房合同。余某解釋,陳某是該房地產開發商的財務人員,公司需要用不同的賬戶走賬,某盛公司則是某房地產開發商的上級公司。基于對余某的信任,范先生于2018年6月至11月分多筆累計向陳某賬戶轉賬310萬元。
房款基本付清,交房時間卻一拖再拖。范先生多次聯系余某了解原因,對方稱樓盤爛尾,短時間內無法交房。焦急的范先生立即趕往海南,向開發商了解情況。
然而,某房地產開發商的答復令范先生大為震驚。對方表示,除了最初收到的20萬元購房定金外,后續未曾收到尾款310萬元。同時,開發商告訴范先生,蓋有某盛公司印章的收據、購房合同、到期購房合同履約承諾等材料都是假的。當初陪同看房的開發商負責人表示,雖與余某相識,但僅將其視為普通賣房中介接待,此前還多次讓余某催范先生交尾款,對余某私下運作“走賬”的事情并不知情。
2021年6月,范先生向蘇州公安機關報案。
老人維權找錯方向
企業無端卷入訴訟
當月,蘇州公安機關對范先生被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面對警方的訊問,余某稱范先生的購房款被朋友陳某臨時借用,后陳某無力歸還,導致其未能及時將錢款支付給開發商。因關鍵人物陳某無法聯系到案,余某的辯解一時無法證明真偽,公安機關未對余某采取強制措施。
在案件偵查期間,急于追回購房款的范先生聽信他人誤導,認為“打民事官司維權更快”,想要通過民事訴訟追回錢款,遂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撤案申請。隨后,范先生接連以余某、陳某、開發商等為被告,提起3起民事訴訟。然而,法院判決后,范先生僅拿回了開發商返還的20萬元定金。因余某、陳某無財產可供執行,范先生被騙的310萬元依舊沒有著落。
因被騙資金未能追回,范先生依據余某提供的偽造材料,認為某盛公司與余某存在業務關聯。2023年9月,范先生以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為由對某盛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退還購房款。一審敗訴后,范先生提出上訴。
事實上,某盛公司從未參與海南樓盤的開發銷售,更不是余某口中的上級單位。“我們根本不認識范先生,也沒收過他的錢,卻要沒完沒了地和老人打官司。”2024年1月,不堪訟累的某盛公司認為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向姑蘇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檢察監督深挖騙局
懲罪挽損化解糾紛
收到申請后,姑蘇區檢察院立即調取卷宗,全面梳理案件細節。隨著調查的深入,事實真相逐步清晰。
2018年6月,余某與朋友陳某因賭博欠下巨額賭債。為了填補資金窟窿,余某伙同陳某設局,用陳某的賬戶冒充開發商賬戶,后誘騙范先生支付購房款。為了維系騙局,余某從網上搜索到一家外省建筑企業“某盛公司”,仿刻該公司印章加蓋到偽造的收據、購房合同等材料上,寄給范先生。
姑蘇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證據中存在多個疑點:首先,余某將310萬元購房款挪作他用,并非其口中臨時起意的周轉行為;其次,陳某在接收范先生轉賬后,均立即轉出,且部分錢款流向余某;最后,某盛公司提交的印章與范先生所持文書上的印章雖格式相仿,但印文規格有明顯差異。據此,該院認為此案有刑事犯罪嫌疑,且陳某的下落、余某和陳某二人的資金流向等需要進一步偵查。
2024年4月1日,該院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并出具補充偵查提綱,要求查實陳某對錢款來源的知曉情況、錢款具體去向等問題。同年4月8日,公安機關對范先生被合同詐騙一案重新立案偵查。同時,檢察官向范先生夫婦闡明監督刑事立案的理由。范先生表示愿意配合偵查,并撤回了對某盛公司的民事訴訟。
2025年11月,公安機關先后將余某、陳某抓獲歸案,二人供述了共謀騙取范先生購房款后用于賭博揮霍的犯罪事實。余某歸案后,其家屬代為向范先生退賠涉案款項310萬元。
今年2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姑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定,余某利用為范先生與房產開發商居間聯絡、對接合同事宜的便利實施詐騙,雖然余某未直接簽訂合同,但經雙方認可居中協調,還代開發商向范先生催收款項;虛構財務人員陳某及公司專用收款賬戶,依托房屋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流程騙取被害人錢款,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余某全程主導犯罪,從萌生犯罪意圖、編造理由催繳款項、安排陳某冒充財務人員收款到最終支配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今年2月,姑蘇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余某提起公訴。5月22日,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余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與余某共同實施詐騙行為的陳某于2025年12月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需獨立查證陳某的主觀犯意及參與程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檢察日報 全媒體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張彥斌 李國春 漫畫:王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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